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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学复习(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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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学复习(修正版)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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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 1 - 页 共 6 页《国际商法学》复习导论 重要概念:国际商法法律渊源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第一章 合同法 重要概念:要约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承诺实质性变更投邮主义到达主义对价约因合同落空合同免责 重点问题:1、合同的履行;违约及其形式和救济方法第二章 买卖法 重要概念:品质担保权利担保 重点问题:1、 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2、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1)1964 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2)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3、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华沙——牛津规则第三章 知识产权法 重要概念:商标法专利法知识产权协定(TRIPS) 重点问题:1、 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第 - 2 - 页 共 6 页1) 、国民待遇原则(Principle of National Treatment) 国民待遇原则是众多知识产权公约的一项首要原则,它是指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任何成员对其他成员国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该成员对本国国民所提供的待遇该原则是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和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都能够接受的基本原则。

《巴黎公约》 、 《伯尔尼公约》 、 《世界版权公约》 、 《罗马公约》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以下简称“《Trips 协议》 ”)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对此原则均有所规定 2) 、最低保护标准原则(Protection for Lowest Criterion) 所谓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是指,各成员(国)依据本国法对该条约成员(国)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能低于该条约规定的最低标准 3) 、保护公共利益原则(Protection for Public Benefit) 保护公共利益原则,是指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权利行使,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应保持公共利益和权利人利益之间的平衡2、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英文缩写 TRIPS)作为关贸总协定(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后文件之一,于 1994 年 4 月 15 日由 GATT 成员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签署, 1995年 1 月 1 日生效世界贸易组织(英文缩写 WTO)自此时开始运行,取代了 GATT 相比增加了两项内容:即在 GATT 只有商品贸易的规定,而 WTO 增加了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

WTO 的 TRIPS 宗旨是促进全球贸易和保护知识产权严格说来,商品贸易和技术贸易都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协议提出了知识产权保护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统一了待遇标准,有利于权利义务平衡协议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国内刑事、民事、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重要概念:凭证提单(清洁提单)海运单(运单)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重点问题:1、 运单和提单的区别2、 汉堡规则的内容、新修改、新发展《汉堡规则》修改内容: 1、适用范围 《海牙规则》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签发的一切提单 《汉堡规则》在此基础上扩大其适用范围,规定:①装货港在一缔约国内;②预订的卸货港或实际的卸货港在一缔约国内;③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其它单据是在缔约国内签发;④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其它单据规定,公约的各项规定或使其生效的国内立法,约束该提单;⑤依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如果该提单约束承运人和非承租人的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2、承运人责任起讫从《海牙规则》规定的,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扩展为承运人在装货港接管货物时起至卸货港货交收货人为止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整个期间。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海上运输实践中一直采用《海第 - 3 - 页 共 6 页牙规则》规定的责任起讫时间新颁布的《海商法》作了新的规定,对集装箱货物和非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加以区分,并在承运人承担责任上分别作出规定:对于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其责任期间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对于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由双方协议决定之这样,对非集装箱货物适用《海牙规则》 ,而对集装箱货物承运人的责任起讫适用《汉堡规则》(新海商法第 46 条)3、赔偿责任 《汉堡规则》把《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改为承运人的推定完全过失责任制即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及代理人和所雇佣人员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则,承运人对在其掌管期间因货物灭失、损坏及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4、货物 《海牙规则》中货物的概念不包括舱面货物和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及活动物《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只有与托运人达成协议或符合特定的贸易习惯或为法规或条例要求时,才能在舱面载运货物,否则要对舱面货物发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对于活动物,只要承运人证明是按托运人对该动物作出的指示办事,则对动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货造成的损失视为运输固有的特殊风险而不承担责任我国《海商法》中也规定了与之相类似的内容5、赔偿金额 《汉堡规则》将《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的规定提高到每件或其它装运单位 835 计算单位或相当于毛重每公斤 2.5 计算单位的金额,以较高者为准所谓计算单位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对于延迟交货,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以相当于该延迟交付货物应付运费的 2.5 倍为限,但不得超过海上运输合同中规定的应付运费金额6、保函 《汉堡规则》将保函合法化规定托运人为取得清洁提单向承运人出具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但对提单受让人包括任何收货人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无效在发生诈欺的情况下(无论是托运人或者承运人 ),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且不能享受公约规定的责任限制利益7、索赔与诉讼时效 《汉堡规则》将《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规定的 1 年时效改为 2 年,并经接到索赔要求人的声明可以多次延长收货人应在收到货物次 1 日,将损失书面通知承运人如货物损失属非显而易见的,则在收货后连续 15 日内, 《海牙规则》规定 3 天内,我国《海商法》规定 7 天内,集装箱在运输交付货物次日起 15 天内,延迟交货应在收货后连续 60 天内将书面通知送交承运人,否则,收货人丧失索赔权利。

