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2013年度个人所得税政策解答(正式文本)

宝路
实名认证
店铺
DOCX
30.32KB
约8页
文档ID:7280110
2013年度个人所得税政策解答(正式文本)_第1页
1/8

2013 年度个人所得税政策解答一、工资、薪金所得1、关于无偿献血补助职工参与无偿献血活动,单位从职工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职工参与无偿献血活动,单位从职工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一次性补助,暂免征税的一次性补助,暂免征税但单位应对各类职工 补助建立规范制补助建立规范制度度2、关于住房补贴(1)单位以 现金现金形式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一律 记入记入职工 当月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 98年年 12月月 1日以前参加工作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对符合房改政策、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货币化分房) 且经过房改办审核批准且经过房改办审核批准的一次性住房补贴, 暂免征税暂免征税;对 超出标准超出标准的住房补贴,记入发放 当月工资薪当月工资薪金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这部分企业所得税,可以经房管局批准后,一次性进营业外支出,税前列支如果应付福利费有余额,先冲余额3) 98年年 12月月 1日以后参加工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由单位 逐月按规定标逐月按规定标准划缴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住房补贴,暂免准划缴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住房补贴,暂免征税;对 超出标准超出标准的住房补贴,记入发放 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关于补充医疗保险(1)按照市政府及人社局规定标准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统一征缴的、纳入全市医保统筹使用、 未计入缴费单位个人账户未计入缴费单位个人账户的 补补充医疗保险,暂缓征个人所得税充医疗保险,暂缓征个人所得税2)由单位 自行向保险公司缴纳自行向保险公司缴纳 的 集体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集体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不能量化到个人, 且且不能结转下年使用的, 暂缓征暂缓征个人所得税3) 其余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其余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在单位向保险公司缴纳时,由单位 代扣代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职工在取得保险补偿时,不征收职工在取得保险补偿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关于企业大病医疗统筹基金(1) 单位从福利费中提取一定金额作为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时单位从福利费中提取一定金额作为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时,未量化到人,未实际支付, 不征收个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 职工大病后发放补助的,如职工大病后发放补助的,如符合医保部门大病医保范畴的,其发放的补助视同困难补助, 免征免征个人所得税;(3)超出医保范畴的补助,或者职工人人都有的补助,在发放时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5、关于差旅费津贴(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办行[2006]30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或地方财政部门的通知为准;财办行[2006]30号: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中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实行统一标准,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分职务级别凭据报销。

① 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 )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② 公杂费公杂费按出差自然( 日历 )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 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支出等③住宿费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 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2)企业 应建立应建立 《《 差旅费管理办法差旅费管理办法 》》 ,,对制定有《差旅费管理办法》 ,且其中规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符合企业实际经营需要的,在标准内实际支付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允许税前扣除,否则,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标准执行企业 自行制订自行制订的差旅费津贴标准, 原则上不得超过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标准的原则上不得超过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标准的 3倍,超过部分,列入工资薪金所得,倍,超过部分,列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 该规定该规定2014年起执行以前年度政策解答执行至年起执行以前年度政策解答执行至 2013年底 ))6、关于一次性补偿收入免税标准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我市2013年度可作为免税基数的年职工平均工资确定为年度可作为免税基数的年职工平均工资确定为 56883元元在本解答发布前纳税人在2013年度内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已办理申报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超过按上述标准计算的应纳税额的部分可申请退税7、2014新政策: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自自 2014年年 1月月 1日起执行日起执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3]103 号) 1) 年金缴费环节年金缴费环节 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 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 计税基数的计税基数的 4%标准内标准内 的部分, 暂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规定办法是指《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 《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 》 (国办发 〔2011〕37号) 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2)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 收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3)年金领取环节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 “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1、关于投资者(合伙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2013年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年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 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按照国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向家规定标准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缴付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具体规则:由单位为投资者(合伙人)承担并缴纳至社保中心、纳入社保统筹范围的支出部分允许 在计算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时在计算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时予以扣除;由个人承担部分允许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2、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将房屋等财产过户到个人名下问题(1)个人独资企业 将原为个人出资购买并投资于将原为个人出资购买并投资于企业生产经营使用的房屋等财产 重新过户到个人名下的,暂不计入重新过户到个人名下的,暂不计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企业不得再计提相关资产的折旧或摊但企业不得再计提相关资产的折旧或摊销销(包括将房屋等财产变更到个人名下但仍为企业使用的情形) 。

2)个人独资企业将企业出资购买的房屋及其他财产的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的,按照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征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的,按照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征收收个人所得税,企业 不得再计提相关资产的折旧或摊销不得再计提相关资产的折旧或摊销经税务机关核实经税务机关核实,企业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的资金 属于属于投资者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 税后部分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后部分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3、关于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税收问题(1)参考2012年度个人所得税政策解答;(2) 合伙企业从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从事股权投资,在股权持有期间从被投资方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 不计入生产经营所得,也不得作为业务招不计入生产经营所得,也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等的计提基数待费等的计提基数4、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发生变更时,属于法定继承关系的,办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发生变更时,属于法定继承关系的,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及投资者变更登记税务变更登记及投资者变更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时向税务机关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关系证明 其他变更投资者行为,应办理企业注销其他变更投资者行为,应办理企业注销清算,清算,清算所得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转让企业股权(企业整体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2012年政策解答) 按《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负无限责任,按《公司法》规定投资者以其股权认购限额对企业负有限责任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转让企业股权即企业整体转让的行为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政策规定,而应视为企业清算行为,企业的清算所得按规定作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5、2013新政策:关于律师事务所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 号) 2013年年 1月月 1日起执日起执行1)律师事务所 雇员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办案费用扣除标准雇员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办案费用扣除标准由30%调整为 35%实行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 不得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 重复重复列支办案费用列支办案费用 ( 2013年年 1月月 1日至日至 2015年年 12月月 31日执行日执行)(2)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 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 其其他酬金等收入他酬金等收入 ,应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 其他收入其他收入 ,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 合伙人律师合伙人律师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应凭合法有效凭据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 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 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 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2013年1月1 日至2015年12月 31日执行)①合伙人律师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部分在计算事务所生产经营所得时据实扣除;②合伙人律师办案过程中实际发生但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的费用,以合伙人律师本人办案收入为依据按上述费用扣除标准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4)律师 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 业务培训费用,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可据实扣除律师参加其他各类业务培训或学历学位教育的费用 不不得得在税前扣除三、劳务报酬所得关于期货行业居间人佣金收入关于期货行业居间人佣金收入期货居间人(指为投资者或期货公司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个人或法人)从事期货居间行为(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提供订立合同的中介服务)而取得的佣金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比照证券经纪人扣除展业成本后计算纳税的方法。

四、征收管理1、关于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明细申报(1)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 对取对取得股息、红利数额较大的个人得股息、红利数额较大的个人( 暂定为派发数额超过暂定为派发数额超过 20万元万元 /次次 /人人)应按规定报送明细扣缴申报数据;其余个人按以下规则报送汇总扣缴数据:姓名-“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证件号码- 企业税务管理码+0012) 上市公司向投资基金发放股息、红利并代扣代交个人所得上市公司向投资基金发放股息、红利并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的税的,按以下规则报送汇总扣缴数据:姓名-“上市公司基金派息”;证件号码-企业税务管理码+002。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