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现行社区矫正制度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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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现行社区矫正制度的若干思考 以社会力量参与的视角切入作者 朱洪涛 左王烨 朱利伟 方志萍 谷玉博 指导老师 吴之欧 目录一、社区矫正概述1(一)社区矫正的模式1(二)社区矫正的价值2二、我市社区矫正的调查数据3(一)矫正对象的数量及增长3(二)矫正对象的性别及年龄4(三)矫正对象的户籍5(四)矫正对象的刑罚比例6(五)主要的矫正措施6(六)矫正效果7(七)社会认识水平8三、我市社区矫正现状及原因分析9(一)社区建制行政化9(二)社会力量相当薄弱10四、对完善社区矫正的几点思考11(一)培育新兴的社会力量11(二)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13五、附录15附录一:调查问卷15附录二:矫正对象的访谈

2、记录17附录三:龙湾区负责人访谈记录19附录四:图表分析21参考文献:29完善现行社区矫正制度的若干思考 以社会力量参与的视角切入摘要:2003年两高两部出台标志着我国开始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9年两高两部的表明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确立了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2012年1月10日由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具体工作进行规范。但从司法实践操作层面来看,目前的社区矫正制度尚存在很多问题。本调研小组试图通过实地调查,考察现状分析原因,并尝试为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提出初步的建议和意见。关键词:社区矫正 企业参与 政府购买服务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是从2003年在几

3、个省市开始试点到现在并实行至今,主要通过对矫正对象进行社会化的监管教育措施,修正其行为模式和思想理念来达到教育矫正的目的。由于社区矫正是在矫正对象不脱离社会的前提下进行的,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监禁刑的弊端。一、社区矫正概述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工作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

4、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社区矫正对象包括下面五类: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一)社区矫正的模式2012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一步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其他协助社区矫正的主体,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具体来说,社区矫正

5、的开展分为两个层面。一方面,司法所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主体,承担着社区矫正的主要职责。司法所的职责有:按照程序及时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宣告,包括接收时和期满;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有针对性的对其监管、教育和帮助;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及时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定期对其接受矫正的表现进行考核。另一方面,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社会机构作为社会协助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介入作为司法手段和政府行政手段之外的补充方式,由于具有平等性、互

6、助性等特点,在解决矫正对象的问题、恢复其社会功能、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等方面有着较大的优势,在开展矫正过程中更容易被矫正对象所接受,已经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二)社区矫正的价值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蕴涵着刑罚的惩罚性和恢复性双重价值。首先,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一种刑事制裁措施,而刑罚的制裁性决定了社区矫正措施的惩罚性。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活动,自然要严格落实具体的惩罚性措施,以实现刑罚的惩罚性。社区矫正对象作为罪犯,应当就其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承担惩罚性后果。同时,惩罚社区矫正对象也是国家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公正的客观要求。现代

7、刑法出于保护社会和改造罪犯的双重目的,即使是在惩罚罪犯的过程中,也必须同时将如何促使罪犯重新回归社会列为目标之一。社区矫正作为行刑社会化的一种方式,一方面使服刑人员得到有效监管,使人们改变对服刑人员的“标签”式看法,让社会变得更加公正、和谐:另一方面,社区矫正通过弱化监狱的封闭性、放宽罪犯自由度、增加罪犯与社会的联系,促使罪犯掌握生活技能与相关社会知识、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最终促成罪犯回归社会,摆脱犯罪“标签”的影响,使他(她)能够更快、更好地融入社会,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可见,社区矫正不仅体现了对人格尊严的尊重,更重要的是满足了罪犯再社会化和实现自我发展的需求。二、我市社区

8、矫正的调查数据自2012年8月份开始,调研队成员分别对温州市司法局及其下设属的永嘉县、瓯海区、龙湾区、洞头县、平阳县等11个县(市、区)的基层司法所进行实地调查,访谈相关负责人、矫正对象,收集了大量原始数据和信息。(一)矫正对象的数量及增长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12年6月底,温州市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0337人,期满解除社区矫正 6191人。其中苍南县的社区矫正人员数量最多,详见图一图一 从总体上看,从2008年至2012年温州市适用社区矫正的人数呈快速上升态势。图二是温州市另一个社区矫正人员密集的区域永嘉县的基本情况,从图二可以看出,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特别是在矫人员的数量近年来迅速上升。图

9、二(二)矫正对象的性别及年龄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以男性为主,年龄段主要集中在19周岁到45周岁之间,这跟我国犯罪人中的性别年龄比例大致相符。详见图三、图四。图三图四(三)矫正对象的户籍社区矫正对象中,农村户口的占了绝大多数,调查数据也与我国的犯罪分布大致相符。详见图五图五(四)矫正对象的刑罚比例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社区矫正适用于判处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假释的对象,从现实情况来看,缓刑犯适用社区矫正的比例最高。详见图六图六(五)主要的矫正措施目前社区矫正的方式包括集中教育、个别谈话、公益劳动、走访教育、困难救助等等,其中集中教育和公益劳动作为主要的矫正措施。详见图七。图七(六)矫正效

