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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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doc 18)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798-83 udc629.113.004.124 本标准适用于公路和城市道路用的国产客、货汽车(不包括专用设备和附属装置)。其他汽车参照执行。1一般技术要求1.1装配的零件、部件、总成和附件应符合相应的技术条件。各项装备应齐全,并按原设计的装配技术条件安装。允许在汽车大修中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文件改变某些零件、部件的设计,但其性能不得低于原设计要求。注:原设计是指汽车制造厂或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改造、改装的技术文件(下同)。1.2主要结构参数应符合原设计规定。由于经修理而增加的自重,不得超过原设计自重

2、的3%。1.3驾驶室、客车厢应形状正确、曲面圆顺、转角处无褶皱,蒙皮平整,无松驰、污垢及机械损伤等缺陷。1.4喷漆颜色协调、均匀、光亮,漆层无裂纹、剥落、起泡、流痕、纹绉等现象。不需涂漆的部位,不得有漆痕。刷漆部位允许有不明显的流痕和刷纹。1.5驾驶室、客车厢、货厢及翼板左右对称。各对称部位离地面高度差:驾驶室、翼板、客车厢不大于10mm,货厢不大于20mm。1.6座椅的形状、尺寸、座间距及调节装置应符合原设计要求。1.7门窗启闭灵活,关闭严密,锁止可靠,合缝匀称,不松旷。风窗玻璃透明,不眩目。1.8转向机构各连接部位不松旷,锁止可靠。转向盘自由转动量(带转向助力器的除外),总重不小于4.5t

3、的汽车不大于30,总重小于4.5t的汽车不大于151.9离合器踏板、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和手制动的有效行程应符合原设计要求。1.10仪表、灯光、信号、标志齐全,工作正常。1.11轮胎充气气压应符合原设计要求。1.12限速装置应铅封。1.13各部润滑应符合原设计要求。1.14各部运行温度正常,各处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但润滑油、冷却水密封结合面处允许有不致形成滴状的浸渍。2主要性能要求2.1发动机起动容易,在各种转速下运转正常、无异响。2.2传动机构工作正常,无异响。离合器接合平稳、分离彻底、操作轻便、工作可靠。变速器换挡轻便、准确可靠。2.3转向机构操纵轻便。行驶中无跑偏、摆头现象。前轮

4、定位、最大转向角及最小转弯半径应符合原设计要求。2.4制动性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制动检验规范(试行)的规定。2.5汽车空载行驶初速为30 km/h滑行距离应不少于220m。2.6带限速装置的汽车,以直接挡空载行驶,从初速20km/h加速到40km/h的时间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发动机标定功率与汽车自重之比(马力/t) 加速时间(s) 10-15 15-20 20-25 25-50 50 10 2.7带限速装置的汽车,以直接挡空载行驶,在经济车速下,每百公里燃油消耗量应不高于原设计规定值的85%,汽车走合期满后每百公里燃油消耗量应不高于原设计规定。2.8驾驶室、客车厢不得漏水。汽车在多尘路上

5、行驶,在所有门窗都关闭的情况下,当车外空气含尘量不低于200mg/m3时,驾驶室、客车厢内的含尘量不得高于车外含尘量的25%。2.9汽车噪声应符合gb1495-79机动车辆允许噪声的规定。2.10汽车排放限值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11汽车性能测试条件见附录a(补充件)。3检验规则3.1大修竣工的汽车,经检验合格,应签发合格证。3.2大修竣工的汽车,应在明显部位安装铭牌,其内容包括发动机和车架号码、承修单位名称、修竣出厂年、月、日等。3.3修竣的车辆,经送修与承修单位双方确认合格后,办理出厂交接手续。出厂合格证和有关技术资料应随车交付送修单位。4保用条件承修单位对大修竣工的汽车应给予质量保证,

6、质量保证期自出厂之日起,不少于三个月或行驶里程不少于10000km。在送修单位严格执行走合期规定,合理使用、正常保养的情况下,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的维修质量问题,承修单位应负责包修。附 录 a测 试 条 件 ( 补 充 件 )a.1性能测试应在平坦、干燥、清洁的高级或次高级路面,长度和宽度适应测试要求,纵向坡度不大于1%的直线道路上往返进行。测试数据取平均值。a.2除本标准规定外其它条件参照gb1334-77载重汽车和越野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由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归口。本标准由湖南省、湖北省、天津市、上海市交通厅(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威殿萱、顾任安、游治国、徐后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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