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学习贯彻条例推进学校党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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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学习贯彻条例 推进学校党建工作,二一一年七月十七日,2,2010年8月13日,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条例强调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明确高校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职责,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新成果。,3,一、为什么修改条例,4,修订颁布条例,目的是加强高校党建工作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关键是坚持党对高校的领导,充分发挥高校党委领导核心作用,从而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提供坚强政治保证和制度保障。,5,新条例着眼于新的形势任务需要,在高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做出了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

2、高校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强调了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6,新条例是加强高校党建工作的纲领性文件,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根本原则,从制度层面回答了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办什么样的大学、怎样办好大学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7,二、条例修订的总体概况,8,1996年3月,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08年3月,中央决定对1996年的条例进行修订,并把这项工作列入2008年全国党建工作要点。胡锦涛总书记和中央政治局多位领导同志多作出了明确的指示。,9,2009年11月3日,习近平同志主持召开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条例送审稿逐章逐条进行讨论和

3、研究。5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讨论并原则同意条例送审稿。 2010年8月,正式颁布条例修订版。,10,坚持党的领导。把加强党对高校领导的要求落实到条例的各个章节和方方面面。 落实新的要求。认真贯彻并充分体现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党的重要理论创新成果,以及党中央对高校党建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总结新鲜经验。通过对近年来高校党建工作成功实践和新鲜经验的深入、系统总结,把一些经实践检验富有成效的创新之举,升华为制度成果。,(一)条例修订坚持六条原则,11,保持相对稳定。保持原有框架和主要内容的稳定性和延续性,重点修订普遍要求修改、实践探索又相对成熟的内容。 体现于法周延。条例修订注意与党章和中央近年

4、来发布的其它党内法规保持一致,并注意与高等教育法等国家有关法律相衔接,努力做到于法周延。 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原则,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体现中央的精神和基层的需求。,12,(二)条例修订重点把握七方面的问题,1.关于完善高校的领导体制。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高校确立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一领导体制。但这一体制的确立,也经历了发展、改革、完善的历程,大致可分为四个发展阶段。,13,第一阶段从建国后到文革期间,对高校领导体制进行了积极探索,先后实行校务委员会制、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制等制度,并取得一定成效。文革期间,高校内部领

5、导体制受到极大冲击,革委会成为高校的领导权力机构。,14,第二阶段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1985年,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这种体制对于高等教育战线拨乱反正,克服当时高校内部管理的混乱局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但由于思想认识所限,具体制度、措施没有跟上,长期以来形成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状况,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15,第三阶段从1985年至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高校逐步实行校(院)长负责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高校的行政办事效率,但在客观上淡化了高校党的领导作用,其消极影响在1989年春夏之交发生的中有所显现。,16,第四阶段从十三届四中全会至今,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

6、责制。从1990年至今召开的18次高校党建工作会,反复强调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98年通过的高等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从而确立了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法律地位。,17,现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方面:,少数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对高校党的工作存在模糊认识,看不到党组织在学校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对高校党建工作不重视、不关心、不支持,落实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的自觉性不高。,18,有些学校片面理解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认为党委领导就是党委书记领导

7、,校长负责就是校长个人负责,还有人讲,“领导的不负责,负责的不领导”。,长期以来,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导致一些学校党委和行政职责分工不清晰、议事决策程序不规范、书记和校长关系不协调。,19,新修订的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对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补充、细化和完善:,强调了高校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 明确了高校党委的工作机制; 充实了高校党委的主要职责。,20,2、关于高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随着办学规模扩大,管理重心下移,院(系)一级教学科研单位不仅规模大幅增长而且功能也大大加强,如何进一步明晰院(系)级党组织的职责定位,完善工作机制,已经成

8、为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21,正式将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确立为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的工作体制和决策方式,这就使得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和履行职责有了明确的制度保障; 明确列举了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六个方面的主要职责,扩充了职责范围,也为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有效运行提供了重要依据。(包括党支部的职责),条例从两个方面完善了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机制:,22,条例从三个层面对基层党组织的设置作了调整完善: 在学校层面,明确规定高校党委每届的任期为5年,从而统一了高校党委的任期,与行政班子的任期相一致; 在院(系)层面,分别规定院(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设立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

9、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从而明确了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的设立标准; 在党支部层面,规定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可按年级或院系设置;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按照这种既符合实际、又详细具体的原则设置党支部,从而实现基层党组织的全面覆盖。,3、关于健全完善高校基层党组织。,23,为了加强高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条例专门将“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独立成章,并就高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工作体制、主要职责等作出新规定: 要求高校党的纪律检察委员会设立专门机构,配备必要工作人员; 明确了纪律检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体制,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

10、进行工作; 进一步充实了高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增加了“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等内容。,4、关于加强高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24,5、关于加强高校党员队伍建设。 针对高校党员队伍情况发生的新变化和新挑战,条例对高校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的内容进行了拓展,从原来的强调教育管理到强调服务关心。 一是提出了构建多层次、多渠道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的新要求; 二是完善了加强党员日常管理的具体措施,突出强调了加强高校流动党员管理的主要任务,丰富完善了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的内容;,25,三是增加了健全党员服务体系的内容,要求建立健全党内激励

11、、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明确了党组织服务党员、党员服务群众的具体内容; 四是进一步突出了党员的主体地位; 五是进一步明确了发展党员工作的重点,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26,6、关于加强高校人才队伍建设。 为应对人才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根据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条例专门将原来的第五章“干部工作”拓展为“干部和人才工作”,并充实了相关规定: 一是在高校党委主要职责的规定中,增加了“人才队伍建设”的内容; 二是明确了高校开展人才工作要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 三是明确了高校开展人才工作的方法。,27,7、关于加

12、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 条例从四个方面对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定作了补充和完善。 一是明确了高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并旗帜鲜明地提出了要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 二是明确了高校要把立德树人作为自己的根本任务,并增写了“认真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以及“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等内容;,28,三是充实完善了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原则和方法,提出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是明确提出高校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保障措施,对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

13、工作以及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编制比例、措施体系、保障机制等,都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29,三、新旧条例对照解读,30,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党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的领导,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为高等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此段文字表述略有调整),31,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

14、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32,第三条 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33,第二章 组织

15、设置 第四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注:96版为4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34,第五条 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高等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委员会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的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35,第六条 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学生工作部门等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

16、人员,包括配备一定数量的组织员。(原96年第六条为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内容,在2010版中改为独立的一章),36,第七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或4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直属支部委员会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37,第八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3年。,38,第九条 高等学校院(系)以下单位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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