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k25宋协清-二建-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精讲班-法规与标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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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精讲班233 网校:宋协清2A331000 建筑工程相关法规 2A331010 建筑工程管理相关法规2A331014 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 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2007 年 4 月 9 日国务院发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的原则1事故报告的原则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2事故处理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二、事故报告的期限和内容1事故报告的期限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

2、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h 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安全条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建筑工程)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 30d 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工程和火灾事故 7d 内)2报告的内容(简答题回答模式与技巧)(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2)事故的简要经过;(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

3、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的初步原因(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6)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2A331015 建筑工程严禁转包的有关规定“转包” ,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的行为。“转包”的情形:1. 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2. 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2的;3.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

4、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转包”的情形:4.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如果施工单位能够提供材料证明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材料设备系其委托,且其他单位或个人除受托采购材料设备之外,并不负责具体施工事宜,则不应认定为转包。 )5. 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5、合法的劳务分包不应认定为转包。但是如果劳务分包单位除了配备或购买合同约定及劳务工作所必须的辅材外,还负责采购其他材料甚至是建筑主材、租赁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等,获得除“管理费”之外全部工程价款的,则应构成转包。 )6.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的,属于企业内部承包行为)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2A331016 建筑工程严

6、禁违法分包的有关规定一、违法分包的定义1)分包的定义所谓分包是指对中标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将其总承包的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项目分包给其他承包人,与其签订总承包的合同项下分包合同,此时中标人就成为分包合同的发包人。关于分包问题建筑法第 29 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分包单位;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2) 违法分包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3) 违法分包的情形1. 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任何个人不能取得建

7、筑业企业资质,其不可能具有承包分包工程的相应资质。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属于典型的违法分包。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 2. 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3) 违法分包的情形3. 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4.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考虑到工程分包的实际情况,管理办法在沿用以往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钢结构工程可以分包) 35. 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6. 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8、7. 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劳务分包单位只能承接劳务分包工程,而劳务分包只能计取劳务及与提供劳务相关的小型机械辅材等价款。如果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则不符合劳务分包的特点,实质上己构成了专业分包。在实践中,有些劳务分包单位以劳务分包之名,超越资质范围承接专业工程。 )二、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中标人只能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基础工程;钢结构)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2) 分包的工程必须是招标采购合同

9、约定可以分包的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必须经招标人(建设单位)认可(3)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4)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三、总承包的责任(1) 招标投标法第 48 条第 3 款规定,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2) 建筑法第 29 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3) 合同法第

10、 272 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一起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四、法律规定(1)转让、分包无效。(2)罚款。处罚对象是实施违法行为的中标人,罚款的金额为转让或分包项目金额的 5以上 10以下。(3)有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4)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5)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根据招标投标法第 58 条的规定,只有中标人非法转让、分包的行为情节严重时,行政机关才应采取这种处罚方式。2A331017 工程保修有关规定一、适应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

11、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二、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最低保修年限:(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4(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温工程)为 5 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 2 年:(5)装修工程为 2 年。三、保修期内施工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1)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

12、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2)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3)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

13、,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5)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6)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7)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四、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1)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2)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五、处罚(1)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1)工程竣工验收后,

14、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2)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2)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2A331018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范围、期限与应提交的文件一、适应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二、备案时间和提交的文件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d 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机关)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5(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15、;(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A331019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16、范围与档案报送期限一、城建档案的定义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二、提交城建档案的内容和时间(1)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2)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4)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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