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程序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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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编 程序论,审前程序与审判程序、审后程序 审前程序,指刑事公诉案件自刑事诉讼启动至审判机关受理案件前的程序。 审判程序与审前程序的划分,是基于审判中心主义而对刑事诉讼程序在诉讼阶段上所作的划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典的结构也将第二编“立案、侦查、提起公诉”与第三编“审判”并列。 刑事审前程序的相关制度: 强制措施及强制侦查制度、辩护制度、司法审查制度、起诉制度,第十一章 管辖与立案 第一节 管辖与立案的关系 一、管辖概述 (一)概念 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范围上的分工。 (二)确立原则 (三)意义 二、立案

2、概述 刑事诉讼的程序: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含一 审、二审)、执行和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前者 为普通程序,后者为特殊程序。11年修改刑诉法增加三 个特别程序。 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开始启动的标志,(一)立案的概念 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接受的报案、 控告、举报或自首及自诉人的自诉材料进行审查后,判 明有无犯罪事实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作为 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理的诉讼活动。 (二)意义 三、管辖与立案的关系 认为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首先要解决该 项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三机关中 的哪

3、一个机关负责查究;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应确定由哪一种、哪一级、哪一个地域的法院负责审 判。 立案和管辖紧密联系、相互制约,立案是围绕有管辖权 的法院来确定的。,第二节 管辖的分类(18-27条) 一、立案管辖(职能管辖、部门管辖)(18条) 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 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 (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诉法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 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按照刑诉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 受理的刑事案件包括以下几类: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

4、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另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 罪,由省级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诉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 接受理。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案件。 根据刑诉法第170条和第145条的规定,自诉案件主要 包括以下三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 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

5、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二、审判管辖(1926条) 指普通法院之间、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之间以及专门 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范围上的分工。 (一)级别管辖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刑诉法1923条: 基层法院: 除中院管辖之外的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中级法院: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 普通刑事案件; 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修改稿二稿改为基层法院 受理) 高级法院、最高法院: 全省性、全国性的第一审重大刑事案件,移送管辖(23条) 必要时上审下,下认为重大复杂,请求移送上 级法院(书面请示 移送申请) 改变管辖决定书和(不)同意

6、移送决定书 级别管辖中注意的几个问题: 1、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需要并案审理的情 况的管辖法院(就高) 2、中级法院受理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和 死刑的案件的处理 3、基层法院受理认为需要判处无期、死刑的 案件的处理 4、移送的程序要书面通知,撤回起诉书,重 新起诉,(二)地区管辖 (2426条) 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审判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 划分。 (一)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 管辖为辅 犯罪地,一般指实施犯罪的一切必要行为的地 点(包括犯罪行为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 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法院解释第2条:为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 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 生地

7、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 地。 (二)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 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三)指定管辖(26条) 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 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1、上级法院以指定管辖的方式确定管辖不明 的案件的管辖权 管辖的积极冲突与消极冲突 张子强案 2、上级法院以指定的方式改变案件的管辖权 马克东案 指定管辖决定书 法院解释第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 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 法院管辖,上一级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 的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管辖。,(四)、几种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 (法院解释第714

8、条): 1、外国人犯罪案件的管辖 2、在中国领域外的我国运输工具上犯罪的管辖 3、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案件的管辖 4、正在服刑的罪犯的犯罪案件的管辖 李庄案管辖权异议 (五)专门管辖(27条) 中国设置的专门法院主要有军事法院、铁路 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和海事法院。 1、军事法院 2、铁路运输法院(12年6月内完成移交地方) 3、森林法院,第三节 立案的条件和程序(107-112) 一、立案的条件 (一)事实条件: 认为有犯罪事实 认为有犯罪事实带有或然性,是侦查主 体依照法律对客观事实的主观判断 (二)法律条件: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例:杨某被控故意杀人案 具体到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立案的条 件各

9、自有所不同,公诉案件立案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尚无证据证明 有法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 (2) 属于收案机关管辖范围 公诉案件的立案标准 自诉案件立案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1) 案件依法属于本院管辖 (2) 案件的被害人(或代为告诉人)告诉 (3) 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 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二、立案的程序 立案阶段各种诉讼活动的程式、次序和 形式 立案程序主要包括: (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1、立案的材料来源 报案、控告、举报的区别 (二)、对材料的审查和处理 1、审查 2、处理,对立案程序独立性的争议 我国刑事立案程序与其他国家的差异 制度性行为 事

