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环境货物贸易谈判的最新进展及我国的对策【经济其它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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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其它相关论文-WTO 环境货物贸易谈判的最新进展及我国的对策摘要:由于南北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目前 WTO 成员对环境货物的界定方法和界定标准问题意见不一,谈判陷入僵局。我国的法律对策应为:在摸清家底的情况下提出鲜明的 WTO 谈判主张,只同意就我国在贸易利益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少数环境货物展开自由化;通过缔结自由贸易协定的方法绕开 WTO 谈判的僵局,直接与其它发展中国家展开区域性的环境货物贸易自由化。 关键词:环境货物,多哈宣言,清单法,自由贸易协定为了在贸易、环境、发展之间创造“三赢”局面,在 2001 年多哈宣言第 3l(iii)段中,WTO 部长级会议要求各成员就“降低或适当时消除

2、有关环境货物和服务(environmental goods and services)的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展开谈判。考虑到一方面我国正在努力营建节能型社会,进口西方先进的环境货物对我国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另一方面我国在环境货物竞争力上与发达国家尚有较大差距,对该领域的国际贸易过度自由化可能导致我国民族产业的发展空间受到挤压,故有必要弄清 WTO 环境货物贸易谈判的由来、最新进展,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确定我国的对策。遗憾的是,对经 WTO 多哈部长级会议授权、自2002 年开始绵延展开的 WTO 环境货物贸易谈判,国内学者却始终未予足够注意,有关这方面的研究寥寥无几,而国外同仁早已抢先一步。是以

3、,笔者不揣浅陋,拟就 WTO 环境货物贸易谈判的最新进展及我国的法律对策进行探讨。一、WTO 环境货物贸易谈判的由来“环境货物”是与“环境服务”相并列的概念。通俗地说,环境货物就是具有环保作用的货物,如空气过滤器、汽车用催化式排气净化器等,而环境服务则是与环保有关的服务,如污水处理服务、固体废物处理服务等。根据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下同)1998 年所采纳的一个初步定义,环境货物和服务指的是:测量、预防、限制、最小化或修复对水资源、空气、土壤等的环境损害的货物和服务;与废物、噪音和生态系统相关的货物和服务,包括具有减少环境损害风险作用的货物和服务、具有最小化污染和资源消耗作用的货物和服

4、务(STEENBLIK,2005)。虽然许多环保活动都同时涉及货物和服务,如在污水处理服务中通常必须使用蓄水池、管道、水泵、化学药剂等货物,环境货物贸易与环境服务贸易因此紧密相连,但是,由于 WTO 框架下的货物贸易自由化和服务贸易自由化谈判向来都分别进行、且适用非常不同的自由化规则,因此,WTO 环境货物贸易谈判与环境服务谈判也分头展开。限于篇幅,本文对 WTO 环境服务谈判问题不拟多及。众所周知,WTO 及其前身自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就一直考虑贸易与环境的关系问题。可是,在环境货物贸易自由化方面,走在最前列的却是 APEC(亚太经合组织,下同)和 OECD。为推动亚太地区的贸易自由

5、化,早在 1995 年 11 月,APEC 各成员就开始调查在亚太地区将直接受益于逐步减少关税措施的行业类别,也即查明适宜先行自由化(early liberalization)的地区行业,并准备在这些行业采取降低关税与非关税壁垒、促进贸易便利化、加强经济技术合作等措施。与此同时,为理解环境货物的概念和分类,OECD 和欧共体统计办公室则共同组建了一个非正式工作组。通过收集和分析有关环境货物产业的数据,该工作组在 19951997 年间对环境货物进行了临时性的界定和分类,并于 1998 年列出了一个非穷尽性的环境货物清单。OECD 的上述工作客观上推动了 APEC 框架下环境货物贸易自由化进程:

6、1997 年,APEC 各成员分别就自己认为在单个 APEC国家以及整个 APEC 地区适宜自愿先行自由化的行业类别进行了指定,其指定范围涉及 40 多个部门中的 62 个行业。在这一过程中,美国、加拿大、日本以及中国台北利用 OECD 有关环境部门的初步定义,将环境货物作为一种截然不同的行业类别进行了指定。最后,共有 9 个经济实体就属于环境货物的货物类别提出了自己的建议。虽然美、加、日等国有关环境货物贸易自由化的提议仅得到了 APEC 部分成员的支持,但此举仍标志着环境货物贸易自由化问题正式进入APEC 谈判议程。此后,APEC 各成员对环境货物贸易自由化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谈判,但因在关税减