10、果通过社区矫正,绝大多数的矫正对象能够恢复正常生活,获得良好的安置帮教,再犯率相当低下。详见图八。图八(七)社会认识水平为了调查社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看法,本调研小组发出问卷数500份,实际回收问卷数431份(问卷内容详见附录1)。问卷调查结果显示,90的人愿意给社区矫正人员机会能接受矫正人员在身边正常参加工作和学习。70以上的人认为应该为他们提供专门的场所工作。(详见下图)三、我市社区矫正现状及原因分析 上述调查数据表明,温州市社区矫正工作正处于一个平稳有序发展的阶段,矫正对象基本稳定,初步实现了“重新犯罪率明显下降,改造质量明显提高”的目标,初步发挥了社区矫正工作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职能

11、作用。但另一方面,调研小组在调查过程也发现,当前的矫正方案大致还是每个月的例行报到,公益服务,矫正汇报等,对矫正对象的实质帮助不是很大。可以说,我市的社区矫正还存在相当多的问题,比较典型的有:矫正措施较为单一、往往流于形式,难以提升矫正对象的实际能力;监管措施比较脆弱、信息化水平不高,矫正对象一旦脱管失控难以补救;缺乏个别化矫正项目,特别是个案矫正和心理矫正开展较少,矫治效果难以保证。可以说,我国的社区矫正虽然已经10余年的实践尝试,但离应然的社区矫正制度仍然相距甚远。我们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当前的社区建制上存在浓郁的行政化色彩,社区矫正尚不能很好地运用社会力量。(一)社区建制行政化改革开放前

12、,由于国家对社会事务的行政于预过多,对社会化服务事业的发展承担责任不够,而社区所在内的单位组织对政治控制、社会管理、社会服务、社会保险等社区发展职能承担过多,这样一来便形成了单位型社区主体模式,使城市社区内在的整个机制受到影响。社区中各社会组织尽管居于同一社区,但彼此分属不同的系统或行业,互不往来,彼此隔绝,使社区整合难以实现。加之,由于城乡分割体制带来的城镇居民和农民之间城乡社会身份的固定化和世袭制,使城乡居民之间、城乡居民内部阶层之间的社会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呈现出前工业社会特征,并逐步形成了城市与乡村两大相对独立的经济社会单位。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事业单位从行政系统中与

13、政府脱离,单位组织与个人之间也出现了分离,使得城市社区出现了多元化的利益主体。目前中国社区已分化成多类型社区并存的状况。以温州为例,温州地区从2010年开始按照县(市、区)的区域面积、人口状况、水文地质、地形地貌、自然人文及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按照管辖人口适度、区域相对集中、服务半径合理、资源配置有效等原则,明确区域社区设置的类型,通常在城市实行“一街道一社区”,“一村一社区”的做法。也就是说,温州市现行的社区设置还是建立在传统的村居委会的基础上。村居委会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国家政权在基层的延伸,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也是基层政权的重要依靠力量。从宪法的安排中可以看

14、出,我国的宪法把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放在第三章第111条进行单独表述,这种“待遇”是我国其他社会组织所没有的,也在一定程度上打上了“行政化”的烙印。村居委员会除了开展居民自治外,还具有协助政府及派出机构开展工作的法定职责,其他一些法律和法规也就村居委会协助政府开展某方面的工作作了规定。可以说,它既组织居民开展民主自治和互助服务,又协助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在这样的前提下,村居委会的“行政色彩”是不可避免的。(二)社会力量相当薄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载体从行政学的角度看,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事务的模式可分为原子化参与与团体式参与两种。前者是单个公民凭借自身拥有的资源,采取单独行动参与公

15、共事务;后者则以团体的方式参与公共决策活动,由于团体式参与集合了大量个体公民的资源,因而更具影响力。就我国的现实情况而言,尽管国家鼓励公民个体参与对罪犯的矫正活动,但由于个体力量分散,很难形成合力,且组织协调大量个体公民的成本也很高,故此,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方式应当是团体式参与模式,即政府通过在社区组建社区矫正团体,承担政府矫正罪犯的工作。从域外法治国家社区矫正实践经验来看,矫正社会工作机构分主要分为官办型和民办型两类。官办型(纯政府性团体)由政府在社区设置矫正机构,其结果可能导致社区矫正政府化、行政化,推行社区矫正意味着政府职能和机构的扩张,这种形式的罪犯矫正徒有“社区矫正”的虚名,甚至可能异化为转换空间的监狱矫正。因此,纯政府性团体建构既有违政社分离的改革宗旨,也不符合社区矫正的本来面目。民办型(纯民间性团体)是由私人或民间团体出于对罪犯或刑释人员的怜悯之心创办的矫正社会工作机构,属于社区矫正应然的发展方向。然而考虑到目前我国还处在社会结构转型期,政府力量还十分强大,民间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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