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亲属制度 第一节 亲属制度概述 一、亲属的概念 (一)定义 1、生物遗传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属 亲属,泛指由婚姻、血缘所连接的一切具有血缘同源性、姻缘相关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这是一个网络化的生物遗传结构和婚姻社会结构,在横向上无边无际(任何两性都可能是亲属),在纵向上无始无终,难于穷尽 2、法律意义上的亲属 即得到法律确认,受到 法律调整,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亲属 作为法律意义上的亲属,首先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其次是指这种社会关系经过法律的确认和调整,则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总之,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是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二)、特征 1、 亲属关系是一种以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为纽带的社会关系 (1)婚姻关系2)血缘关系 (3)拟制血亲 2、 亲属关系是有固定的身份与称谓的社会关系 (1)亲属相互间都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2)亲属关系产生后,主体间的亲属身份和称谓是固定的,除依法律规定外,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 (3)有的亲属不仅有称谓,而且按照法律规定,相互间有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4)亲属关系还可以从身份上和称谓上看出相互间有无权利义务、权利义务关系和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如以父母子女相称的人一定比叔侄、舅甥相称的人关系亲近,前者互有法定的权利义务,是血缘关系最近的直系亲属,后者相互间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只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3、亲属具有法定性亲属的范围和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由法律所规定 (1)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因亲属关系的远近不同而不同 (2)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的解除须依照法律 (三)亲属与家属 (四)亲属与家庭成员 二、亲属的种类 (一)我国古代对亲属的分类 1、宗亲 2、外亲 3、妻亲 宗亲:指又同一祖先所出的男系血亲包括已嫁入的女子及未外嫁的女子) 外亲:指与女系血统相联系的亲属 妻亲:指夫对妻的血亲之间的亲属关系二)现代国家对亲属的分类 1、血亲 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它是亲属中的主要组成部分血亲按划分的方法和依据不同分成二类:自然血亲、拟制血亲;直系血亲、旁系血亲 (1)自然血亲、拟制血亲,这是按血亲来源不同加以划分 ①自然血亲,系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表兄妹、堂兄妹等无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的,是全血缘血亲还是半血缘血亲,都属于自然血亲的范围。
②拟制血亲,又称准血缘,法亲指本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亲属 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2)直系血系、旁系血亲,这是按血缘联系的不同加以划分 ①直系血亲,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已身所从出和已身所出的两部分血亲 ②旁系血亲,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是除直系血亲外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2、姻亲 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配偶除外 姻亲可分三种: (1)血亲的配偶----是指己身与自己的血亲的配偶之间的关系 (2)配偶的血亲----是指己身与自己配偶的血亲之间的关系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是指己身与自己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之间的关系 3、配偶 配偶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是血亲和姻亲关系赖以发生的基础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一、亲系 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在血亲之间,当然存在着血缘联系姻亲是以配偶为中介的,但配偶与其血亲间同样也存在着血缘联系,故除配偶本身外,一切亲属关系中都有一定的亲系可循 (一)男系亲和女系亲 (二)父系亲和母系亲,(三)直系亲和旁系亲 1、直系亲,分为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直系姻亲包括己身直系血亲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血亲) 2、旁系亲,也分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旁系姻亲 配偶一方的旁系血亲即另一方的旁系姻亲 (四)尊亲属、卑亲属和平辈亲属(长辈亲、晚辈亲和同辈亲),二、亲等 (一)亲等的概念 亲等是计算亲属亲疏远近的单位 (二)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亲等数的计算是从已身往上或往下数,以一世代为一亲等往上数从父母开始,父母为一亲等,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二亲等,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为三亲等,等等;往下数从子女开始,子女为一亲等,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二亲等,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为三亲等,等等 2、旁系血亲亲等数的计算则先从已身往上数至双方共同的祖先,即共同的直系血亲,再从共同的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然后将两边的亲等数相加,就是已身与要计算的旁系血亲的亲等数 例如计算已身与表兄弟姊妹的亲等数,先从已身往上数至与表兄弟姊妹共同的直系血亲,即外祖父母,为二亲等,再从外祖父母往下数至表兄弟姐妹,也为二亲等,二亲等加二亲等为四亲等,因此,已身与表兄弟姊妹为四亲等的旁系血亲旁系血亲起码是从二亲等开始计算的,不存在一亲等的旁系血亲 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也可用来计算姻亲的亲等。
在计算时,只须将作为姻亲关系中介的配偶的地位互相调换即可如要计算自己与妻子的姊妹的亲等数,先算出妻子与其姊妹的亲等数为二亲等,这样自己与妻子姊妹的姻亲亲等数为二亲等三)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的亲等数计算与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相同,即以一世代为一亲等 2、旁系血亲与罗马法的计算法不同,先从已身上数至双方共同的祖先,即双方共同的直系血亲,然后再从要计算的旁系血亲往上数至双方共同的直系血亲如果两边的亲等数相同,则于此数定亲等数如果两边的亲等数不同,则取亲等数多的一边定亲等数因此,旁系血亲也有一亲等,例如,计算自己与兄弟姐妹的亲等数,先从已身上数至双方共同的直系血亲父母,为一亲等,再从兄弟姊妹往上数至父母,也为一亲等,两边的亲等数都为一亲等,则自己与兄弟姊妹为一亲等的旁系血亲再如,计算自己与兄弟姊妹的孙子女之间亲等数,先从已身上数至双方共同的直系血亲父母,为一亲等,再从兄弟姊妹的孙子女上数至双方共同的直系血亲父母,为三亲等,两边的亲等数不同,则取兄弟姊妹的孙子女一边的亲等数为亲等数,因此,自己与兄弟姊妹的孙子女为三亲等的旁系血亲同样,寺院法的亲等也可用来计算姻亲的亲等,只须将作为姻亲关系中介的配偶的亲等数作为自己的亲等数即可。
