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旅游法规若干热点与难点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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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案说法 旅游法规若干热点与难点问题解析,培训主题:以案说法旅游法规若干热点与难点问题解析 培训学时: 4 培训人: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刘为民,培训要点:,1、旅游案例法理和诉辨分析; 2、旅游法规难点与热点问题解析; 3、旅行社常见法律风险的防范,案例一:合同法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2007年4月23日,某游客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参加该旅行社“五一”期间组织的云台山、洛阳、郑州、开封旅游活动。然而,旅游过程中,该旅行社指派的导游擅自减少了合同约定的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园两个景点,却增加了合同外购物点。返回后,旅游者一纸诉状与旅行社对簿公堂。旅行社对旅游者未能游览两个

2、景点表示了歉意,但只愿退还、赔偿280元。旅游者则要求旅行社安排“补游”两个景点,若旅行社无法继续履行,则应支付其通过其他旅行社进行“补游”而产生的5890元费用。综合考虑旅行社违约的情况,参考合同中约定的交通、食宿、门票、导游等标准,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经济损失2400元。,1、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2、继续履行的限制性条件 债务的标的不适宜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的非金钱债务,不宜采用继续履行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3、各方观点: 旅行社:适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赔偿280元; 旅游者:适用合同法,安排“补游”或赔偿5980元; 法院:旅行社的行为已经构成

3、违约,旅行社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法的渊源与效力等级 合同法法律 标准行政规章(部门规章) 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5、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效力 受到挑战可能会修改 不能简单、绝对地否认其法律效力 6、对具体工作的提示: 一是应明确无误地将标准列入合同范围; 二是尽可能地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 三是将旅游合同条款与同业合作协议衔接。 四是树立正确的个人利益观念,7、调整、变更旅游行程注意事项: 一是取得书面证明 二是散客拼团注意事项 三是旅游合同应约定全权代表 四是主观恶意对赔偿的影响(诚实信用),案例二:自由行,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吴某夫妇二人 与某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

4、合同示范文本,吴某夫妇参加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 “马尔代夫4晚6日自由行”旅游,旅游合同对旅游的基本行程、费用、双方权利与义务作出了约定。在旅游行程中,吴某参加浮潜项目不幸溺水身亡。返回国内后,吴某的妻子于某遂将旅行社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二审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的溺水身亡者吴某承担主要责任,涉案旅行社适当承担民事责任。遂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旅行社支付死者吴某家人死亡赔偿金、交通费、食宿费、丧葬费、旅行费等共计142582元。,1、安全保障义务: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条例的相关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5、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各方观点 旅行社:“自由行”的含义是吴某、于某在旅行社安排好住宿、机票、餐饮的条件下,自主选择旅游项目的一种方式。旅游者的死亡与旅行社无关 旅游者:签订的出境旅游合同,属于跟团旅游,旅行社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全面履行之规定,无论采用组团或是自由行的旅游方式,海洋国旅仍对旅游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警示告知义务,3、旅行社服务的瑕疵 1)到马尔代夫游览大部分项目都是与海上项目有关。对于旅

6、行社来说,在宣传其游览价值的同时,应理智地告知旅游者相应的风险性(合同的附随义务)。 2)海洋国旅虽然在旅行须知中就人身安全方面书面作了一定的告知,但其内容过于笼统,未针对旅行目的地通常旅游项目所特有的风险予以充分的告知和特别的警示。因此,海洋国旅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3)在海洋内进行浮潜活动本身所具有的自然风险仍系导致吴某死亡的重要因素。,4、案例对日常工作的提示: 1)自由行、自驾游等单项服务应正确界定合同关系 2)旅游行程的表述、措辞应严谨; 3)不签订书面合同对旅行社的影响 4)正确处理赢利水平与合同条款的关系。,案例三: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走失,旅行社的责任,2006年8月,刘某和

7、某旅行社签订出国旅游合同,9月2日上午旅游团到达莫斯科,导游安排游客下午自行参观莫斯科展览馆,要求旅游者准时到旅行客车停车点(该展览馆附近的十字路口旁边)集合,坐晚班火车去圣彼得堡。刘某参观了景点后未能准时与旅游团队会合。至此,旅行社与刘某失去联系,后经旅行社多方寻找,终将旅游者带回国内。刘某起诉某旅行社,要求赔偿包括旅游费、办证费、失窃财物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1724元。(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损失共计20111.43元),1、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旅游者的选择权 违约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 2、请求权基础对精神抚慰金的影响,3、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客观事实与法律

