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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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汇总发布日期:2011-04-22浏览次数: 53字号: 大 中 小 一、基本政策1、税前扣除问题1)关于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列支范畴,企业为其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支付的离退休工资、补贴等,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企业为其已参加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支付的统筹外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2)企业职工私人车辆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请问汽油费和保险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答复:企业租用职工个人车辆,应根据企业与个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在考虑租约的合理性、企业租金支出与

2、其他相关费用支出的配比性的基础上,来确认相关费用支付。一般来说,企业支付的租赁车辆的燃油费、运输过桥费可以在税前扣除;支付的车辆保险费、保养费和修理费不应在税前扣除。3)计入开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受60%和千分之五的限制?答复:企业在筹办期间归集的开办费用,在税法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4)企业的扣除项目中,差旅费补助支出的扣除标准如何管理?答复:企业在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标准范围内,按本企业规定向其员工支付的差旅费补助,准予税前扣除。5)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通讯补助、交通补助、误餐补助等应计入到工资还是福利费中?答复: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通讯补助、交通补助、误餐补助等,不符合国税

3、函20093号文件关于工资确认标准,企业在具体核算上未列入工资薪金科目的,在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时,应计入相关费用科目,按规定在税前扣除。6)企业雇请临时人员支付的成本费用,是以工资薪金形式还是以劳务费形式承认税前扣除?答复:根据国税函(1997)385号、条例第三十四条、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对于雇请的临时工,如果与企业签订了劳务合同,属于劳务费支出,应该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后才能税前扣除;如果支出的临时工工资,满足国税函(2009)3号的五项标准规定,可按工资薪金进行据实扣除。7)纳税人在以前年度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扣除项目,以后年度是否可以扣除?如果可以,是在提取当年扣除还是

4、调整到该项目所属年度扣除?答复:可以在税前扣除。应调整到该扣除项目的所属期进行扣除。8)企业业务真实发生但未及时取得合法有效凭据如何税前扣除?答复:企业在年度终了时已经实际发生并已在当期进行会计处理的成本费用,如果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合法凭据的,可以在当年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期内仍未取得合法凭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应当在取得合法凭证的年度税前扣除。9)矿山因开采矿石给附近居民造成的损害的赔偿、房地产企业因挡光、搬迁等给居民的补偿,以及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的索赔赔付的入账凭证问题。答复:企业发生的赔偿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以在税前

5、扣除。相关证明材料应包括双方赔偿协议,被补偿方遭受损失的证明材料和赔偿依据的国家政策、法院判决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赔偿处理文书等,被补偿方损失额的鉴定材料和企业的收付款凭据等。10)企业为其职工按照规定补缴的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统筹保险的税前扣除问题:答复:可以税前扣除。暂在补缴当年扣除。2、关于企业招拍土地后,政府给予的土地返还款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答复:企业招拍土地后,政府以各种名义给予企业的土地返还款不得冲减土地成本,而应当并入当期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3、承兑汇票贴现问题答复:企业持有的承兑汇票变现,其差额部分应依据真实合法凭证入账。二、资产损失1、国税发【2009】资产损失的

6、审批条件及报送资料,对企业发生的土地使用权、软件等无形资产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审批?如何确认?答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一条及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未包括土地使用权、软件、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损失,因此企业发生的土地使用权、软件、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损失不允许在税前扣除。2、在执行国税函2009772 号文件第一条中“追补确认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中,应该依据什么“确认”?是以工商局下发的废业、吊销通知、法院终审判决为准,还是以企业申报资产损失年度为准?答复:以工商局下发的废业、吊销通知、法院终审判决等

7、外部证据确认损失确已发生时间为准。3、三级分支机构财产损失审批权限问题答复:14类中央全额收入企业按照国税发【2010】184号文件执行。即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汇总申报。国税发2009114号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第六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除企业捆绑资产发生的损失外,未经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总机构不得扣除。4、国家税务总局(2009)88号文,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中,对现金被盗、被抢造成的损失如何在税前扣除没有规定,但对存货、固定资产发生类似情况可以在税前扣除,对于现金被盗、被抢造成的损失能否比照执行?答复:可以。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8、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没有明确规定资产损失必须完全处置完毕后方可将净损失在税前列支。以固定资产提前报废为例,08年新法执行后固定资产预计残值税务机关没有规定,企业报废的固定资产未做变价出售,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报废损失可以在税前列支,报废的固定资产以后再销售的时候应该做营业外收入。但是已报废的固定资产已不在企业固定资产目录,企业再销售时如果不做或少做营业外收入很难管理。答复:固定资产的损失确认应为: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变价收入、保险赔账和责任人赔偿的余额部分确认损失。按照88号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以后年度处置收入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6、母

9、公司借款给子公司,子公司无力偿还并已破产,这部分借款损失能否确认为资产损失?答复:依据88号第四十二条第六款“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属于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因此不能确认为资产损失。7、企业清算期间是否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清算期间是单独一个纳税年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和国税函2009388号的有关规定,清算所得应由企业自行计算申报。对将申报不实或经税务机关检查核实有问题的,按照征管法现行规定处理。三、税收优惠1、企业取得的减免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答

10、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本条所称财政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减免增值税和

11、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要看其是否列为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且是否为国务院批准的财政资金,如果不是则应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2、农产品初加工减免税的范围问题答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执行。3、企业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其相关性能、参数与目录不一致,可否享受免税优惠政策?购置当年未投入使用,以后年度投入使用,应确认哪一年为抵免起始年度?答复:(1)按照财税2008115号、118号、财税2009166号规定执行。(2)根据实施条例第一

12、百条规定:享受该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目录中规定的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4、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加速折旧的相关优惠政策是否继续执行的问题答复:根据国税函200998号第一条规定执行。即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

13、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5、需请示总局事项:以下事项需经请示总局后再予以明确1)民政福利企业退还的流转税,如何征收所得税问题?2)软件企业增值税退税是属于不征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四、征收管理1、核定征收企业是否适用政策性搬迁取得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税函2009118号)的有关规定?答复:此问题拟向总局反映。在总局未明确之前,按现行规定,对核定征收企业暂不适用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2、核定征收纳税人临时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土地所有权转让所得、拆迁补偿收入、捐赠收入,如何进行核定征收?答复:依收入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将其取得的各项收入(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除外)并入应税

14、收入总额,按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房地产企业“拆一还一”如何确认收入及成本?答复: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三十一条规定,对企业“拆一还一”的业务行为,对归还的等面积房屋属于换取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土地(非货币性资产)应视同销售。应按等面积的规定确认价格确定收入,并确认相应的开发成本。如:(1)第一种情形,假设房屋单位卖价为2000元/平方米,房屋单位成本为1000元/平方米, “拆一还一”面税为10平方米,不补差价。确认销售收入(市场价):200010=20000(元)并确认相应的开发成本:20000(元)确认销售成本:100010=10000(元)(2)第二种情形,假设房屋单位卖价为

15、2000元/平方米,房屋单位成本为1000元/平方米,拆10平方米,还15平方米,超5平方米面积补差价4000元(5800)超面积偿还部分,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2000元确定确认销售收入(市场价):2000(10+5)=30000(元)并确认开发成本中的拆迁补偿费:20000(元)相应的:20000(元)确认销售成本:100010+10005=15000(元)如果企业用外购的房产,归还给拆迁户,则不存在开发产品视同销售问题。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内建设道路、园林绿化费,可否视同公共配套设施的问题?答复: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在开发项目内建设道路、园林绿化费应列做“基础设施建设费”。5、房地产企业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可否做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的基数问题?是否可扣除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答复:根据国税发(200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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