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关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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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翠今年25岁,2001年嫁给同镇一名年龄相当的男青年。婚后第二年,她在当地一家医院生下一名健康女婴,自己却因大出血被医生切除了子宫,永远失去了生育能力。由于医院在治疗中存在处置不当,经过协商,医院同意向小翠支付5.2万元的赔偿。随后,丈夫瞒着小翠从医院领走了这笔钱。 在领取了赔偿金后,丈夫并没有将钱交给小翠,也没有用在她身上,而是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处置,为此夫妻俩多次发生争执,进而分居。此后小翠多次向丈夫索要赔偿款,均被拒绝。今年3月,小翠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对方全额返还赔偿款。 问:法院应如何处理?,1997年,结婚已两年多的归先生以16余万元的总价购买了房屋一套。三年过后

2、,归先生与妻子邹女士感情渐至破裂,双方商议离婚事宜。2000年2月,至婚姻登记处办理自愿离婚手续(未领得离婚证)。离婚时,双方约定,当年所购房屋的产权人变更为邹女士,所欠公积金贷款7.3万元亦全部由邹女士承担。二个月后,已获得丈夫应允的邹女士为了尽快获得那套房屋产权,让他人假冒丈夫领取了离婚证。然后,凭着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一系列证明,邹女士很快将房屋过户到了自己名下,并在一个月后后将该房屋卖掉。归先生认为,房屋是自己与邹女士的共同财产,邹女士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已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求确认房屋买卖的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鉴于房屋买主是在不知道该房屋真实来源的前提下,支付对价

3、取得该房屋,为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依据有关法律归先生诉请该房屋买卖无效,法院难予支持,但其因此所受的损失,可以另行追索。,原告周勇与被告郑赛云于2003年12月18日在波阳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规定:一、女儿周玉婷由父亲周勇抚养,周勇每月继续给女儿定期存500元教育储蓄,并承担大学毕业之前所有的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二、除房屋外的原共同财产归周勇所有,双方各自拥有的私人财产归各自所有;三、房屋所有权归女儿周玉婷所有,其父周勇可暂住,其母郑赛云搬出另住;四、外欠债务4000元周勇自付;五、周勇因工作忙无法照顾女儿,可与郑赛云商议,由郑赛云看护,看护条件双方自定。登记离婚生

4、效后,原告认为涉及经济条款显失公平,且有悖于政策、法律,故于2004年2月16日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法院查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郑赛云和女儿周玉婷的银行存款,要求撤销 离婚协议书中涉及财产的条款 。 经法院查询,被告在与原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存款40000元,除20000元作为其女儿教育储蓄双方明知外,还有20000元被告在离婚时没有与原告说明。,王芳(化名)和杨全(化名)均为泸州人,均以经商为业,只是王芳在泸州开店,杨全在成都自营一个公司,互无业务来往。1998年,他们因一个偶然的机会相识后,双双坠入爱河,杨全也不顾自己已结婚生子的现实,对王芳一见倾心,二人很快就成了难舍难分的“情人”。

5、他们偷偷摸摸地“恋爱”三年多后,王芳要求杨全与妻子离婚,并与她结婚,杨全顾虑重重,没有离婚打算,王芳便心灰意冷,想一死百了,可两次寻短都被人及时抢救。杨全之妻得知后要求杨全与王芳分手,王芳提出经济补偿,杨全夫妇同意给30万元作“分手费”,并当即支付了20万,余款10万由杨全出具一张欠条。之后,经王芳催收,杨全只再付了2万元,尚欠8万元拒绝给付。 为此,王芳诉至法院,要求杨全给付余款,诉讼中,杨全提起反诉,要求王芳归还已给付的22万元。 问:此案应否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高某与王女系夫妻关系,两人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正在办理离婚手续。两人在婚后建设房屋4间,现由王女居住。孙某系无房户,于2003年

6、2月到高某所在的村庄租房居住。期间经他人介绍,高某将4间房屋卖给孙某,双方于2003年3月12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高某将4间砖瓦结构平房的产权作价人民币64 000元一次性卖给孙某,房款由孙某一次付清,高某于2003年3月底前将房屋交给孙某居住。协议签订后,孙某于3月19日交付房款50 000元,双方口头约定余款14 000元于交房时一次性付清。3月20日,高某和孙某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将房屋产权转移给孙某。后高某一直没有将房屋交付,孙某于2003年6月18日诉至法院,要求高某交付房屋。,丈夫出工伤获赔66000元,妻子却将这笔资金占为己有,甚至产生了离婚的念头。

7、2003年10月27日,法院判决妻子程某在限期内将赔偿金50570元归还给丈夫江某。 原告江某与被告程某系夫妻关系,江某于2000年在广州务工时因出工伤获赔66000元。其妻子程某领取该款后,以自己名义存于银行。由于江某之伤实际并未治愈,且伤势有一定的恶化,因此他要求妻子给付一部份钱用于治疗。但程某在给付丈夫1000元后,将该存款及利息占为己有,拒绝再次支付,并同时产生了离婚的念头。,协议离婚后又复婚的郑州市民孙女士和赵先生,是因当初离婚时约定的一笔款项引发债务纠纷而走上法庭的。据孙女士讲,她和赵先生1998年11月4日在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上有这样一项约定:孙女

8、士借给赵先生的5万元钱,赵先生在两年内还清。后来,在2001年1月24日、3月17日,赵先生曾两次归还孙女士欠款12400元。2002年9月,他们二人复婚后,赵先生于2003年3月5日再次偿还孙女士1000元,可剩余的欠款36600元至今未还。 为讨说法,妻子将丈夫告上法庭。在法庭上,赵先生辩称,他们二人协议离婚是为了要房子,现他们已经无条件复婚,况且复婚时也讲明了无条件复婚,所以双方不存在债务纠纷。,原告牛秀荣诉称,其丈夫马奇在双方恋爱期间因为购买结婚住房于2001年3月向其借钱3万元。马奇当时出具了一张借条,承诺婚后立即归还。不料婚后丈夫并没及时还款,而夫妻之间不断发生矛盾,原告遂于2002年12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其夫归还借款3万元,后因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而未果。后牛秀荣单独就3万元债务将丈夫马某告上了法庭。 丈夫在婚前向妻子借过款,是否因双方后来成为夫妻而不用偿还了呢?近日,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依照民法通则和修改后的婚姻法有关规定作出了判决。 你认为法院会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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