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豪上诉状陈兴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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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诉状上诉人:陈兴柏,男,汉族,1975 年 9 月 22 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太晖村九组,身份证号码:422421197509220459 电话:13642752631 被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友豪皮袋厂(友豪皮具厂),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国道西小三街。经营者:罗玉池电话:86846918 86930996 上诉人因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花法民一初字 2663 号民事判决书,现特向贵院提出上诉。请求项目:(l)请求支付陈兴柏 2008 年 4 月 24 日至 2008 年 8 月 31 日的加班工资共计:10219.64 元;支付陈兴柏 2008 年 9 月

2、 l 日至 2008年 10 月 21 日的月薪工资 2610 元和加班工资 4340.24 元;支付2008 年陈兴柏 4 月 24 日至 2008 年 10 月 21 日被拖欠工资总额 25的经济补偿金 4292.47 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后经济补偿金 390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82 条规定支付 2008 陈兴柏年 4 月 24 日至 10 月 21 日的所有月份的加班工资和月薪工资 1 倍的工资:23555.88 元;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第 85 条支付经陈兴柏济赔偿金 17169 . 88 元。(2)请求法院对陈兴柏在被上诉人厂工作期间的职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花名册,工资计算明细表

3、和考勤记录进行保全。(3)上诉人己向法院提供了存有视听证据的 VCD 一张,请求法院如果有需要可对上诉人提供的书面证据,视听证据进行鉴定。(4)由于被上诉人不承认上诉人是被上诉人厂的员工,请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如有需要上诉人可以和法院一起去调查收集证据。请求法院提取古美福领取法院传票的罗玉池授权委托书。对上诉人和友豪皮袋厂是否有劳动关系到永顺小区友豪皮袋厂现场进行勘验并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5)请求法院责令被上诉人罗玉池出具被上诉人所说的“永顺小区”二楼老板古美福的房屋(厂房)出租合同,文书,营业执照和个人资料。(6)本案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08 年陈兴柏 4 月

4、 24 日进入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友豪皮袋厂(友豪皮具厂)位于花都区狮岭镇杨赤路(海布牌坊)对面(永顺小区)的新厂工作(二楼车间) ,友豪皮袋厂(又名:友豪皮具厂)的原厂地址在花都区狮岭镇国道西小三街。上诉人进厂时被上诉人没有和上诉人签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薪是 1600 元(熟手车位) 。在厂方工作期间,厂方实行的是每周工作七天,星期一至星期六每天工作 12 小时,星期日工作 8 小时(晚上不加班) ,另外每月有两个星期日不上班(公休)厂方发工资是上个月的工资本月月底发放或者下个月的月初发放(押一个月的工资) 。厂方发工资时只有月薪工资,没有一分钱的加班工资。由于工作时间长,工资待遇不好,且身体不

5、舒服,曾向车间管理人员辞工) 并要求结算工资,车间管理人员和老板都拒绝上诉人辞工和拒绝结算工资。在这种情况下上诉人和另一名上诉人周金双于 2008 年 10 月 21 日上午 11 点多钟离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友豪皮袋厂,并于 2008 年 10 月 22 日到狮岭劳动保障中心投诉,工作人员打电话到厂方,厂方拒绝结算工资,调解不成功。上诉人 2008 年 10 月 23 日到花都区劳动局投诉,花都区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 2008 年 10 月 27 日受理了上诉人的仲裁申请书。本案开庭时间是 2009 年 4 月 1 日(未开庭)可不知什么原因案件被延迟到 2009 年 4 月 3 日才开庭审理。

6、在庭审中被上诉人罗玉池承认上诉人在永顺小区的二楼三楼工作过,但不承认上诉人工作的厂家是友豪皮具厂,被上诉人说三楼和二楼的厂家是租用被上诉人的厂房物业。“永顺小区”位于花都区狮岭镇杨赤路海布牌坊对面,主厂房共五层,其中首层出租给商家做商业用途(如百货超市汽车修理等)二楼,三楼是友豪皮袋厂(友豪皮具厂)的生产车间,五楼四楼被出租给别的厂家做厂房。 “永顺小区”有宿舍楼一栋(友豪皮具厂的厂办公室设在一楼) ,食堂一栋(友豪皮具厂的包装车间设在一楼) ,上诉人在友豪皮具厂工作期间厂方发给上诉人的厂牌(员工卡)没有写厂名,只是写了永顺小区(人事部) ,因为“永顺小区”的业主之一罗玉池除了二三楼厂房自己使

