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5.2父子关系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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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章 父母子女关系,主要内容: 生父母子女 继父母子女 养父母子女 人工生育父母子女,第一节 父母子女关系概述 一、概念与种类 又称亲子关系,指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古代: “三父八母” : 同居继父、不同居继父、从继母嫁之继父; 嫡母、庶母、养母、继母、慈母、嫁母、出母、乳 子女:嫡子、庶子、养子、婢生子、奸生子、嗣子。,现代: 婚姻法21-27条 婚生、非婚生、继、养 1、自然血亲:婚生、非婚生、同质人工生育 2、拟制血亲:养、(形成抚育)继、异质,二、亲子女关系立法的演变(自学) 家族本位个人本位(设亲权制度)子本位,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 抚养教育 保护和管教 赡养扶助

2、继承权,1、抚养教育 物质+精神 抚养费 无条件有期限 解释一第20条 (读中专?) 救济:民事、刑事 2、保护和管教(监护义务) (民法通则133、民通意见180、185),有条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 免除:杀害、虐待、遗弃、强奸等严重罪行 救济,3、赡养扶助 物质+精神,4、继承权 第一顺序 婚生、非婚生、养、继,第二节 生父母子女关系,一、婚生父母子女关系 (一)婚生子女的概念及构成 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 其父母有婚姻关系的存在 血缘关系来自该父母 子女于婚姻中受胎或者出生,(二)婚生子女的推定和否认 1、推定制度:将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者所生子女推定为妻

3、子与其夫的婚生子女的制度。 受胎说 出生说 混合说 - 以出生说为原则,以受胎说为补充(我国) - 以受胎说为原则,以出生说为补充,2、否认制度 指夫妻一方或子女对妻所生子女否认其为夫的亲生子女的制度。 构成要件 - 权利人:夫、妻、子女 - 以婚生子女的推定为前提 - 有否认婚生子女的事实依据 夫妻在妻受胎期间没有同居的事实 夫有生理缺陷或者没有生育能力 其他:肤色、DNA,二、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非婚生子女,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思考:被撤销或宣告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双方所生的子女是婚生还是非婚生? 非婚生子女的生母:“谁分娩,谁为母亲”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

4、 - 主观主义:生父在主观上承认自己为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而有领为自己子女的意思。 - 客观主义:只要自然血缘关系的父子女关系,则当然成为法律上的父子女关系,与生父的主观意思无关。,(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自愿承认或者被法院强制 其承认为该子女之父并领为自己的子女的行为。 1、自愿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自愿承认该子女之父并领为自己的子女的行为。 - 单独行为的自愿认领 - 以同意为条件的自愿认领:母亲或子女 2、强制认领。指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自动认领时,有关当事人得诉请法院予以强制认领的制度。亦称生父的寻认、生父的搜索。,(三)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

5、或者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法律制度。 形式(程序) - 婚姻准证:生父母结婚 - 司法准证:生父母不能结婚(死亡或婚姻障碍) 效力: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溯及力 (四)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第三节 继父母子女,一、概念与种类 子女因父母再婚而与父母再婚的对象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 - 继子女,指配偶一方对他方与前配偶所生子女的称谓。 - 继父母,指子女对母亲或父亲的后婚配偶的称谓。,种类 - 名分型 :姻亲 - 共同生活型 :拟制血亲(双重性) - 收养型: 拟制血亲,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产生、终止及效力 (一)产生 再婚+形成长期抚养关系 (二)终止 离婚 形成扶养教育关

6、系的,不能自然终止 死亡 - 继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终止 - 生父(母)死亡,继父母子女形成扶养教育关系的,不能自然终止,可协议或诉讼解除,第四节 养父母子女关系,比较:生父母子女关系 联系 区别:产生的原因; 能否解除。,第五节 人工生育父母子女关系(自学),一、人工体内授精子女 (一)同质人工体内授精子女(AIH) (二)异质人工体内授精(AID)子女,二、人工体外授精子女(试管婴儿)(IVF) (一)妻卵体外授精 1、同质体外授精 2、异质体外授精 (二)捐卵体外授精 (三)胚胎移植 1、捐卵同质授精 2、捐卵异质授精 (四)代理母亲 案例:借腹生子,三、人工受精子女的法律地位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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