8、事实; 旅行社的导游员已经明确告知集合地点和时间,并在事后多方组织寻找; 旅游者的相机、摄影机在境外丢失 旅游者糖尿病(因果关系),4、确定正确的诉讼策略 1)基本态度: 对媒体如何表明立场; 2)责任认定:旅行社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3)赔偿项目 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用 精神损害抚慰金 境外遗失财物及其它费用,4)请求权的基础原告变更诉请 原告当庭将违约之诉变更为侵权之诉,致使其请求权基础发生根本性改变,从性质上是对诉讼请求进行变更的行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出。 若原告选择以侵权之诉主张权利,原告应当就被告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若原告选择以侵权之诉主张权利,本案案由应

9、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原告提出的退还旅游费、退还境外开支费用、赔偿境外遗失物品费用等财产性且属于合同责任内容的诉讼请求就丧失了请求权基础。,5、对导游工作的提示 一是做好证据保存工作,并形成第一手资料 二是境外旅游的告知事项应翔实具体 三是安全防范措施应当到位、充分 四是敢于诉讼,处理好与媒体的关系 五是做好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索赔工作。,案例四:旅游者自身疾病及脱离旅游团队,2007年7月29日,骆某等4人约定参加由某旅行社组织的“西藏8日游”,并按时交纳了5600元人的全额费用。同年8月3日,该旅行社将4名游客送达机场,交由地接社完成“合肥成都拉萨”的行程。次日上午,骆某等人加入的旅游团被送至拉

10、萨机场,交由另一地接社西藏旅行社继续完成“拉萨日喀则羊八井成都”的行程。后因旅游团全体26名游客联名要求更改行程,西藏旅行社便将原定线路“拉萨至日喀则”改为“拉萨至林芝”同年8月8日早晨6时许,住在林芝地区伊光宾馆的骆某接电话时突然大叫一声倒地,因抢救无效,骆某40分钟后被宣告临床死亡,诊断为心源性猝死。 事发后,旅行社派专人与死者丈夫彭某一同前往西藏林芝地区处理骆某的后事。同年8月14日,骆某尸体在当地进行火化后,骨灰运回安葬。,2005年7月16日,乔先生的儿子参加了单位组织的由旅行社组团带领的二日游活动。第二天下午,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在生态游乐园滑沙。后乔先生的儿子到景区海边游泳,约16时

11、因风浪大海边出现险情,生态游乐园将15名游客救出,旅行社清点人员时发现少了乔先生的儿子,经搜救亦未找到。次日清晨,乔先生儿子的尸体在海边被发现。生态游乐园所在派出所证明乔先生的儿子系溺水死亡。2005年8月,乔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生态游乐园没有专门的救生队伍及相应的救援措施,且没有全力抢救,旅行社派出的导游及地陪事发时均不在现场,救援时没有发挥应起的作用,致使儿子溺水死亡。故请求判令旅行社、生态游乐园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种费用及精神损失费共计51.8万余元;生态游乐园支付1.5万元保险金。(法院: 两单位赔偿乔先生各项损失共计34.8万余元 ),1、关于旅行社的业务委托 条例第三十六条

12、 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细则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对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旅游者。,2、关于旅游自身疾病与旅行社责任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 第六条 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应保证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3、关于旅游者自由活动与旅行社

13、责任 细则第三十九条 在旅游行程中的自由活动时间,旅游者应当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案例五: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刘女士状告某旅行社、塞北第一泉旅游度假区受伤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令旅行社赔偿刘女士全部损失4.9万余元。法院认为,旅行社如要求塞北第一泉承担责任,应另案解决。 据了解,原告刘女士与某旅行社某承包门市部签订协议,随团到“塞北第一泉风景区”旅游时,景区运送游客的吉普车突然前胎爆裂,一头扎进沟里,坐在车上的刘女士右臂和头部受重伤。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后,刘女士将旅行社和“塞北第一泉景区”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某旅行社系旅游服务合同

14、关系。刘某按约支付了旅游费用,被告某旅行社作为合同的相对人,应尽合同义务,保障原告的人身安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被告某旅行社委托被告塞北第一泉提供的车辆出现问题,导致原告人身受损害,被告某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刘某基于合同向被告某旅行社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并无不妥,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另外,被告某旅行社应返还原告刘某旅游费416元。某旅行社与被告塞北第一泉的委托合同关系,以及该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与本案不属同一民事法律关系,被告某旅行社可另行解决。,1、请求权基础对责任承担主体的影响 2、承包挂靠行为的法律后果,细则第二十七条 旅行社的下列行为属于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业务

15、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一)除招徕旅游者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接待旅游者的情形外,准许或者默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二)准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挂靠的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条例第十一条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3、旅行社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条例第三十九条 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其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应当符合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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