7、让问题上各成员意见无法达成统一,APEC 最终于 1998 年决定将有关环境货物贸易的关税减让问题提交到 WTO 框架下,以期后者能在 WTO成员间达成有约束力的协定。在经历了无果而终的 1999 年西雅图部长级会议后,WTO 在 2001 年 11 月 4月的多哈宣言第 3l(iii)段中就环境货物贸易谈判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也即 WTO 部长级会议要求其成员“就降低或适当时消除有关环境货物的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展开协商”,以在贸易、环境和发展三个方面达到“三赢”结局。至此,推动环境货物贸易自由化进程便成了具体的 WTO 义务。目前,WTO有关环境货物的谈判主要在非农业产品市场准入谈判组之中进行

8、。同时,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特别会议也一直在积极参与环境货物概念的澄清问题,并监督非农业产品市场准入谈判组在实现多哈宣言第 3l(iii)段要求方面的进展问题。二、WTO 环境货物贸易谈判的最新进展与主要争议鉴于环境货物并非世界海关组织商品描述和编码协调系统(HS)中的既有货物类型,其在理论上已跨越了 HS 的多个章节,故开展环境货物贸易自由化谈判的首要前提便是界定环境货物,而该界定将直接决定 WTO 成员在此类贸易自由化问题上的义务范围。目前 WTO 成员有关环境货物的谈判恰恰僵持在环境货物的界定问题上。(一)环境货物的界定方法在应援用何种方法界定“环境货物”问题上,存在三种不同主张。1.清单法

9、,也即通过制定肯定性清单的方法确定哪些货物属于环境货物。这是美国、加拿大等成员的主张,但这些国家就此类清单的蓝本到底为 OECD 还是 APEC 已开列出来的环境货物清单意见不同。环境货物和环保技术的更新换代速度很快,如 OECD(2005)的一份报告就指出,在未来 10 年内极可能投入使用的环境货物中,有半数现在还未出现,故美国、欧共体、瑞士、新西兰等主张,应将 WTO 成员提交的环境货物清单看作是“活清单”(living list),并通过一个法定程序更新和扩展该清单。目前,已有美国、加拿大、欧共体、日本、新西兰、瑞士、韩国、卡塔尔和中国台北共 9 个成员提交了自己的环境货物清单。其中,日

10、本的清单以能耗低的消费用设备为核心,卡塔尔的清单以碳排放量较低的高效能源(如天然气)和相关技术为核心,韩国和中国台北的清单则以污染控制设备为核心。2.环境项目法,也即由各个 WTO 成员分别酌情确定哪些货物在什么时期内属于环境货物。这是印度的提议。其基本构想为:WTO 各成员分别在国内指定一个全国性主管机构,该主管机构根据本国的环境发展目标和国际环境协定义务的需要设立具体的环境项目,如空气污染控制项目、水资源管理与废物处理项目、节能管理项目、可再生能源设施项目等,凡是经批准列入此类项目中的环境货物将享受关税减让优惠。印度认为,该方法既解决了各国环境标准差别很大的问题,又体现了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

