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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学论文-清初中日长崎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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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学论文-清初中日长崎贸易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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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学论文-清初中日长崎贸易[内容提要]清初的中曰贸易实际是中国商船到长崎的贸易日本政府为防止国内白银和铜的大量外流,多次采取各种限制措施中国商人在长崎除了受到各方面的限制外,还要面对荷兰东印度公司的竞争和日本实行的贸易保护主义至乾隆初年,云南铜矿产量大增,取代了日本铜的使用,中日长崎贸易遂逐渐走向衰落 [关键词]清初;中日;长崎;贸易 清政府入主中原后,在海外贸易方面一反明朝对日本实行海禁的政策,鼓励商民到日本从事贸易此时正值日本实行锁国,仅准许中国船和荷兰船进入长崎贸易故清初的长崎实际已成为“位于中国东海及南海沿岸贸易圈中最北端的港口”,“是锁国体制下日本唯一对外开放的窗口⑴ 一 康熙二十二年(1683),清政府平定郑氏反清势力,统一台湾,翌年即宣布开海贸易当时有大量的中国商船涌向海外,其中以到日本的贸易船为最多,据统计,1683 年进入长崎港的中国商船是 24 艘,1684 年为 20 艘,到 1685 年却激增至 85 艘此后逐年增加,1686 年 102 艘,1687 年 115 艘,1688 年 193 艘,这年为清初中日贸易期间进入长崎港的中国商船最多的一年,随船到达长崎的中国人多达 9128 人。

⑵这些商船大多数来自于中国东南沿海的福建、浙江、江苏和广东各省,另部分来自于东南亚各地的华人船只如从 1685 年一份由在长崎的 42 名中国船长签署的申请书中看出,来自中国南方港口的船 30 艘,来自中国中部的船仅 5 艘⑶另在 1651—1700 年,有 130 艘由华人经管的船从暹罗各地到长崎,这些来自阿瑜陀耶的王室船只和那些来自下暹罗各港口,如六坤、宋卡、北大年的船只,实际上原先都是来自中国的华人船只⑷这些船只从暹罗出口的货物主要是鹿皮,其它还有苏木、牛皮、象牙、犀角、槟榔、锡、铅和檀木等,他们也把在广州、澳门获得的生丝转运到日本⑸还有一些商船是从福建的福州、厦门到印度尼西亚的巴达维亚贸易,返航时习惯于带着白银到长崎贸易,然后从长崎购买日本铜载运回国⑹ 当时日本虽然处于锁国状态,但也不是绝对的,如对朝鲜的传统贸易仍在继续,日本人也到琉球购买中国货物此外,中国货物还经由许可入境的中国商船和荷兰商船载运到长崎,只不过因数量有限,供不应求,故造成价格骤增下面是 18 世纪初一些商品在广州和长崎的差价表: 从表中可以看出,18 世纪初大部分中国商品在广州和在长崎的差价大概在2—3 倍之间,也就是说,当时对日贸易的利润是相当可观。

而日本国内当时的手工业生产较不发达,无多少货物可以同中国商人进行交换,只好以白银来支付差额,如 1711 年进口到长崎的货物价值约 170000 磅白银,从日本出口的货物价值为 120000 磅,必须支付的差额达 50000 磅再如 1715 年支付给中国商人的白银 25000 磅,给荷兰的 12500 磅,后来因白银数量减少,迫使日本人不得不增加出口干鱼的数量,除此之外,幕府再也找不出其它货物可替代白银⑺于是,为了防止白银的大量外流,日本政府决定对中国商船数及贸易额进行限制1685 年,限制中国商船的年交易额为 6000 贯(1 贯约合中国旧制银 100两),额满之后,其它商船一概不许交易,令其退回1688 年,限制每年人港的中国商船数为 70 艘,具体开航时间及发船地点规定如下:春船 20 艘(南京 5艘、宁波 7 艘、普陀山 2 艘、福州 6 艘);夏船 30 艘(南京 3 艘、宁波 4 艘、泉州 4 艘、漳州 3 艘、交留吧 2 艘、柬埔寨 1 艘、厦门 5 艘、普陀山 1 艘、大泥1 艘、福州 4 艘、广东 2 艘);秋船 20 艘(南京 2 艘、交趾 3 艘、暹罗 2 艘、高州 2 艘、福州 3 艘、宁波 1 艘、广东 4 艘、东京 1 艘、潮州 2 艘)。

