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总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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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法,金融法授课计划,章节安排: 第一章 金融法总论 第二章 存贷融通行为法 第三章 金融监管法 第四章 货币财产流通法 第五章 金融部门组织法 第六章 法定货币财产法 第七章 电子货币流通法 第八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第九章 金融监管法 第十章 货币票据流通法,金融法授课计划,参考书目: 1.汪鑫金融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年; 2.吴志攀、刘燕金融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 3.强力金融法法律出版社,2004版; 4. 德卡尔拉伦茨著,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3版; 5.威廉姆A拉维特教授与约瑟夫麦瑞克琼斯教授(美国):银行与金融机构法(Banking and

2、Financial Institution Law); 6.Nadia piffaretti, “A Theoretical Approach To Electronic Money ”, N.302, February,1998,p.16. Faculty of Economic and Social Sciences University of Fribourg.,金融法授课计划,参考书目: 7.英国,1986年金融服务法(The Financial Service Act,1986); 8.王蜀黔电子支付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版; 9.William A. Lovett,

3、Banking an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Law,法律出版社,2001版; 10.参见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外汇管理条例等。,热点案例:又是开学 “存钱忙”之问题篇,银行的垄断,无奈的等待。 只有卡,没有存折。 银行职员失误,跑了两趟中国银行,谁之过?-精神赔偿 风险提醒机制不健全。,第一章 金融法总论 【学习目的和要求 】 重点掌握:金融的概念;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法的基本原则;金融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般了解:金融的沿革;金融法的沿革;金融法的基本体系;金融法的部门关系。 深入思考:金融法与其他法律部

4、门的关系;金融法相对独立的理由。,“灋”的涵义:,“灋”字其中的“廌” (zh)是传说中远古时代的一种独角神兽,它生性正直,有着明辨是非、判断曲直的神性,在人们相互间发生纠纷时,就由其裁决。廌用其独角“触不直者”,被触者即为“败诉”。,第一节 金融法的概念 一、金融的概念与沿革 (一)金融的概念 金融是货币与货币流通、货币融通,以及调控、监管活动的统称,也有人将其定义为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第一节 金融法的概念 一、金融的概念与沿革 (二)金融的沿革 金融活动是随着经济活动的产生而产生的,并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从社会经济的发展历程来看,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个

5、体经济和整体经济两个基本阶段。 个体经济又分为家庭经济和企业经济两个主要阶段。,第一节 金融法的概念 二、金融法的概念与沿革 (一)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组织关系、金融财产关系、金融经营 关系、金融调控关系和金融监管关系) 金融法按照其在金融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狭义 和广义之分。,(二)金融法的沿革发展(按照三个阶段进行阐述) 家庭经济阶段,农业经济,它以自给自足为基本特征,金融活动非常有限。世界上首先出现的金融法是货币法。我国早在秦朝就颁布了独立的货币法金布律。 企业经济阶段,商品经济,金融活动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货币法、票据法) 1884年,英国会通过了

6、首相皮尔提出的英格兰银行条例(又称皮尔条例)。这是世界上第一部银行法,也是第一部专门性的金融法律规范。 整体经济的形成,法律思想逐渐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化,金融法由主要调整私主体之间的金融关系,逐渐向调整整个社会的金融关系转化。各国在一战和二战之间相继成立了中央银行、制订中央银行法并成立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第一章 金融法总论 第二节金融法的特征 一、金融法的原则 金融法的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金融法律体系的基本指导思想或基本准则,是对金融法所要实现的法律目标的具体化,其效力贯穿整个金融法律体系的始终。它对具体法律规范的制定、司法裁判和司法解释,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整体金融利益

7、原则 (整体金融效率、整体金融秩序和整体金融安全) (二)金融业务特征原则(技术特征原则和操作特征原则) (三)保护主体利益原则 保护金融活动双方的利益足金融法的又一重要原则,也是最根本的原则,它既是金融法的起点也是金融法的终点。具体来讲,就是要坚持形式上的平等保护原则和实质上的倾斜保护原则。,第一章 金融法总论 第二节金融法的特征 二、金融法律关系 金融法律关系是由金融法所规定的不同金融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具体由金融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和客体构成。 (一)金融法律关系主体 指参加金融活动,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金融法律关系当事人。 (二)金融法律关系内容 指各金融法律关系主体在从事金融

8、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职责)。 (三)金融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金融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法定货币、金融证券和各种金融行为),【案例1】 1997年12月末及1998年4月30日,大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7个营业部挪用客户保证金4458万元,其中:(1) 1997年12月31日,中山营业部挪用保证金1753万元; (2) 1997年12月31日,星海营业部挪用客户保证金208万元; (3) 1998年4月30日,柳州营业部挪用客户保证金1255万元; (4) 1998年4月30日,天津营业部挪用客户保证金509万元; (5) 1997年12月31日,深圳营业部挪

9、用客户保证金496万元; (6) 1997年12月31日,徐州营业部挪用客户保证金152万元; (7) 1997年12月31日,丹东营业部挪用客户保证金85万元。 证监会认为,大连证券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71条第(6)项所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大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清理违规资金。 请问:大连证券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金融法的什么原则?,【案例解析】 违反了保护主体(投资人)利益的原则和整体利益原则。 资金的融通是一种互补资金余缺的经济活动。金融机构作为

10、中介人,起着牵线搭桥的作用,它一方面集中社会的闲散资金,另一方面把这些资金组织起来集中贷放,发挥效益。 对资金的供应者即投资人利益的保护直接关系到资金融通活动的成败。所以金融立法和执法中必须贯彻保护投资人利益这一基本原则。,【案例2】 某商业银行于1997年5月17日在云南省某县设立了一分支机构,任命吴某为行长,并报请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吴某,46岁,大学本科,经济管理专业,从事工作22年。1992年担任某国有企业厂长时,该企业由于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直接责任。后调到该县工业局任副局长,并工作至1997年5月。由于工作成绩突出,被任命为

11、该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行长。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审查后认为:吴某不符合商业银行法第27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中央银行省级分行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合法吗?,【案例分析】,本案主要涉及整体金融利益原则和商业银行设立过程中其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查办法对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作了具体规定,主要是: (1)学历与资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金融专业研究生毕业,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经济、法学专业同等学历者,须从事金融工作7年以上;金融专业大学本、专科毕业,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经济、法学专业同等学历者,须从事金融工作lo年以上:高中、

12、中专毕业,从事金融工作12年以上;从事其他经济工作20年以上,经过金融专业培训1年以上。 (2)无因经营、管理不善而致使金融机构亏损、破产的记录和不适宜从事金融工作的其他不良行为。 (3)银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必须与党政机关,【案例分析】,脱钩,银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4)离退休人员不得担任银行机构法定代表人。 (5)必须是中国公民。 除此之外,商业银行法第27条还对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作出了限制,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行长、总经理):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

13、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末清偿的。,【案例分析】,从本案看,吴某虽然在工业局任副局长期间工作成绩突出,但是由于曾经担任过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厂长,并负有个人责任,因此,不符合上述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是正确的。,本章应掌握的要点: 1. 金融法的概念; 2. 金融法的原则; 3. 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4. 金融法的体系; 5. 金融法独立性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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