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电大外国法制史考试【最新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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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楔形文字法:是指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两河流域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法的总称。后扩展到周围其他国家和地区,构成楔形文字法系。2、乌尔纳姆法典:是指创制于距今4000年两河流域的乌尔第三王朝国王乌尔纳姆时期的法典,它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它的出现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的时代。3、汉姆拉比法典:是制定于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时期的一部法典,它是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成文法典;它分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具有君权和神权相结合的特点,它是楔形文字法的典型代表,对后来西亚地区的法律制度有着重要影响。4、外国法制史的对象是什么?

2、外国法制史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世界上各种类型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产生、发展、演变的规律,基本包括法律发展史和法律制度史。其研究的对象主要是立法的历史、执法的历史、法律对经济政治和文化进步所产生的作用、各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规律5汉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特点及历史地位。 主要内容和特点:维护君权与神权相结合的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奴隶制度和自由民内部的权利不平等;实行土地国有和公社所有的公有制形式;在契约方面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书面形式;肯定买卖婚姻和家长制家庭关系;犯罪与刑罚未成为独立部分,散布于其他各条文之后,刑罚保留了原始氏族制度的残余;规定了以国王掌握最高司法权和以发誓、神明裁判为主的

3、诉讼制度。历史地位:它是楔形文字法最集中、最典型的代表;属于奴隶制早期成文法典的高峰;对后来西亚地区的法律制度有着重要影响;它是至今世界上保存比较完整的楔形文字法的成文法典。6楔形文字法的主要特征(P10) 1 法律结构体系比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方法,贯彻“君权神授”的思想,强调法典的“公平”、“正义”和神圣不可侵犯性。2 法律的内容涉及面较广,包括民法、刑法等各方面,有君主专制制度、奴隶制度和自由民内部的权利不平等、实行土地国有和公社所有的公有制形式等。3 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未规定一般抽象的概念和立法原则。4 无宗教、道德规范,是关于世俗法律关系的规定

4、,即为人定法,而非神定法。7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印度法的核心内容。种姓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内实现族内婚,职业世袭。按法律将印度人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四等。8摩奴法典:是指制定于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的一部印度法典,它是印度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它较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度为核心的基本内容,反映了印度社会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历史;对印度法制及东南亚、远东地区有着重要影响。9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 印度法有着与宗教不可分的密切关系,古代印度法的法源主要来自于宗教规定、法律的内容和编排深爱教义影响;严格维护种姓制度,是

5、种姓法;是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缺乏独立的地位。10 摩奴法典的基本内容及影响。 摩奴法典共分为十二章;它全面论述了吠陀的精义,阐述梵天创世说、法的定义是脱离爱与恨欲望的行为规范和法的本源是全部吠陀;确定了以种姓制度为核心的一系列维护奴隶主贵族的制度:种姓制度、国有或王有的土地所有制、保护高姓种姓的债权制度、种姓内婚姻制度、不同种姓同罪不同罚的刑法制度和神判为主的诉讼审判制度等。影响:摩奴法典一直以来都是解决印度教徒之间的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印度独立后诸法典的权威;以摩奴法典为大成的印度法系,在南亚次大陆和东南亚广大地域有着深远的影响,是信仰印度教或佛教国家的法律本源;它是印

6、度法系的基础性法典。11民众大会:是雅典奴隶制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于伯里克利改革中定型,约每10天召开一次,凡18岁以上男性公民均有权参加;它享有广泛的职权,商讨和决定国家的一切重大事务,也参与审理有关重大国事罪案件。是雅典奴隶民主制的最主要象征。12 500人会议:是克里斯提尼改革中创设的国家机构,由每选区各50人联合组成,后成为民众大会的常设机构,属于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负责召集民众大会、预审议案、监督民众大会的各项法律实施和国家管理部门的日常事务等职权。13 “贝壳放逐法”:在克里斯提尼改革中规定的一项措施,即先由民众大会通过投票方式,指定应被放逐的危害国家的分子,然后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书

7、写人名进行表决,以确定其是否被放逐。它是公民直接维护民主制度的一种举措。14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 古希腊法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而是希腊各城邦多种法律的组合;它是具体规范的堆积,缺乏抽象的概括与分析,也未能形成比较系统成熟的成文法典;它深受哲学、政治学的影响,注重强制法的“正义”观念,在法的适用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公法比私法发达;古希腊成文法出现较早,但保留下来的十分零散。15什么是古希腊法和希腊化法律?其历史地位如何?古希腊法是指存在于古希腊各奴隶制城邦和希腊化时代所有法律的总称;希腊化法律是指适用于希腊人及定居于其他地区希腊化居民的法律总称。历史地位:它上承埃及和两河流域,下启罗马法,在

8、东西方法律之间架起桥梁;它一系列具体制度、法律原则、法学思想,尤其是“宪法”所确认的民主制度,对后世国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16简述雅典宪法的民主性特点 雅典宪法以民主性为核心内容,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和阶级根源:即取决于雅典工商业较高的发展水平、工商业贵族与氏族贵族斗争的开展和雅典奴隶大大多于自由人的实际。雅典宪法的民主性表现:在形式上承认公民的平等权利;民众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并享有广泛的职权;国家公职人员均由选举产生,而且集体职务多于个人职务,凡重大公务均由集体决定集体负责;由公民通过各种制度和措施直接维护民主制度。雅典民主制度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实质上是奴隶主阶级的民主:宪法虽然赋予