8、管辖权对此, 《海牙规则》和《维期比规则》均未作规定 《汉堡规则》规定,原告就货物运输的法律程序,可就法院地作下列选择:① 被告主营业所所在地或惯常居所所在地;或② 合同订立地,且合同是通过被告" 在该地的营业所、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订立的;或③ 装货港或卸货港;或④ 海上运输合同中指定的其它地点第五章 运输保险合同法 重要概念:委付代位求偿国内的平安险 水渍险 一切险第六章 票据法第 - 4 - 页 共 6 页 重要概念:两大法系(日内瓦法系 英美法系)汇票本票支票 重点问题:1、 比较汇票、本票和支票三者之间的关系2、 票据的使用过程(出票 背书 追索环节 相应的英文表达)第七章 产品责任法 重要概念:过失责任严格责任疏忽产品责任指定 重点问题:1、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产品责任法的基本理论: 过失责任理论、担保责任理论和严格责任理论,作为诉讼依据,即疏忽说、违反担保说和严格责任说1) 疏忽说 疏忽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由于这种缺陷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到损害,对此,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责任这是建立在过失责任理论之上的,这种疏忽在英美法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以之为依据进行诉讼是基于侵权行为之诉,对受害者有利,但在现代化大生产条件下,要证明生产者有疏忽往往极为困难甚至不可能,这是此种理论的一个难题。

2) 违反担保说违反担保是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或瑕疵,卖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担保导致消费者因产品的缺陷遭受损害,则消费者可以违反担保为理由对被告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可见,违反担保起诉是根据买卖合同提起的诉讼这种诉讼依据对原告的有利之处在于,他毋须证明被告有疏忽,只须证明产品确有缺陷并使他遭受损失即可;不利之处在于,必须是合同的当事人才能提起诉讼,而合同关系之外的使用者或者消费者则无权起诉,这不利于保护受害者3)严格责任说又称无过失责任这是最近发展起来的产品责任理论按照严格责任的原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而使他们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承担赔偿责任以严格责任为依据起诉对原告最为有利,因为它消除了基于上述两种理由请求损害赔偿的困难:①严格责任是一种侵权行为之诉,不必象违反担保之诉那样要求双方当事人之间要有直接合同关系;②以严格责任为由起诉,原告无须承担证明被告有疏忽的举证责任正因此,严格责任理论目前被普遍采用第八章 代理法 重要概念:间接代理未披露的代理人的代理 重点问题:1、 我国合同法关于外贸间接代理的制度第 - 5 - 页 共 6 页1)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第 402 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2)委托人的介入权见第 403 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3) 、第三人的选择权见 403 条第二款即“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 2、间接代理关系消灭的特别原因(1)委托人的自动介入受托人作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此时代理关系消灭。

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2) 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间接代理制度中,第三人在与受托人订 立合同的当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一旦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一旦委托人选择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代理关系消灭但此时应注意,如果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代理关系例外不消灭;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的,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一旦选择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代理关系也消灭第九章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重要概念:商事条款一裁终局 重点问题:1、有关国际民事诉讼的国际条约这些国际条约包括专门性的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还包括涉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条约双边两约如中国和法国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多边条约有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民事诉讼程序公约》 、欧共体《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公约》等我国加入的国际多边民事诉讼程序不多通常情况下,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经济纠纷时,首先适用国际条约中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然后再考虑适用国内法审理涉外民事纠纷案件的特殊程序规则。

如果国际条约和国内法中特殊程序规则没有规定的,才可以适用国内法中关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规则我国民事诉讼法就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经济纠纷时,适用法律的顺序是:国际条约,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除外;民事诉讼法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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