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劳动关系处王鸿辉2015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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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人力社保局 劳动关系处 王鸿辉 2015年3月1日,劳务派遣单位年报工作及其实务培训,1,主要介绍三个方面的内容,一、劳务派遣单位年报工作 二、用工单位调整用工方案备案 三、劳务派遣有关政策解读及有关问题,2,一、劳务派遣年报工作,(一)法律依据及目的 法律依据:人社部令第19号第2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并报告7项内容。劳务派遣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不参加年报的后果:劳务派遣单位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

2、正,拒不改正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主要目的:掌握劳务派遣单位及子公司、分公司经营情况,核验和监督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从2015年开始,派遣单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将定期上门核查,确定信用等级。,一、劳务派遣年报工作,(二)组织实施 按杭人社发2014508号文件实施。文件内容在杭州市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网下载(http:/) 1.年报时间。2015年1月4日到3月31日前完成。 2.年报对象。2014年12月31日前经市、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审批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 3.年报内容。一是营业执照

3、复印件1份;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1份;三是杭州市劳务派遣公司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1份 。,一、劳务派遣年报工作,(三)注意事项 1.年报提交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及2014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原件(有关表格的数据填写,最好直接打印),应全部加盖单位公章。 2.对真实性负责。各单位提交的2014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包括附表1-6),必须对其真实性负责。对逾期不提交(填报)或提交虚假材料的,将依法实施重点监察。 3.年报资料的报送。年报是按照”谁许可、谁负责“原则进行。因此,凡是市里许可的报市人力社保局;区里许可的报区人力社保局。最迟时间2015

4、年3月31日。,5,一、劳务派遣年报工作,(四)填表说明 1.附表1. 劳务单位许可证登记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和工商注册地址,应当分别填写清楚。经营场所面积(自有、租用面积)、租赁期限是几年、持证人数等必须填写清楚。 2.附表4.用工单位行业分类、劳务派遣单位所服务的用工单位总数,其中省外、省内、杭州市的用工单位,要填写清楚,做好统计。 用工单位性质分布:按机关、事业、国有、港澳台及外资、其他内资企业和其他单位填报。 3.附表5.附表5填报的用工单位总数要与附表4填报的用工单位总数相等;附表5填报的派遣人数与附表6填报的派遣总人数相等。 4.附表6.附表6填报的数字必须要真实。最好能掌握用工单位

5、的用工比例。,二、用工单位调整用工方案备案,核心点:调整降低比例的用工方案。在2016年3月1日前要求用工单位把派遣工使用比例降低在10%以下。 被派遣劳动者人数 (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被派遣劳动者人数) 10%。 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超过10%比例的,要制定调整用工方案,明确降低派遣用工比例的计划和期限,报所在地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用工比例计算,原则上以一年的平均数计算。,二、用工单位调整用工方案备案, 派遣单位:作为派遣单位要“三知一促”。知道用工单位比例、知道哪些辅助性岗位、知道辅助性岗位确定民主程序,督促用工单位向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期限要求:2015年

6、6月30日前请派遣单位通知并协助用工单位完成备案。 备案内容:1.劳务派遣工转正方案; 2.业务外包方案;3.退回劳务派遣工方案;4.三性岗位的民主程序确定(具体见杭州市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调整用工方案备案表在http:/表格下载-劳动关系中下载。) 监察检查。年报工作结束后,组织专项检查,重点监察调整用工方案备案情况、建筑劳务公司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用工规范问题。,三、劳务派遣有关政策解读及有关问题,(一)劳务派遣有关政策解读。重点讲“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65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

7、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暂行规定第1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退工:1.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第41条规定情形的;2.用工单位依法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3.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2.协商不一致时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暂行规定第11条:派遣单位许可 证未延续或者被撤消、吊销的,合同履行至期满为止。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 同。 3.主体消亡的劳动合同及人员安置处理; 4.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暂行规定第12、15条),用工单位退工情形,1.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

8、第41条规定情形的(39条、40条一二劳动合同法65条已明确,可以退),2.用工单位依法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3.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劳务派遣单位,1.不派遣(58条第2款),2.重新派遣,支付最低工资,1.维持或提高约定条件,2.降低劳动约定条件,如不同意(不派、养着),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说服解除)。如劳动者同意解除,则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不同意,不得解除,否则(如解除,则是违法解除),并支付2倍经济补偿,其他情形不能退(包括未取得许可证、超比例和不符合三性岗位等),如同意,则

9、变更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解除(暂行规定第11、14条及劳动合同法第65条),双方协商解除(暂行规定第11条最后一句及劳动合同法第65条),补偿或不补偿,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务派遣单位单方解除,预告解除,用人单位有过错,普通预告解除(30天),试用期预告解除(3天),不补偿,补偿,非因劳动者过错,劳动者有过错,许可性条件(劳动合同法第39条),许可性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一、二项),不补偿,补偿,(暂行规定第14条),(劳动合同法第65条),(劳动合同法第65条),(劳动合同法第65条),许可性条件(劳动合同法第38条),劳动合同终止,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

10、散的(劳动合同法44条第五项),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最高院司法解释四第13条),劳务派遣单位主体消亡情形(暂行规定第16条),劳务派遣单位许可证消亡情形(暂行规定第11条第一句),许可证有效期未延续、许可证被撤销、吊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18、24、25、27、32条),许可证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27条),补偿,如未履行届满则补偿,补偿,双方协商,三、劳务派遣有关政策解读及有关问题,(二)有关问题 问题1:关于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有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观点一:由于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

11、派遣劳动者,且新规也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观点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且未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合同不适用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务派遣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形式之一,也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三、劳务派遣有关政策解读及有关问题,问题2:关于派遣员工发生工伤怎么处理的问题? 对发生的工伤事故,是记在用工单位的头上,还是记在派遣单位的头上,按工伤发生地,应该记在用工单位头上

12、,因为你是直接用工,但工伤保险的征缴是按劳动合同签订,分行业来征缴,所以,应该记在劳务派遣单位头上。,派遣员 工在本 市用工 单位发 生事故 伤害的,1、由劳务派遣单位或者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 设立的分支机构向注册地市、区、县(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承担申请工伤 鉴定、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用工单位协助调查。 2、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 本市用工单位向注册地的市、区、县(市)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国家和本市工 伤保险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发生工伤的派遣员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退回劳务 派遣单位的,用工单位应当

13、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劳务派遣单 位结清该员工依法享有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员工 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 金和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36、37条,工伤保险条例待遇(节选),第35条:职工因工伤致残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三是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 职工因工伤致残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14、工伤保险条例待遇(节选),第36条:职工因工伤致残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待遇(节选),第37条:职工因工伤致残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

15、残补助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劳务派遣有关政策解读及有关问题,问题3:关于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问题?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情况下,被派遣劳动者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其参加社会保险,能否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新规”)的相关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被派遣劳动者以此为由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向劳务派遣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如何处理?,三、劳务派遣有关政策解读及有关问题,1、劳务派遣单位已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要求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补缴社会保险,不予处理。 劳务派遣单

16、位未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则被派遣劳动者在2014年3月1日以后未参加社会保险期间段可按新规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由用工单位按其所在地的规定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补缴相应期间的社会保险。 2、除劳务派遣单位未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形外,被派遣劳动者以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其参加社会保险为由向劳务派遣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三、劳务派遣有关政策解读及有关问题说明,问题4:在连续的工作期间里,被派遣劳动者由不同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至同一用工单位工作,并且原工作岗位、工作场所没有发生变化的,其经济补偿年限如何认定? 被派遣劳动者未在此前的劳务派遣单位办理离职等相关手续,结清相关权利义务的,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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