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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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规范相关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所称的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是指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所进行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检查,客观评价其依据职责所应承担责任的审计活动。包括任中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任中审计是指按照规定的间隔期限,对在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阶段性审计。离任审计是指对

2、因任期届满、工作调动、辞职、免职、撤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鉴定性审计。专项审计是指因公司出现重大违规、财务异常或舞弊等情形,对可能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特定审计。第四条(审计对象)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对象包括下列人员:(一)董事长和管理层成员;(二)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三)地市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四)具有与上述人员相同职权的其他人员。第五条(审计内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对象在特定期间及职权范围内对以下事项所承担的责任:(一)经营成果真实性;(二)经营行为合规性;(三)内部控制有效性。鼓励保险公司在完成以上审计

3、内容的同时,对审计对象进行经营决策科学性和经营绩效评价。第六条(总体要求)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实施细则,加强高级管理人员审计规划,合理配置审计资源,避免重复审计和审计真空。保险公司应当将审计结果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任用、奖惩挂钩,提高审计工作的权威性。第二章 审计的组织与实施第七条(审计机构)对保险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审计,应当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实施。其中,对保险集团公司下属保险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审计的,可以由其集团公司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对总公司除总经理外的管理层成员进行审计,可以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实施。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计,由保险公司内部审计

4、部门组织实施。未实行审计集中制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审一级的原则确定具体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八条(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实施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的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保险公司董事会负责选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出具书面意见。第九条(外部审计机构资质条件)受聘进行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的外部审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足够数量熟悉保险业务和保险监管规定、胜任该项审计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与审计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三)有良好的职业声誉,最近3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审计周期)保险公司应当制定高级管理人员任中审计年度计划。对

5、董事长和管理层成员实施任中审计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三年,其他高管人员不得超过两年。离任审计应当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进行,原则上实行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确有理由不能事先审计的,应当在审计对象离任3个月内完成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聘用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可适当延长审计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专项审计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审计时间和时限。第十一条(审计结果的借鉴)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中审计现场部分结束后3个月内出现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情形的,可以不再单独组织实施离任审计。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计时,其他审计项目已经审计过的内容,原则上可以借鉴其审计结论,不再重复审计。第三章 审计报告第十二

6、条(审计报告)审计结束后,审计机构应当出具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审计依据、审计对象及其职责范围、审计人员;(二)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三)审计结果,主要指审计发现的问题及责任界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之前,应当征求审计对象的意见。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作为审计报告的附件。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客观性负责。第十三条(责任区分)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应当区分审计对象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直接责任是指审计对象对其职权范围内发生下列行为时应承担的责任:(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保险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的;(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

7、实施上述行为的;(三)失职、渎职的;(四)其他直接违法违规行为。领导责任是指审计对象在其任期内对其职权范围内负有直接责任以外的管理责任。第十四条(报告路线)对总公司董事长和管理层成员的审计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在2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保监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公司内部相关机构及所在地保监局。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对报告的处理)保险公司应当将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列入审计对象的人事档案管理,作为对其考核、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保险公司应当按规定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及时组织整改。第十六条(监管机构对报告的

8、处理)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纳入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系统进行归档管理。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核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查时,可以参考其过往任职期间审计报告的审计结论,也可以要求其原任职保险公司提交最近任职岗位的离任报告。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十七条(未按规定进行审计的责任)保险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应该进行审计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计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对保险公司审计负责人处以警告或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任职资格审查时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高管人员离任审计报告,保险公司未按要求提交或提交虚假报告的,对保险公司董事长处以警告或1万元以上

9、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审计机构的责任)保险公司审计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审计对象的重大责任未被发现的,或者故意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或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加处保险公司审计负责人警告或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外部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生上述情形的,保险公司应当同时向该审计机构的主管部门及中国保监会报告。中国保监会可以在行业内公布该审计机构名称,其他保险公司不得委托该审计机构实施审计。第十九条(保险公司隐瞒的责任)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的报告故意隐瞒已经审计出的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的,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虚假审计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对保险

10、公司董事长和审计责任人处以警告或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对违规问题的查明)对于审计报告揭示的违反监管规定的问题,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查明:(一)要求审计机构进行说明;(二)听取审计对象的陈述;(三)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复核审计,审计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四)立案调查。第二十一条(对违规问题的处理)对于审计报告揭示的违反监管规定的问题,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在调查取证后采取以下方式处理:(一)违规行为较轻,保险公司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的,免于处罚;(二)情节较重,但保险公司整改及时,处理到位的,可酌情免于或减轻处罚;(三)对审计发现问题不追究责任或不认真

11、组织整改的,依法从重处罚。第二十二条(妨碍审计的责任追究)审计对象及其所在保险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或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加处保险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警告或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阻碍审计;(二)转移、隐匿、伪造、毁弃审计所需的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的;(三)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四)打击报复检举人、证明人或者资料提供人。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解释)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颁布时间)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控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保险公司

12、风险防范能力,依据保险法、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是指保险公司内部机构或者人员,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其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业务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以及经营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等开展的检查、评价和咨询等活动,以促进保险公司实现经营目标。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健全内部审计体系,认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评价和监督。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第六

13、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其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费用预算、业务管理和工作考核等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已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财务或者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审计责任人职位。审计责任人既向管理层负责,也向董事会负责。审计责任人由总经理提名,报董事会聘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由管理层聘任。审计责任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第九条 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大

14、学本科以上学历;(二)从事审计、会计或者财务工作五年以上,熟悉金融保险业务;(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第十条 审计责任人不得同时兼任公司财务或者业务工作的领导职务。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或者影响。鼓励保险公司实行内部审计部门的集中化或者垂直化管理。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内部审计人员。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应当不低于公司员工人数的千分之五。保险公司员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至少应当有一名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内部审计体系的建立、运行与维护负有最终责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经理承担最终责任。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核公司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批准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预算;(二)评估审计责任人工作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三)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内部审计质量;(四)就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和解聘、酬金等问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五)协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六)定期检查评估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时受理和处理关于内部控制方面重大问题的投诉;(七)监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所发现重大问题的整改和落实;(八)董事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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