如计算自己与妻子伯叔的亲等数,先算出妻子与其伯叔的亲等数为二亲等,即得出自己与妻子的伯叔之间的亲等数为二亲等四)我国婚姻法的亲属计算法 1、我国古代亲属的亲疏计算:是以丧服的差别和服丧期的长短来计算亲属的亲疏等级共分五级: 一等亲:斩衰(cui)是五服中最重的丧服 (妻子、儿子、在室女、儿媳穿着,时间为三年) 二等亲:齐衰 (丈夫、已嫁女、兄弟、孙子侄子女) 三等亲:大功(堂兄弟、已嫁姊妹、已嫁侄女,九个月) 四等亲:小功 (曾孙、侄孙、伯叔,五个月) 五等亲:缌麻(玄孙、侄曾孙、女婿,时间三个月),2、我国婚姻法对亲属的计算:(1)、直系血亲:是从自身算起,即自己算一代,而上数到父母为二代,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三代( 2)、旁系血亲:是从已身上数至共同的直系血亲 思考:按照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堂兄弟姐妹是 亲等的旁系血亲 按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换算即 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 是我国婚姻法所说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二、四,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 一、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配偶关系因婚姻的成立而发生 配偶关系因婚姻的终止而终止离婚和死亡) 二、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 自然血亲只能因出生而发生 (2)自然血亲关系的终止 自然血亲因一方的死亡而终止,并且只能因一方的死亡而消灭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2、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 拟制血亲因所要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成立而发生 (2)拟制血亲关系的终止 由于拟制血亲是因人为的原因而产生的,所以,拟制血亲除一方死亡而终止外,还可因法律行为而终止三、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姻亲关系的发生夫妻关系一经成立,相互对对方的亲属发生姻亲关系 2、姻亲关系的终止以离婚或配偶的死亡而终止 配偶死亡一般以生存配偶一方再婚而终止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一、亲属在婚姻家庭继承法上的效力 (1)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相互扶养(抚养、赡养)的义务; (2)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3)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具有法定的共同财产; (4)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禁止结婚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适当放宽收养条件等等二、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 (1)一定亲属可以作为特定法律主体的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 ,享有监护权、代理权; (2)一定范围的近亲属,可以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申请,提出撤销死亡宣告的申请,可以提出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 (3)根据一定的亲属关系,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4)特定的监护人代被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5)亲属享有对失踪人的财产代管权,三、在刑法方面的效力: (1)某些犯罪的构成,必须以由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为条件,如虐待罪、遗弃罪; (2)亲属关系在刑法上受到特殊保护 。
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拐骗14周岁以下儿童脱离家庭罪、破坏军婚罪、重婚罪等,都是对亲属关系、亲属权利的保护 (3)亲属在法定条件下享有告诉权,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四、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法律效力: (1)一定范围的亲属身份是司法人员回避的原因; (2)亲属在诉讼过程中享有辩护权和代理权; (3)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4)死亡人的名誉权、著作权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5)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定范围的亲属有权取保候审,可以提起上诉(经被告人同意),提出申诉五、亲属在劳动法上的法律效力: (1) 一定范围的亲属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如遗属津贴; (2) 一定范围的亲属享有探亲权 六、亲属在国籍法上的法律效力: (1) 中国人的近亲属,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2) 中国公民是外国人近亲属,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案例: 王泽有三个儿子,大儿子结婚成家后在外地居住二儿子王林、三儿子王兵与老俩口一直共同生活王林结婚后,育有一子王武,妻子付某与婆婆及小叔子关系不和,时常发生争吵,王林经常帮妻子说话,导致王泽老俩口及王兵对王林有意见在王武3岁时,王泽与王林发生争吵后,王林带着妻子和儿子离家另过。
王泽非常生气,当着邻居和亲戚的面,声明与王林断绝父子关系,不再与王林一家往来 两年后王林因病去世,妻子付某所在的单位又不景气,生活较艰难,于是向王 泽提出请求,要王泽承担其孙子王武的部分生活费王泽则认为他已经与儿子王林断绝了父子关系,相互间几年都没有往来,不同意给王武抚养费 请问:王泽声明断绝与王林的父子关系有效吗? 分析: 本案当事人王泽采取声明的方式来断绝与王林的父子关系是无效的,他们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和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仍然存在由于王泽声明断绝与王林的关系是无效的,不仅不能解除与王林的直系血亲关系,也解除不了与王武的直系血亲关系,他们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还在,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他仍然要承担抚养孙子王武的义务思考: 1.一方公告声明脱离父子关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兄弟关系能否因一方声明而解除? 3.父母子女关系可否因父母离婚而解除? 4.未尽抚养义务的父子关系能否自行解除? 5.父母离婚后,子女未随其父亲生活的,亲子关系是否仍然存在? 6.未经生父同意所生的子女与生父之间有无亲子关系? 7.离婚前怀孕,离婚后生育的子女与生父是否存在亲子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