11、的原则,能使贸易自由化与环境及发展目标相契合。此外,“环境项目”这一宽泛的措辞还允许 WTO 成员保留适当的政策空间,容易被各 WTO 成员接受。目前,已有古巴、巴西、委内瑞拉等成员对该方法表示支持。3.综合法,这是阿根廷综合上述两种方法提出的折中性主张。其主要构想是:首先,由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特别会议(CTESS)确定诸如大气污染控制之类的环境项目类别,以供各成员在全国性框架下发展此类环境项目;然后,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特别会议将符合上述全国性环境项目需要的货物作为环境货物纳入各个项目种类中。各国通过多边协定的方式承诺对此类环境货物减免关税和消除非关税壁垒,但需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12、进口方成员对环境货物所给予的关税优惠可有时间限制,比如,仅在该货物所属的环境项目实施期间给予关税优惠。(二)环境货物的界定标准在环境货物的界定标准上,还存在单一用途与多用途之争。许多 WTO 成员提交的环境货物清单中都包括了为数不少的具有双重用途甚至多用途的货物,如冷凝器、热交换器、离心分离机、耐火砖等。另外,一些成员提交的环境货物清单中还包含甚至不能被认为是主要用作环保目的的设备,如微波炉、节能冰箱。很多发展中国家认为,如果对这些具有双重用途乃至多用途的货物和消费品适用包括零关税在内的优惠关税,进口国的相关产业将会受到严重冲击,尤其是对以中心企业为主的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而言,情况更为严

13、重。为解决该问题,他们提出,应根据货物的“最终用途”、“直接用途”或“单一最终用途”(single-end use)来确定其是否属于环境货物。但发达国家则反对说,这意味着只有诸如风力涡轮机之类的一小撮货物才能被界定为环境货物。比如,加拿大认为,许多环境货物都具有非环境方面的用途,问题的关键在于,该货物在解决环境问题方面是否相对较为重要、该货物在非环境方面的用途是否有益无害,主张将具有非环境用途的货物排除在环境货物清单之外的 WTO 成员只考虑了贸易利益,没有考虑该货物的环境效益等其它因素,这当然是过于片面的观点。新西兰则进一步指出,具有环境效益的双重以及多用途货物构成了环境货物贸易谈判的固有部

14、分,此类货物对测量、预防、限制、最小化、纠正环境损害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倘若不利用这些货物,则许多与环保有关的活动将无法开展。如果发展中国家成员坚持“单一最终用途”法,则仅有极少数 WTO 成员能从环境货物贸易自由化中受益,而如果有关环境货物的谈判需要解决环境以及发展问题,那么,就应将具有环境效益的双重以及多用途货物视作环境货物。欧共体提出了一个折中观点,即把仅为了具体的环保目的或作为环保媒介而使用的货物列入环境货物清单。欧共体还认为,一些工业品或消费品的生产过程或生产方法(PPM)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要比同类替代性货物小得多,对于这种通过有益于环境的生产过程或生产方法制造出来的货物,应将其列入环

15、境货物范畴之中,以为生产者提供激励。但是,该主张遭到了多数 WTO 成员的反对。反对者认为,根据 WTO 和世界海关组织的实践,只能根据货物的物理特征对货物进行分类,不应仅因为生产方法的不同而在同类货物之间推行不同的关税待遇。三、我国的法律对策如上所述,WTO 部长级会议之所以在 2001 年多哈宣言第 31(iii)段要求 WTO 成员就“降低或适当时消除有关环境货物的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展开谈判,其目的是为了在贸易、环境与发展二者之间创造“三赢”局面。由于环境货物贸易自由化事宜目前尚在谈判之中,远未付诸实施,故迄今的实证研究尚无法有效验证此类自由化到底能给 WTO 发展中国家成员带来哪些环境

16、利益、发展利益。但不难推断的是,至少在贸易利益方面,发展中国家将因环境货物贸易的广泛自由化而严重受损。这是因为,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仅在少量环境货物(如纯棉纺织品、真丝纺织品等)的贸易方面具有比较优势。据统计,在 2000 年,发展中国家所进口的环境货物的 82%来自于发达国家(YU,2007);在 2005 年,全球环境产业的市场总值为 6070 亿美元,而美国、西欧和日本共同占有的份额仍达 84%(HAMWAY,2007)。考虑到环境货物贸易自由化对环境、可持续性发展的作用尚有待科学验证,并且 WTO 的宗旨主要在于贸易而非环保,WTO 也不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最佳场所,而我国的环境产业竞争力并非很强,故笔者认为,我国的法律对策应为:第一,就 WTO 谈判而言,我国应在摸清家底的前提下提出鲜明的谈判主张,只同意就我国在贸易利益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少数环境货物进行自由化。从 WTO 公布出来的文件上看,我国虽然自始至终一直参与 WTO 环境货物贸易谈判,并已正式提出一些主张,但总体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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