9、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平等权利,但事实上能够参加者极其有限,具有阶级局限性;参加民众大会的公民可以得到一定的津贴,但参与人数也极其有限;公民虽有权提出议案和参加表决,但复杂的立法程序无法使民众真正行使权利;担任公职具有较为严格的要求,使公民参政机会实质上不多。17简述雅典三次著名改革的内容及历史地位。 主要内容历史地位梭伦改革颁布解负令;按财产将公民分为四等;提高民众大会的地位;创设400人会议和陪审法院为民众大会的执行机构和司法机关。为雅典民主政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克里斯提尼改革取消部落,将雅典划分为十个选区;创设500人议会;颁布“贝壳放逐法”;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进一步推进了雅典民主制政治的进程

10、,伯里克利改革取消雅典公民的等级划分;民众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规定500人议会为其常设机构;确定公职津贴制度使雅典成为海上强国,经济空前繁荣,雅典宪法和民主政治发展到了顶峰,形成了“伯里克利时代”。18十二表法:是古罗马于公元前5至4 世纪先后制颁的十二部成文法,它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它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标志着罗马法从习惯法走向成文法。19国法大全:也称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是东罗马帝国查士丁尼(优士丁尼)在位前后编纂的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律等四部法典的总称;它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了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20

11、市民法:是指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包括罗马习惯法、十二表法以及元老决议等,是罗马国家固有调整公民内部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权法。21万民法:是指调整外来人之间 以及与罗马公民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也称“各民族共在的法律”。22最高裁判官法:是罗马共和国中期随着经济发展设置最高裁判官一职,并以其审判实践中发布“告示”等形式制定的新的法律规范的汇集。它以公平正义为原则。23为什么罗马法能超出一国范围,对世界许多国家发生影响? 罗马法的私法体系较为适合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罗马法中的原则、制度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人财产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财产不受限制等较为符合资产阶级私有制和商品经济条件下的要求;罗

12、马法的立法技术使罗马法成为最完备、最发达的奴隶制社会中的法律,为后世树立了立法楷模;罗马法学家的 思想学说对后世资产阶级法学家产生了深远影响;罗马法对私有制社会简单的商品经济的一切本质作了详尽而明确的规定,成为西方法律与法学的重要渊源。24怎样理解罗马法是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P58 由于罗马国家的立法不完全依照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进行,而是大多以最高审判机关的司法实践和法学家的活动实现,如最高裁判官在审判活动中颁布的告示、法学家撰写的法律著作和其对法律作出的解答均是罗马法的重要表现形式,其内容也构成罗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这一灵活的立法形式下能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新的法律关

13、系迅速及时进行调整,使之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它促进了罗马法内容和体系上的不断革新和完善,而使罗马法成为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25罗马法的基本特征。 私法极为发达完善,这是由于罗马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所提供的根本条件,也是罗马作为世界性帝国的特殊条件使然;立法形式灵活简便,独具特色,使罗马法成为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使罗马法的法制与完善具有比较成熟的理论基础,也使在理论性、系统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断升华;深湛的原则和制度与科学的概念及术语对后世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卷轶浩翰、规模巨大的法律编纂。26“蛮族法典”:是指公元5 世纪末期开始,日耳曼国家为

14、协调与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关系、调整各部族原有习惯与基督教教义教规的关系,模仿罗马做法,在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成的成文法典。它的出现标志着西欧封建社会法律的开始。27采邑制:采邑是指恩赐物,即国王赏赐给贵族的土地。贵族在领受采邑的同时必须为国王尽一定的义务,贵族以同样方式封赏给亲信,从而形成以土地为纽带的权利与义务关系。28 委身制:是指西欧封建制度形成时期教俗贵族兼并自由农民的土地,迫使他们丧失人身自由,依附于封建主的一种手段和方式。29 特恩权:是指日耳曼国王将土地无条件分封给贵族,贵族在其领地内所享有的对封地的土地、行政、司法等的特权。30马尔克:是指日耳曼人氏族制度解体时期以地域关系为基础的

15、农村公社组织,以此为基础形成的法律被称之为古代马尔克法律。31 什么是日耳曼法?有哪些基本特点? 所谓日耳曼法是指公元5世纪至9世纪以马尔克为主要制度的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故也称为古代马尔克法律。其基本特点有:日耳曼法是团体本位的法律;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的法律;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而不是抽象的法规;日耳曼法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日耳曼法是世俗性的法律。32 简述日耳曼王国的土地制度。 在日耳曼王国中其土地所有权一般分为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权和教俗封建贵族大土地所有权两类,其中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权的基本形态分为农村公社土地所有权和自由农民土地所有权两类;教俗

16、封建贵族大土地所有权是通过国王封赏和公社社员分化等形式而形成的,后又经过委身制、特恩权和采邑等方式得以巩固和扩大。33日耳曼法有何重要历史地位? 日耳曼法在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是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日耳曼法以其内含的封建因素,促进了西欧封建制度的确立;日耳曼法是西欧封建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西欧进入封建割据时期,日耳曼法演变为分散的地方习惯法,适用法律的属人主义变为属地主义,并在与罗马法的事融合中发展起来;日耳曼法是西欧近代法律的基本历史渊源,如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吸收了诸多的日耳曼法的习惯法、德国保留更多的日耳曼法、英国则是保留日耳曼法最多的国家。1、 万民法:是市民法的对称,指适用于外国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与罗马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2、 采邑制:是指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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