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诚信合法用工宣传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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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保障监察 为您服务规范劳动关系 联合惩戒失信桃源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印二一七年十一月目 录一、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1)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5)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10)四、关于印发常德市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13)五、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的通知(24)六、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33)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4)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

2、案件执行数额标准的规定(47)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61号第一条 为增强劳动保障监察的针对性和效率,实行企业分类监管,督促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履行守法诚信义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根据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行为。第三条 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当根据事实,遵循依法、公正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负责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评价。第五条 企业

3、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主要依据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查处以及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取得的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记录进行。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注意听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对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进行评价:(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四)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六)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七)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八)参加各项社会保

4、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九)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第七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划分为A、B、C三级:(一)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评为A级。(二)企业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但不属于C级所列情形的,评为B级。(三)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C级。1.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2.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3.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4.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5.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

5、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6.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八条 作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适当方式将评价结果告知企业。第九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应归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至少保留3年。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情况,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于被评为A级的企业,适当减少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频次。对于被评为B级的企业,适当增加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频次。对于被评为C级的企业,列入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第十一条 对于被评为C级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

6、障行政部门应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敦促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第十二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确定后,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降级的,作出评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重新评价,及时调整其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与工商、金融、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对企业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手段,整合信息资源,提高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效率。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劳动

7、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第十六条 对其他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13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9月25日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8、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加强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用人单位的惩戒,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以下简称拖欠工资“黑名单”),是指违反国家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拖欠工资情形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

9、、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每半年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送本行政区域的拖欠工资“黑名单”。 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实行“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五条 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二)因拖

10、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用人单位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核准无误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 列入决定应当列明用人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日期、列入事由、权利救济期限和途径、作出决定机关等。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通过

11、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九条 拖欠工资“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 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期满后20个工作

12、日内决定将其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 已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再次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期限为2年。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决定将用人单位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应当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更正拖欠工资“黑名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被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相关部门联合

13、惩戒措施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

14、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在本行政区域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地市级、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已经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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