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精神病鉴定概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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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章 司法精神病鉴定概论,第一节 概述,一、精神疾病、精神病和神经病的不同概念,精神活动是人脑在反映客观事物的过程中所进行的一系列复杂的功能活动。客观事物在不停地变化、运动着,反映客观事物的精神活动也是在不断地变化和运动。 精神活动包括:感觉、知觉、注意、记忆、思维、情感及意志活动。正常情况下这些活动的过程是相互联系、紧密协调以维持精神活动的统一与完整。,精神疾病,精神疾病又称精神障碍或心理障碍,是以精神活动失调或紊乱为主要表现的一类疾病。 它的范围很广,有不同的分类方法。我国目前应用的诊断标准是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将精神疾病分为10类:,10类精神疾病,器质

2、性精神障碍 精神活性物质或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精神分裂症(分裂症)和其他精神病性精神障碍 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 癔症、应激相关障碍、神经症 心理因素相关生理障碍 人格障碍、习惯与冲动控制障碍、性心理障碍 精神发育迟滞与童年和少年期心理发育障碍 童年和少年期的多动障碍、品行障碍和情绪障碍 其他精神障碍和心理卫生情况,精神病,精神病是指机体受到内外有害因素的作用,精神活动明显异常或紊乱,精神活动的完整性和统一性遭到严重破坏。此时人的精神功能严重受损,自省障碍不能适应现实。 精神活动方面所表现的各种病理现象称为精神症状,它是精神病的判断依据。 每一类精神疾病都有各自的特征性症状群组成,而不

3、是随意的搭配。某些精神症状在正常人中也可出现,如神经衰弱者可有注意力不集中、记忆力差、失眠等症状。但精神病性症状只有在精神病人中才有,如被害妄想、情感淡漠、木僵等,此类精神症状在正常人群中不会出现。,常见的精神症状,感知觉的障碍 记忆障碍 遗忘、记忆错误、虚构; 意识障碍 思维障碍 情感障碍 智能障碍 意志障碍 动作行为的障碍 本能行为障碍,神经病,神经病是神经系统疾病的简称,是指脑、脊髓和周围神经发生器质性病变或功能障碍,某些肌肉的疾病也归属于神经系统疾病的范围。 神经系统损伤后主要产生感觉、运动、反射异常的症状和体征,并可出现脑神经、植物神经等机能的障碍。 脑的神经病变除了有脑病变的神经症

4、状外,亦有可能影响到精神活动,出现精神疾病.脑部的神经疾病可以以精神症状为首发症状。神经病不等于精神病,只不过在疾病发生中两者在精神症状方面有部分的重叠而已。,二、责任能力、行为能力和性自卫能力,()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的概念 责任能力是刑法学的概念,是指人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的能力,亦即对违法行为负刑事责任的能力。 责任能力有年龄的界限:不满14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6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犯罪严重者也应负刑事责任。在刑事案件的司法精神病鉴定中,确定被鉴定人有无责任能力是其主要任务之一。,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由于精神病性症状致使其辨

5、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减弱或丧失,以致不能认识自身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不能预计行为的后果,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的,则不负刑事责任。这里的“辨认”和“控制”是特指对造成危害结果行为的实质性的辨认和控制,而不是指其它。 不是所有精神病人的违法行为都是直接受到其本身精神病性因素的影响,应该区别对待。,责任能力,责任能力的评定 评定一个人的责任能力,需从医学方面和法律方面综合分析,我国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年)在精神鉴定中作了相应的规定。对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责任能力的评定需根据以下情况区分对待: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

6、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 (1)只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 (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行为能力,(二)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的概念 行为能力就是行使法律行为的能力,指达到法定年龄的自然人,以自己的独立意志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不是从人出生起就有的,行为能力有一定的年龄界限,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人;10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成年公民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

7、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能否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要有精神医学的标准。,行为能力,行为能力的评定 行为能力的判断和责任能力的判断相类似。评定一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亦需从精神活动的医学方面及法律方面综合分析。医学方面要了解其是否有精神疾病、程度如何;法律方面看是否由于疾病影响其判断能力。有无自我保护能力,能否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行为能力,民事案件被鉴定人行为能力的评定: (1)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不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2)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

8、病,由于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完全辨认,不能完全控制或不能完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精神疾病既往史,但在民事活动时无精神异常; 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消失; 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其病理性精神活动具有明显局限性,并对他们进行的民事活动具有辨认能力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 智能低下,但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仍具有辨认能力和保护能力的。,性自卫能力,(三)性自卫能力 性自卫能力的概念 性自卫能力又称性防卫能力。一般多指女性在遭受性侵犯时的自我性防御能力,对性问题案件中有精神障碍的女性进行性自卫能力的

9、鉴定、评定其性自卫能力的程度,是判断被告(多为男性)有罪还是无罪,是否构成强奸罪的重要依据。在以智力低下为特征的智力发育不全的女性鉴定案中,女性的被奸案件占了很大的比重,他们一般需进行性自卫能力的鉴定。,性自卫能力,性自卫能力的判断 主要以对性行为实质性认识的多少为依据,包括对性的不可侵犯性的理解、对性行为的意义、结婚与未婚性行为的区别及对性行为后果的预见。 司法精神病学实践中,在对精神发育不全的女性判断性自卫能力前,往往要对被害人的智力缺陷程度先作评定。一般可通过智商的测定,大致估计出智力的高低程度。我们不能通过有无简单的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和进行刻板工作的能力去判断性自卫能力的有或无。 在评定