10、实性行为 中西方传统的法律文化与诉讼理念的不同 强烈的职权主义色彩 立案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不破不立、先破后立、边破边立 犯罪黑数(隐案)的大量存在,三、对不立案的监督: 控告人对不立案的监督 向检察院提出 公诉转自诉 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 刑诉法111条 六机关规定第7条 例:丁某故意伤害案 刑事审前程序改革 检察对侦查的指导与引导(侦检一体化) 公诉机关控制立案、撤案,每一个社会均有保护人本身不受犯罪分子危害的手段,社会必须有权利适当运用,这些手段都是自由的保卫者。但是这些权利也可能被滥用。而假如它被滥用,那么任何暴政都要甘拜下风。 (英)丹宁勋爵,第十二章 侦查与强制措施 第一节 侦查与强

11、制措施的关系 一、侦查概述 指法定侦查机关为了证实犯罪和查获犯罪人而依法 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强制措施概述 指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 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在一定期 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强制方法。 三、侦查与强制措施的关系 侦查是刑诉活动中的一个诉讼阶段,又是一种诉讼 活动,也指一种诉讼手段,强制措施是诉讼活动中 采取的必要手段和措施,可在三阶段使用,集中在 侦查阶段使用。,第二节 侦查(113166) 一、侦查的概念(刑诉法106条) 侦查是指由国家追诉机关实施的犯罪调查活动 刑诉法104条: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

12、检察 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 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概念包括的要素: 侦查的主体必须是法定侦查主体 侦查的目的查明事实、收集证据、查获犯罪 嫌疑人 侦查的性质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和特定措施 的总和,侦查权的性质:具有强烈的强制性色 彩,是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延伸和结合, 本质上属于行政权。 我国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 监狱。分析侦查权的性质,就必须分析 享有侦查权的主体机关的性质。,侦查权的特征 1、主动性: 侦查机关对于怀疑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犯罪事实依职权积极、主动地进行调查。 2、隶属性: 侦查机构实行一体化的组织形式,遵

13、循上命下从的管理模式。 3、效率性: 在国家的两种执法形式司法和行政中,司法有利于保障公正,行政有利于实现效率。侦查权追求对犯罪的有效打击。 4、目的性: 收集犯罪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预防和打击犯罪,追求国家刑罚权的实现。,侦查权的双重属性: 行政性: 1、从侦查权的主体,即公安、安全、检察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来看,主要是行政机关,因此,是用一种行政权的结构以及运作方式来实施侦查权; 2、从侦查权的实际行使主体警察的产生过程来看,侦查权是行政机关的行政权所派生出来的。 3、行使侦查权的主要目的是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追求一种目的性,因此,必然带有一种强烈的

14、行政色彩,采取一种积极干预、主动追究的工作原则。,司法性: 1、从侦查程序属于诉讼的一个阶段来看,侦查权的行使必然要受到程序法各种诉讼原则的制约,特别是合法性原则的制约; 2、侦查机关具有强制措施处分权,而且自行发布许可令状,自行执行,实际行使着司法权; 3、侦查机关虽然采取一体化的组织结构,上命下从,但相对于外部来说却具有法定的理论上的独立性,理论上不受外部的行政干涉。 4、侦查权的行使必然要受到法律的调整,同时行使侦查权时还必须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从司法权的本质及其产生来看,司法权就是一种裁判权。 我国通行的观点是:侦查权既有司法性,又有行政性。 1、行政的司法化如侦查机关可以不经

15、法院审查自行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 2、司法的行政化 (1)司法功能的行政化要求法院完成打击犯罪的功能; (2)司法体制的行政化机构、级别、个体均不独立 (3)权力运行的行政化并非不告不理,而是“送法上门”。,二、侦查行为与侦查程序 讯问犯罪嫌疑人 询问证人、被害人; 勘验、检查(侦查实验); 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鉴定;技术侦查措施;通辑; 辩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246-251条)(48条第二款第(七)项) 2011刑诉法修改增加: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 (148-152) 秘密拍照、录音、录像、监听通讯 派遣侦查和诱惑侦查,刑讯逼供问题 刑讯的历史渊源

16、我国近年刑讯逼供的状况 司法实践中口供在审判中的作用 立法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原93条(118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问。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118条加: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刑讯逼供与刑诉法118条的“如实回答” 如实回答义务的负面作用 过分倚重口供、助长刑讯逼供、削弱诉讼对抗 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如实回答本质上就是一种供述义务 全过程如实回答 从重处罚的压力构成事实上的程序强制 如实回答的判断权在侦查人员,必须符合其期待或预断 侦讯期间普遍存在的物理强制和精神强制使其成为一项非常现实的义务,刑讯逼供的成因: 1、传统的等级社会与身份社会 如实供述本质在于不尊重个人的尊严 2、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 处理利益的基本原则的几个服从 3、刑事诉讼立法与刑事政策 追求客观真实贯穿于刑事诉讼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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