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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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一)定义-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目的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1.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要式行为 3.行为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 5.依法进行,支付结算的主体,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中介机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个人,(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付款人) 2.谁的

2、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收款人) 3.银行不垫款原则。(中介),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2、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票据-无效 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金额中文大写的要求: (1)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繁体字,也应受理。 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

3、、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廿、毛、另(或0)填写。 (2) “元”-应写“整” “角”-可以不写“整” “分”-不写“整” (3)“人民币”封头,不得留有空白,2、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举例如下: (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 如,¥1508.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伍佰零捌元伍角。 (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 如¥3009.24,应写成人民币叁仟零玖元贰角肆分;又如¥6

4、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3)阿拉伯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前面加“零”,月:1、2、10,日:1-9、10、20、30,前面加“壹”,日:11-19,小写,大写不规范,银行不受理,银行受理,但造成损失自行承担。,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

5、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1、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怎么办?-,以大写为准么?,2、中文大写不熟,能用英文么?-,确实写不标准怎么办呢?,5.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变造-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单位,个人 (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

6、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第二节 现 金 管 理 一、使用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 2、劳务报酬 3、奖金 4、劳保福利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的农副产品 6、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7、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二、限额: 1、一般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 2、边远地区,交通不便:5-15天日常零星开支,第二节 现 金 管 理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当日送存银行 2、不得“坐支” 3、写明用途 4、特殊情况使用现金的-申请,会计机构负责人签章-银行审核 5、“七不准”: 白条顶

7、库;单位之间借用;套现;代他人存取;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发行变相货币。,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一)建立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1、各单位建立制度并组织实施 2、单位负责人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3、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 (二)加强货币资金业务岗位管理 1、建立岗位责任制 2、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选取合格人员,定期轮岗、换岗。,(三)严格货币资金的授权管理 (四)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申请 2、审批 3、复核 4、支付,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二节 银

8、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 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人民币、活期,(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一、存款人不同 1、个人(含邮政银行卡) 2、单位(含个体工商户) 二、用途不同(单位户) 1、基本户 2、一般户 3、专用户 4、临时户 三、开户地不同 1、本地 2、异地,(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3. 守法原则。(不得从事犯法活动) 4.为存款人保密原则。,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1.开立地点-注册地或住所地,异地

9、2.填制开户申请书,单位,个人,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亲自办理,如因特殊原因,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不能亲自办理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 被授权人本人的身份证件 授权书,(1个),(3个),因存款人要办理预留签名或名章等开户手续, 必须由存款人本人亲自办理。,提倡由存款人本人亲自办理;,3.开户银行依法审查 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4.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依法核准-在2个工作日内。 5.开立账户 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银行为存款人开

10、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6.签定协议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银行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预留签章卡片。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变更情形: 存款人账户名称、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住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的变更。,(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事由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

11、算账户的。,企业不存在了,注意事项: (1)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2)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3)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注册验资 临时存款户,获批成立,未获批成

12、立,临时账户内的资金转入基本账户(临基),银行转账存入,现金存入,账户内将资金转回原账户,出示现金缴款单和身份证,提现,(4)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5)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单位不欠银行债务一年内未发生收付业务,变更 撤销,人行,开户银行,(2日内),(5日内),三、基本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

13、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必须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为前提。 (二)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三)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 1.企业法人 2.非企业法人 3.机关、事业单位 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5.社会团体 6.民办非企业组织 7.异地常设机构 8.外国驻华机构 9.个

14、体工商户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12.其他组织,(个人 ;非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 3、 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批文或登记证+财政部同意开户的证明 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批文或登记证 8、 外国驻华机构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11、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主管部门基本账户的开户登记证和批文,四、一般存款账户 (一)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

15、围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一般存款账户,且没有数量限制。 (三)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3.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4.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五、专用存款账户 (一)专用存款账户的概念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

16、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5.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三)条件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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