⑻与此同时,还限制中国商人的行动,把到长崎贸易的商人及船员集中在一处,周围砌以高墙,称为“土库”,拨重兵看守,不许私自出入当货物运到时,全部收去,官为发卖,一切饮食皆其提供,返航时逐一清算扣除,交还所换铜斤、货物,押往开行⑼ 然而,这些限制并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因大量无法交易、被勒令退回的中国商船仍徘徊在长崎一带,从事秘密的走私贸易,因此日本的金银铜照样大量流出据 1709 年长崎奉行报告,自 1648—1708 年的 60 年间,流出金约2397600 余两、银 37422000 两;自 1662—1708 年的 46 年间,流出铜约114498700 余斤⑽为了更有效地控制贸易,制止金银铜的大量外流,日本政府于 1715 年采纳了新井白石的建议,发布了新商法其主要内容如下:(一)每年到日本贸易的中国商船限定为 30 艘,即南京、福州、宁波计 21 艘,厦门 2艘,台湾 2 艘,广东 2 艘,交趾、暹罗、交留吧各 1 艘;(二)贸易额限定为6000 贯,每艘船约 191 贯,可略有出入;(三)每年铜输出量不超过 300 万斤,如铜量不足,以其它商品替代;(四)限额内的中国商船,每年发给信牌,有信牌者准许贸易,否则不许。

这就是著名的“正德新令”⑾当年中国商船获得信牌的有江浙商人胡云客等 42 船,他们归国后则引发了所谓的“信牌事件”浙江巡抚徐元梦认为他们“以中国商船受长崎地方牌票,不但有乖大体,相沿日久,定生弊端胡云客等人的信牌不仅尽为浙江海关监督没收,而且九卿还议将他们定罪但是当徐元梦的奏折送到朝廷时,康熙皇帝则旨谕:“此牌票只是彼此贸易之一认记耳,并非行与我国地方官之文书”,“我国海关官员给与洋船牌票,亦只为查验之故,并非部中印文及旨意可比康熙认为,巡抚及朝廷各部未悉内情,小题大做,势必影响商人贸易,于是下令:“将原票给回商人,照常贸易⑿ “信牌事件”虽然平息了,但中国商船却延误了第二年往日本贸易的机会,到 1717 年始再陆续进入长崎港这年日方因去年来长崎贸易的中国商船甚少,故特许把船数增加至 43 艘,信牌加 10 面,交易额定为 8000 贯,而到 1720 年又重新恢复每年 30 艘的规定此后,中日长崎贸易则呈现逐渐衰落的趋势,无论是特许船数或交易额都一直在减少,如 1736 年特许船数 25 艘、交易额 4000贯;1749 年船数 15 艘,交易额 4400 贯⒀ 二 中国商人在长崎贸易的主要竞争对手是荷兰,因荷兰是当时唯一获准继续留在日本贸易的欧洲国家。

有关荷兰能取得这种特权的原因,一位日本学者认为是荷兰东印度公司官员采取了如下三种措施:1、除掉欧洲的竞争对手;2、迎合日本政府的爱好;3、满足日本民众的需要和口味,控制日本市场此外,荷兰商馆的头目每年都到京都(后来称为东京)拜访,带去大量的礼物,后来几年都有名医随行,这些名医为日本官员提供医疗服务和指导⒁但是他们必须服从日本幕府的要求,把荷兰商馆从平户搬到长崎河口的一个人工岛——出岛,每年必须付给日本人 5500 两白银(相当于 19530 荷盾)作为出岛的租金即便如此,荷兰船进港时还要受到严格的检查,船上的小炮、火药和其它弹药都被搬下船,存放到幕府的仓库里;船帆被绑扎起来,船舵被搬走,直至船要出航那天才归还检查官对待荷兰船员和官员都非常粗暴无礼,甚至经常用棍棒打他们,还规定未经检查官特许,船上的任何人都不能上岸实际上,荷兰人在出岛的地位就如同囚犯,但他们无论如何都忍受着,因为其它欧洲人都被赶走后,他们就可做自己想做的事⒂ 荷兰从日本主要出口小金元(Koban)、银、铜、樟脑、谷物、漆器和瓷器小金元、银和铜的出口时而受限制,时而被禁止按幕府的对外贸易政策,铜出口限制在 40 万斤,最多不超过 400 万斤,在 1670 年后每年大约保持在 200万斤左右。