7、用外,还把别的厂房租给别人,因此厂房,宿舍楼,食堂都是共用的。 “永顺小区”所有的厂(包括友豪皮具厂)为了管理方便都是使用的“永顺小区出入证” 。上诉人在“永顺小区”二楼生产的皮具手袋的注册商标是“友豪”和“鹦鹉王” ,上诉人是在宿舍楼的一楼“友豪皮具厂厂办公室”领取的工资。以上所说是基本事实,如有假话上诉人可负全部法律责任。在本案庭审中,被上诉人在法庭陈述时在法庭说假话,做假证:(l)、被上诉人罗玉池说没有开过厂,友豪皮袋厂只是接单,然后把货发给别人做。事实上友豪皮袋厂的工商注册的是“皮革制品制造”经营范围是“加工手袋” 。被上诉人唐英斌辩称罗玉池没有开过厂,友豪皮袋厂只是接单,没有自己的生

8、产车间,只是把货发给别人做。很明显他们在法庭和劳动仲裁庭说谎,以逃避和上诉人的事实劳动关系。(2)、被上诉人称罗玉池把永顺小区的物业(二楼)租给一个叫古美福的人经营做厂房,并说古美福租用厂房时没有签定厂房租用合同,古美福没有营业执照,并说古美福在 2008 年底就破产走人了,现在找不到这个人。而事实上在法庭发出传票后,友豪皮袋厂的老板罗玉池当时是委托古美福来签收的法院传票,很明显被上诉人在说谎。而本案狮岭法庭第二次开庭时古美福向审判员苏炳恒提供了一份罗玉池与古美福签的一份厂房租用合同书。被上诉人代理人辩称对厂房租用合同书不清楚,并且对罗玉池委托古美福到法庭领取传票不知情。综上所述被上诉人罗玉池

9、和代理人古美福在陈述事实时事实和证据互相矛盾,说假话,做假证。(3)、被上诉人开庭时提供了一张三楼范渭娟租用厂房的合同,而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永顺小区二楼车间。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所谓二楼老板古美福的厂房租用合同,个人资料和工商资料,很明显被上诉人在逃避。如果被上诉人不能证明有古美福这个人,那么说明他在说谎,做假证。如果被上诉人不能提供罗玉池所说的二楼车间老板古美福的个人资料,营业执照和厂房租用合同,被上诉人也知道上诉人会把古美福列为被告,并按相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所以被上诉人拒绝提供古美福的所有资料并拒绝举证。被上诉人代理人对上诉人提供的视听证据中照片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只是对关联性有异

10、议。但在上诉人向其出示一张 D1021-1155-02jpg 的照片时,被上诉人的代理人辩解是古美福冒用了永豪皮具厂的厂名。永顺小区的业主是罗玉池,友豪皮袋厂的老板也是罗玉池,友豪皮袋厂的厂办公室就在永顺小区宿舍楼的一楼。D1021-1155 -02jpg 这张照片中的通告就贴在永顺小区的门卫室墙壁上。很明显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在逃避事实并说谎。D1021-1155-02jpg 证明了友豪皮袋厂在永顺小区二楼生产加工手袋的事实并证实上诉人和友豪皮厂的劳动关系。在本案中代理审判员苏炳恒有审判程序违法,拘私舞弊和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1)、上诉人在庭审时向审判员提出要求被上诉人提供罗玉池所被称二楼老板

11、古美福的个人资料,工商营业执照资料和厂房租用合同时,审判员没有向被上诉人要求提供(本案被上诉人必须提供,否则需承担未尽举证责任的法律后果) 。上诉人用书面的形式向法院申请对上诉人在友豪皮袋厂工作期间的职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花名册,工资计算明细表和考勤记录进行保全,审判员以法院没有这个义务为由拒绝上诉人的申请。(2)、被上诉人说古美福 2008 年底就破产了,现在找不到古美福这个人,上诉人在民事判决书下达后,向审判员说古美福曾经来法院领取过法院传票,苏炳恒却说不知道(友豪皮具厂老板罗玉池是委托古美福到法院领取本案传票的) 。上诉人要求审判员苏炳恒提供并复印罗玉池委托古美福领取传票的授权委托书和古美