10、受害人性自卫能力时,重要的是要了解其对性行为实质性认识的程度,智商及智力程度的高低仅作为评定时的参考。,三、精神疾病患者的违法行为,精神疾病的种类繁多,疾病的严重程度不一,轻者可以和正常人一样工作生活,重者才称为精神病人。 正常人中间有违法者,精神疾病患者中也会有违法者。 在精神疾病的违法者中,一些人的违法行为是由于精神障碍直接引起;一些人的违法行为是由于精神障碍间接引起;还有一些人的违法行为与精神障碍没有任何关系。 和正常人的违法行为相比,精神病人的行为显得比较“简单”,诈骗行为比较少见。 精神病人的违法行为有时表面看似乎毫无道理,不为人理解;但对精神病人本身来说有其一定的道理,这个所谓的道

11、理就是病人产生危害行为的病理基础。,(一)精神病人发生违法行为的病理基础,感知障碍 正常人中有时会出现感觉、知觉的异常。如:在疲劳时出现耳鸣、眼前发黑等。这些感知异常的现象是出现在一定的环境、心理、或生理背景条件下,持续时间很短,事后能够自己纠正,不属于病。 精神病人的感知觉异常是病理性的。如:某精神病人的家虽远离单位,但这病人在自己家中,每天晚上都“听”到厂里的领导在开秘密会议,整理他的黑材料,准备对他审查。因此,他每天都处于恐惧之中。这种听到客观上不存在的声音,并信以为真,属于病理性的幻听。其他还有幻视、幻喷、幻触等感知觉的异常。,(一)精神病人发生违法行为的病理基础,思维障碍 在精神病人

12、的违法行为中,思维障碍较多见。一个重要的表现是妄想。 妄想是一种单个个体的病态信念,它与事实不符但精神病人对此坚信不移,且不能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加以说服。 常见的妄想有: 1.被害妄想2.关系妄想3.夸大妄想4.罪恶妄想 5.钟情妄想6.嫉妒妄想7.影响妄想8.疑病妄想 在众多类型的妄想类型中,被害妄想和法律的关系比较密切。在精神病人的杀人伤害案中,绝大多数精神病人都有被害妄想。,3意识障碍 由于意识不清、不能识别事物,进行有效的判断、分析,而导致的违法行为。常伴有幻觉. 4智力低下 智力低下者其认识理解能力较差,容易上当受骗。自我控制能力也比一般人差,易激惹。作案常以偷窃和性犯罪为多见。而有的

13、学者认为某些智力低下者常有本能行为,如食欲、性欲的亢进等。 5病理性激情 在脑器质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反应性精神病等病人和智力低下者中,由于精神障碍,一些人性格暴躁,不能理智地控制自己,稍有刺激和激惹就会产生剧烈的冲动。,(一)精神病人发生违法行为的病理基础,(二)精神病人违法行为的特点,l动机不明确 一个精神状态正常的人清楚地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并能预见其行为的后果。在一些精神病人的违法行为中,常常发现作案的动机不明确,或者动机和所造成后果严重性不相称。 如有一对夫妻,平时双方生活作风正派,最近一段时间,丈夫每天都接送妻子上下班。一天丈夫在接妻子时,突然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刀,将一位男职工刺伤

14、。公安机关在处理这件案子时丈夫才被发现患有精神病。由于有嫉妒妄想,在接妻子回家时,总是看到这名男职工和其爱人同时出厂门,就认为妻子有了外遇。 所以,动机是相对的,有些精神病人作案动机,只有其本人能理解,如不通过病人本人的解释,别人很难通过他的行为了解其目的。,2作案手段的极端残忍 据调查,在精神病人的杀人、伤害案中,被害人往往是亲人、邻居、同事等这些平时关系尚好的熟人。在一些杀人伤害案中常发现精神病人有肢解、控目、开膛破腹、挖心取肝、割生殖器等令人发指的行为。这些行为往往不符合常理。 3作案的准备不充分或没有准备 精神病人的作案行为往往有突发性,较难在时间、地点和工具上有充分的准备和计划(预谋

15、)。由于精神障碍的影响,即使有计划,也会使整个计划被人感到比较幼稚,准备不充分,甚至是漏洞百出。这种“预谋”情况要和正常人有预谋的犯罪相鉴别。,(二)精神病人违法行为的特点,4作案的自我保护性差 精神病人作案前很少有计划,作案时隐蔽性差,有时甚至在光大化日之下当众作案,作案后无恐惧感。很少有伪装灭迹和潜逃行为。被抓后也较少有为自己开脱罪行的狡辩行为,一般都能陈述发案的经过,在交谈过程中常会暴露其精神病症状。 应注意下列两种情况: 一些精神病人的作案是由于精神障碍直接引起的,在审理案件时已有所好转,认识到其危害行为后果的严重性,而为自己辩解。 少数精神正常的人,肆无忌惮,当众犯罪,有时杀了人还会

16、停留在现场。而出于复仇心理的一些精神正常人,在杀人、伤人后也会有投案自首的表现。,(二)精神病人违法行为的特点,第二节 司法精神病鉴定,一、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概念 司法精神病学主要的研究对象是涉及法律问题而又被怀疑有精神异常的人。可疑者的精神是否正常必须司法精神病鉴定的鉴定人进行判断。鉴定人在司法机关的委托下,对可疑有精神异常的被鉴定人进行精神状态的检查,判断其精神状态是否正常及相关的责任问题,这个过程称为司法精神病鉴定。,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任务,判断刑事案件的被告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精神状态是否正常,精神状态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有无责任能力。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判断在受审和服刑过程中违法者有无精神异常。对其中有精神异常的,提出适当的医疗措施。 判断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精神状态是否正常,有无行为能力,从而确定有关的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确定被鉴定人在调解或审理阶段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对案件的陈述人,如原告。证人、检举人的精神状态有怀疑时,需进行精神鉴定,确定其陈述的可靠性。 对受性侵犯的女性,在怀疑有精神异常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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