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8667——2002- 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2.2 伤残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不同程度丧失2.3 评定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2.4 评定人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2.5 评定结论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2.6 评定书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制成的书面文书2.7 治疗终结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3.评定原则3.1 评定原则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3.2 评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3.3 评定人条件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3.4 评定人权利与义务3.4.1 评定人的权利a)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b)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c)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d)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评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3.4.2 评定人义务a)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b)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GB 18667——2002- 2 -c)回答办案机关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d)保守案件秘密;e)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f)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3.5 评定书3.5.1 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3.5.2 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3.6 伤残等级划分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划分为 10 级,从第Ⅰ级(100%)到第Ⅹ级( 10%) ,每级相差 10%伤残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 A4 伤残等级4.1 Ⅰ级伤残4.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植物状态;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 20 以下 )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 3 级以下) ;d)截瘫(肌力 2 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4.1.2 头面部损伤致:a)双侧眼球缺失;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 5 级。
4.1.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4.1.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4.1.5 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4.1.6 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4.1.7 肢体损伤致: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另一肢丧失功能 50%以上;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 50%以上;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4.1.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76%以上4.2 Ⅱ级伤残GB 18667——2002- 3 -4.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重度智力缺损(智商 34 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b)完全性失语;c)双眼盲目 5 级;d)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 2 级以下) ;e)偏瘫或截瘫(肌力 2 级以下) 。
4.2.2 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 4 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 3 级以上;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 4 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该眼盲目 4 级以上,另一眼盲目 5 级;c)双眼盲目 5 级;d)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e)全面部瘢痕形成4.2.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4.2.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4.2.5 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 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4.2.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4.2.7 肢体损伤致:a)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c)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4.2.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68%以上4.3 Ⅲ级伤残4.3.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c)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d)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e)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 3 级以下) ;f)偏瘫或截瘫(肌力 3 级以下) ;g)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2 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 3 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 2级;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 3 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该眼盲目 3 级以上,另一眼盲目 4 级以上;c)双眼盲目 4 级以上;GB 18667——2002- 4 -d)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 5 度) ;e)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 24 枚以上;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i)面部瘢痕形成 80%以上4.3.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4.3.4 颈部损伤致: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b)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4.3.5 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3.6 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b)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4.3.7 盆部损伤致:a)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b)大便和小便失禁,双以恢复4.3.8 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4.3.9 肢体损伤致:a)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4.3.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4.4 Ⅳ级伤残4.4.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b)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c)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d)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4.4.2 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盲目3级以上;GB 18667——2002- 5 -c)双眼盲目3级以上;d)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度) ;e)双耳极度听觉障碍;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g)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h)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i)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4.4.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4.4.4 颈部损伤致: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4.4.5 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b)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4.4.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4.4.7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4.4.8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4.4.9 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4.4.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4.5 Ⅴ级伤残4.5.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制,需要指导;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c)严重失用或失认症;d)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e)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 2 级以下) ;f)单瘫(肌力 2 级以下) ;g)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4.5.2 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 1 级;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 1 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该眼低视力 1 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 2 级以上;c)双眼低视力 2 级以上;d)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 20 度) ;e)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 以上;f)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 20 枚以上;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胖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 以上;i)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GB 18667——2002- 6 -j)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k)外鼻部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l)面部瘢痕形成 40%以上。
4.5.3 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4.5.4 颈部损伤致: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 50%以上;b)影响呼吸功能4.5.5 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b)器质性心律失常4.5.6 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b)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4.5.7 盆部损伤致:a)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b)膀胱切除;c)尿道闭锁;d)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4.5.8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4.5.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4.5.10 肢体损伤致: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 以上;b)一肢缺失(一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