12、福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时,审判员苏炳恒却说没有什么罗玉池授权委托书和古美福的个人资料,并拒绝提供和复印。在上诉人一再要求和追问下,审判员苏炳恒不得己才把授权委托书和古美福的身份证复印件复印给上诉人。 (? ? ? ) (3)、案件庭审时,在被上诉人不承认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和上诉人明确提由不愿意调解的情况下,审判员苏炳恒却做工作要上诉人调解。在调解时,审判员苏炳恒也承认并相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是成立的。上诉人说:“就算我想调解,对方的代理人也不会调解”苏炳恒说:“我有我的办法。 ”并问上诉人最低要求是多少,能不能只把基本工资给上诉人,由于被上诉人不同意上诉人的最低调解标准,调解不成功。审判员

13、在调解时确认了上诉人与友豪皮袋厂的劳动事实关系,而民事判决书却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4)、上诉人在民事起诉状和庭审时都明确提出要求法院调查取证,对物证进行鉴定,对证据进行保全。而审判员苏炳恒说这是民事案件,没有必要调查取证,鉴定和保全,说只有刑事案件才能调查取证。我想知道这是法律规定的还是审判员自己的规定和认定。(5)、在庭审时,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供的物证、视听证据、照片的真实情况没有异议,只是不承认上诉人是被上诉人的员工,而且拒不提供所谓二楼老板古美福的个人资料(未尽举证责任) 。上诉人所提供的所有证据足以证明和友豪皮袋厂的劳动关系,审判员苏炳恒却判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起主张。我不明白苏炳

14、恒懂不懂证据,懂不懂法,他是怎么成为一个审判员的,怎么坐在审判席上的?? ?(6)、被上诉人说友豪皮袋厂没有在永顺小区生产加工手袋,在永顺小区没有车间。可民事判决书却判决:“经审查查明,位于花都区狮岭镇杨赤路海布牌坊对面的永顺小区为被告经营者罗玉池的物业,内有被告工厂(友豪皮袋厂)和罗玉池出租给他人经营的多家工厂”既然审判员查明友豪皮袋厂在永顺小区有生产车间,审判员却为什么判,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呢?(7)、上诉人进入永顺小区二楼工作的事实被上诉人也承认并予以认可,也承认友豪皮袋厂在永顺小区有厂办公室,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也足以证明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审判员

15、苏炳恒不到厂方调查取证,不对证据进行鉴定,认定的事实和判决互助矛盾,明知被上诉人在法庭做假证说假话,对证据不保全,在被上诉人拒绝提供古美福的所有资料的情况下,没有对二楼车间进行调查、鉴定,事实没有调查清楚的情况下而驳回上诉人的所有诉讼请求!不可理喻,审判员不懂法是在瞎判!乱判!没有逻辑思维,判决互相矛盾。上诉人对于苏炳恒的审判员资格有异议,且本案审判员在审理此案时有徇私舞弊和枉法裁判的事实存在,本上诉人保留到检察院抗诉的权力。(8)、本案有两份民事判决书,一份是 2009 年月 5 日作出的,一份是 2009 年 12 月 8 日作出的,还有一份是民事裁定书(2009 年 12月 25 日作出

16、的) 。接到法院电话通知后,上诉人 2009 年 11 月 5 日到狮岭法院领取了(2009)花法民一初字 2663 号民事判决书,因不服判决,于 2009 年 11 月 11 日拿上诉状到狮岭法庭申请上诉,并办理了所有上诉手续后,苏炳恒说这个案子要重新审理,并收回判决书原件一份,上诉状收据第三联一份和预交上诉费交费单一份。苏炳恒说(2009)花法民一初字 2663 号民事判决书(2009 年 11 月 5日作出的)的有问题,需要重判,必须重新开一次庭,判决要重新认定,并询问上诉人:永顺小区和友豪皮袋厂的具体位置,说要到友豪皮袋厂和永顺小区核实调查一下。事实上苏炳恒没有到友豪皮袋厂核实和调查,而且 2009 年 12 月 8 日作出的判决书和 2009 年11 月 5 日作出的判决书竟然完全相同,一个字不差,标点符号一个也不少。 (他完全在把这个案子当儿戏、开玩笑)(9)、上诉人 2009 年 12 月 21 日接到电话通知,于 2009 年 12月 23 日到狮岭法庭领取了民事判决书。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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