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原理与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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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司法原理与制度,第一节 法的实施,一、法的实施的含义和意义 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 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三种:法的遵守(守法);法的执行(执法);法的适用(司法)。,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张居正,二、法的遵守(守法) 通常所说的法的遵守,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守法既包括消极的守法,即去做法律要求做的或者不去做法律禁止做的事情;也包括积极的守法,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公民是否有遵守法律的(道德)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

2、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苏格拉底的故事:为什么公民应当遵守法律?,苏格拉底是古希腊时代雅典著名的哲学家。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被三个公民指控亵渎神灵和误导青年,并被雅典的一个人民法庭判处死刑。其时,雅典人正在装点海船,准备次日前往提洛岛祭祀阿波罗神。为确保城市洁净,一律暂缓处决死囚。苏格拉底于是被投入监狱,等待祭祀结束后处决。其间,弟子们轮流探监,陪伴老师度过最后的日子。一名富有的学生叫做克力同。他已经为苏格拉底的逃监做好了一切准备。不料,苏格拉底并不愿意逃跑。苏格拉底说,他与城邦的法律有一个契约。法律给他提供

3、供养、安全等好处,他允诺遵守法律。他不能逃走,不能做不守契约的不义的人。最后,苏格拉底饮下毒鸩,从容就死。 (见柏拉图:游叙弗伦、苏格拉底的申辩、克力同),1、契约论:公民遵守法律的义务,源于他与法律所达成的一个契约。在契约中,法律给他提供保护,他承诺遵守法律。(苏格拉底是此观点的始作俑者,后继者很多= =),2、公平论 (1)一个人只要是自愿地接受了体制安排的利益,或者为了促进自己的利益而利用了法律体系所提供的机会,而且(2)这个法律体系大体上是正义的或公平的,那么这个人就有义务按照法律体系的规定去尽自己的一份义务。(英国法学家哈特是此观点的代表人物),三、法的执行(执法) 法的执行有广义和

4、狭义。 广义的执法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 狭义的执法,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日趋取狭义解。,四、法的适用(司法) 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的活动。 司法的广义、中义、狭义: 在中国党和政府的文件中一般取中义解,有时是广义。学术论著中一般会有界定,或根据语境判断。在西方语境下一般取狭义解。,司法(狭义)与执法的区别: 主体不同 活动的内容不同 所实施的法律有所不同 特点不同 价值取向有所不同,补充:两个不能不说的组织,中国共产党政法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

5、查委员会,第二节 司法的基本原理,本节所谓的司法是狭义的,指法院的审判活动。 司法的应然性质: (1)司法的判断性(4)司法的终局性 (2)司法的被动性(5)司法的专业性 (3)司法的中立性(6)司法的独立性,Sir Edward Coke (1552-1634):,柯克的故事,1611年的某一天,英国国王詹姆斯一世希望到法院亲自审理几件案子。但是国王的要求遭到普通诉讼法院首席大法官柯克(Edward Coke)爵士的拒绝。以下是他们的对话。 詹姆斯:依朕意,法是以理性为基础的,故尔朕及他人与法官具有同样的理性。 柯克:不错,陛下具备伟大的天赋和渊博的学识。但是陛下并没有研读英格兰领地的各种法

6、规。涉及臣民的生命、继承、所有物或金钱等的诉讼的决定,不是根据自然理性,而是根据有关法律的技术理性和判断。对法的这种认识有赖于在长年的研究和经验中才得以获得的艺术。 詹姆斯:如此则国王被置于法律之下,汝等的主张应当以叛逆罪论处! 柯克:布雷克顿有句至理名言:“国王贵居万众之上,却应该受制于上帝和法律。”,司法独立的理论与实践 孟德斯鸠:“每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对有关国际法事务的执行权和对民法有关事务的执行权。 根据以上的第一种权力,国王或执政官制定临时的或长久的法律,并且修改或废止原来制定的法律。根据第二种权力,作出讲和或宣战的决定,派遣或接纳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根据第三种权

7、力,惩治犯罪或仲裁民事争端。我们称后者为司法权,而把第二种权力简称为国家的行政权。”,1985年第七届联合国大会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应不偏不倚,以事实为根据并依法律规定来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或间接不当的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或出于何种理由”。,司法独立: (1)外部独立 (2)内部独立,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 (1861年1888年在位),德国前皇威廉第一在位时,有一离宫在坡疵坦地方。离宫之前有磨房,欲登高远览一切景象,为所障碍。德皇厌之,传语磨房主人曰:“此房价值几何,汝自言之,可售之于我。”孰意磨房主人

8、殊强项,应之曰:“我之房基,无价值可言。”德皇闻之赫然怒,令人将磨房毁去。磨房主人袖手任其拆毁,从容曰:“为帝王者或可为此事,然吾德尚有法律在,此不平事,我必诉之法庭。”彼竟与德皇构讼。法庭依法判决德皇重将磨房建筑,并赔偿其损失。德皇为法律屈,为人民屈,竟如法庭所判。事后且与人曰:“吾国法官正直如此,我之大错,彼竟有胆识毅然判决之,此吾国至可喜之事也。” 杨昌济静观室札记,为什么要确立司法独立的原则? 其根据在于保障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严格地实施法律,最大程度地实现司法正义。,分述之:,第一,司法独立是司法机关和人员只服从事实和法律的保障。 第二,司法独立是司法中立的保障。 第三,司法独立是法官

9、作出冷静、理性、客观的判断的保障。 第四,司法独立是树立司法权威、裁判结果得到尊重和执行的保障。,怎样防止司法不公? 司法独立与司法受制是一个需要妥善处理的矛盾。,第三节 中国的司法制度,一、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 (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三)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系统示意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各地、市、盟、自治州 中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 法院,军事基层法院,各县

10、、市、旗、自治县 基层人民法院,铁路运输 基层法院,人民法庭,人民法院的内部结构 法庭内的设置,民事审判法庭以及行政审判法庭 :普通程序,民事审判法庭:巡回,刑事审判法庭:普通程序,刑事审判法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2002年6月1日起,全国各地法院在庭审中开始使用法槌,中国以前的法官制服。这张缺少大檐帽。,现行法官制服称为“2000式审判服”,是从2000年开始实行的。,2014年香港法律年度典礼,2013年1月9日,香港举行法律年度典礼。警察仪仗队在中环爱丁堡广场举行庄重仪式,接受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的检阅。,2012年1月9日,香港特区政府2012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在中环大会堂举

11、行。香港律政司司长黄仁龙资深大律师在开启典礼上发表演说。,2011年1月10日,香港法律年度开启典礼。香港特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在开启典礼上致辞。,二、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三)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院的设置、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人民检察院的内部结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关系: 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

12、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今天你们是法官、检察官,但你们的子孙不一定是法官、检察官。如果没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你们的子孙很有可能和我一样被冤枉,徘徊在死刑的边缘。 张辉、张高平(2013年浙江叔侄冤案),三、当代中国司法的若干问题和改革举措 (一)若干问题 最大的问题:司法不公。 1.司法地方化问题 2.司法行政化问题 3.司法不够公开的问题 4.对人权保障不够重视的问题 5.司法人员职业化程度不高的问题,(二)若干改革举措 中共中央十三届八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司法改革的内容撮要: 1.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

13、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2.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3.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4.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5.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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