这些铜被载运到东京、暹罗、巴达维亚、孟加拉国、锡兰、科罗曼德尔、苏拉特、波斯和东南亚其它地方,有相当大量被荷兰船从巴达维亚再转运到欧洲瓷器是另一种重要的日本出口商品,荷兰从中得以赢利荷兰早在台湾设立基地时就已购买了中国瓷器,并将之运到亚洲各地和欧洲,而台湾基地丧失后,他们则改变策略,开始进口日本生产的瓷器荷兰船上的船员私人购买日本瓷器带回国,售卖之后可赢利 100%,后来这种做法被荷兰东印度公司禁止波斯每年经荷兰进口日本生产的茶杯多达 12000 件小金元的出口也逐年增加,它们大多被运到印度各地,如 1675 年有 16800 块小金元被运到孟加拉国、21000 块被运到科罗曼德尔;1681 年有 6438 块被运到科罗曼德尔、另有同样数量被运到锡兰据记载,在巴达维亚的荷兰东印度公司总督把需要数量的小金元分配给辖区内的商馆,同时以这种日本金元发放其官员的工资因此,总督在 1688 年总共发了 9009 块日本金元、1689 年发了 11083 块作为工资这些金元经由荷兰回国船只载运到荷兰的数量却不多,如 1693 年 49 位荷兰官员寄了总共 6350 块小金元回国,其中有一位名叫 Juliaen Beck 单独寄了 4000 多块回家。

在这些有利情况下,荷兰的对日贸易很兴旺,每年纯利润达 40—50 万荷盾,有时高达 100 万荷盾这些纯利润比荷兰在亚洲任何其它商馆的赢利都高,在台湾和在波斯的商馆赢利分列第二和第三位,仅相当于日本商馆的一半⒃ 中国商人在与荷兰的竞争中总是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一方面中国商人可直接把日本人喜爱的生丝和丝织品运到长崎,以交换日本铜,而荷兰船则不能直接到中国购买在日本市场上畅销的生丝,因此在贩铜的竞争中就处于劣势1684 年荷兰东印度公司十七人委员会曾给巴达维亚方面下达一道命令,要求他们设法取得对日本铜的实际垄断,以谋略挫败中国人在日本和其它地方的竞争起初,东印度公司并不想直接打击中国人的竞争,仅是在 1657 年由巴达维亚总督命令长崎商馆大量收购日本铜,因为前一年有中国商船把 17000—18000 担日本铜运到巴达维亚,使他们深感烦恼,这些铜以每担 20—21 里亚尔卖给私商,有些还被公司自己的船只转运到科罗曼德尔沿岸、苏拉特和波斯荷兰虽然垄断了欧洲国家的对日贸易,但是他们在亚洲的铜贸易也象在欧洲一样,都遇到了竞争中国商人对日贸易首先有生丝为基础,于是把大量的日本铜运进了公司以外的市场,导致英国、葡萄牙和其它国家都有可能在澳门、东京、暹罗、马六甲、爪哇等地与华人贸易而获得日本铜,因此荷兰在欧洲市场的日本铜贸易中就无优势可言。

⒄另一方面,日本对外贸易额的限制也影响到荷兰东印度公司在日本贸易的优势,他们每年给荷兰的贸易限额是银 30 万两,而给中国商人的限额是 60 万两,高出两倍此外,幕府每年限制荷兰进入长崎港的船数也一直在减少,1688 年一年限 4—5 艘,至 1743 年仅限 1 艘因此,在 1715—1743 年,荷兰每年对日贸易的利润从 50 万荷盾下降到约 20 万荷盾荷兰把下降的原因归咎于日元的贬值,按他们的计算这是毫无疑义的,因每年的花费大约 17.5 万荷盾,有时(如 1686 年)高达 19.3162 万荷盾由此,荷兰对日贸易越来越不满,有一段时间他们甚至想对日本政府宣战,但在长崎出岛居住的荷兰官员和商人都建议停止这种行动⒅ 中国商人的竞争优势不仅使荷兰完不成出口日本铜的任务,而且还很难在其它商品的交易中取得太大的利润,因为中国商人在对日贸易中一直占有相当大的份量,即使 1685 年分配的交易限额也比荷兰多据统计,在 1700 年左右,中国商船在长崎的销售量已是荷兰东印度公司的 3 倍⒆不过,中国商人在长崎的贸易也受到日本贸易保护主义的影响1668 年,日本发布“节约法”(the sumptuary law),禁止进口外国瓷器或陶器,甚至于茶壶、杯、盘一类的东西。

这个节约法虽然不一定有特别倾向,但或多或少是对日本瓷器工业的一种保护措施,以对抗外国瓷器的竞争,它直接影响到中国商船的贸易,如这年到长崎的中国商船就没有载运任何中国瓷器⒇该节约法在 1670 年被荷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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