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班谢安平刑诉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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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串讲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一、第5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重点法条】刑诉法第5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于这条,应该结合诉讼主体中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理解其基本含义:(一)对外: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但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3、接受党的领导,但党只能从思想、政治、路线领导。(二)对内: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是每个法院独立,

2、因为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事后监督关系;2、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含义是全国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的独立,因为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3、不是法官个人和合议庭独立,这与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基点在于法官独立是不同的也不是指检察官独立;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之间一对一的关系(级别上和地区上的“一对一”)1、管辖解释第16条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

3、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十日内作出决定。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第19条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

4、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2、对同级人民法院一审未生效判决不服提起抗诉,抗诉书应当提交同级人民法院;出庭支持抗诉的是与二审法院相对应的检察院刑诉法第185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第188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

5、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刑诉规则第401条 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 决、裁定的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并将抗诉书副本连同案件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第403条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不当的,可以提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上诉、抗诉期限内,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而没有提

6、出抗诉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3、审判监督的抗诉,抗诉书提交上级检察院相对应的法院第408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 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4、审查起诉的管辖第248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

7、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时,可以直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例】(2003年司法资格考试卷二单选20题)某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发现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

8、李某有期徒刑15年的第二审生效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该检察分院按下列哪一个程序处理是正确的? A、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B、向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C、报请市人民检察院,由市人民检察院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D、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2006年单选26】某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盗窃案件,因该案被告人与该法院院长具有亲属关系,市中级人民法院遂指定将该案移交B区法院审判。对于该案的全部案卷材料,A区法院应按下列哪一选项处理? A应当退回A区检察院 B应当直接移交B区法院 C可以直接移交B区法院 D应当通过中级人民法院移交B区法院二、审判公开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11条第1款

9、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第152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般也不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14条第2款 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九天考资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最高法院执行(国刑事诉讼法)若千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第121条 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被告

10、人案件的审理,适用相关规定。 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第122条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审理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适用相关规定。 最高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未成年人案件规定)第11条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法条提示 重点掌握不公开审判的案件范围。另注意: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

11、不公开审理中的“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是指审判时。1、四类案件不公开;2、未成年人年龄的计算:刑事责任,犯罪时;刑诉,诉讼行为发生时【06年单选37】甲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开庭审理时已满18周岁。法庭应如何确定审理的形式? A应当公开审理B应当不公开审理 C可以不公开审理D可以公开审理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迫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

12、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142条第1款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37条 侦查过程中,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检察人员写出撤销案件意见书,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销案件:(一)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和不是犯罪的; (三)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有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撤销对该犯罪嫌疑人的立案。第288条 (审查

13、起诉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第26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第263条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26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最高法院解释第117条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对于不

14、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二)对于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至(九)项规定之一,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三)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四)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五)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六)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

15、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176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五)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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