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法规金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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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金融法律制度,第一节 金融法律制度概述,一、金融,二、金融法,第一节 金融法律制度概述,一、金融,(一)金融的概念 金融,即货币资金在信用基础上的融通。信用即信贷,是货币资金借贷活动的总称。 (二)金融关系 在我国,金融业务和金融管理一般都要通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来进行。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管理和金融业务中,必然要与社会各方发生与货币流通的经济关系,这种在金融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称之为金融关系。一般金融关系主要有金融管理关系和金融监督关系,以及资金流转关系。,第一节 金融法律制度概述,二、金融法,(一)金融法律法规 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简称中国

2、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简称票据法)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 等法律法规。 (二)金融法的作用 1 为金融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2 为金融机构履行职责提供法律依据 3 为打击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法律依据,第十章 金融法律制度,第二节 银行法律制度,一、中国人民银行,二、商业银行,三、政策性银行,四、非银行金融机构,五、货币与现金管理,六、支付结算,第二节 银行法律制度,一、中国人民银行,(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概念与职责 1 中国人民银行的概念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3、。中国人民银行受国务院的领导,制 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核心机构,是全国惟一的货币发行银行、货币储备银行、政府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 2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 理人民币流通;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的业务命令和规章;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履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节 银行法律

4、制度,一、中国人民银行,(二)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1人,副行长若干人。行长 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

5、会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行监督管理,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行使审批权。,第二节 银行法律制度,一、中国人民银行,(三)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范围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 1 )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 2 )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 3 )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 4 )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 5 )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 6 )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6、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上述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第二节 银行法律制度,一、中国人民银行,(四)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 1 )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 2 )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 3 )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 4 )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 5 )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 6 )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 7

7、 )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 8 )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 9 )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第二节 银行法律制度,一、中国人民银行,(五)中国人民银行财务会计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中央预算,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监督。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除该年度支出,并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其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 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事务,应当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的审计和监督。每一会计年度结

8、束后的3个月内,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第二节 银行法律制度,二、商业银行,(一)商业银行的概念 商业银行,是指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成立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业务,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组织,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我国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商业银行是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发展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它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9、,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商业银行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第二节 银行法律制度,二、商业银行,(二)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1 )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 2 )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 3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4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 5 )有符

10、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第二节 银行法律制度,二、商业银行,(三)商业银行的设立程序 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商业银行法第14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章程草案;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持有注册资本5 %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经营方针和计划

11、;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二节 银行法律制度,二、商业银行,(四)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 1 )吸收公众存款。 ( 2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 3 )办理国内外结算。 ( 4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 5 )发行金融债券。 ( 6 )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 7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 8 )从事同业拆借。 ( 9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 10 )从事银行卡业务。 ( 11 )从事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 12 )代理付款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

12、 13 )提供保管箱服务。 ( 14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二节 银行法律制度,二、商业银行,(五)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1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

13、名称、营运资金额、业务范围、总行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等。 ( 2 )申请人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 3 )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 4 )经营方针和计划。 ( 5 )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 6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二节 银行法律制度,二、商业银行,(六)法律对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规定 不得担任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有: ( 1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 2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14、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 3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 4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第二节 银行法律制度,二、商业银行,(七)商业银行的变更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同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 %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1 )变更名称。 ( 2 )变更注册资本。 ( 3

15、)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 4 )调整业务范围。 ( 5 )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 %以上的股东。 ( 6 )修改章程。 ( 7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第二节 银行法律制度,二、商业银行,(八)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 1 商业银行的接管 商业银行接管是指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16、理机构的接管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名称;接管理由;接管组织;接管期限。接管决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第二节 银行法律制度,二、商业银行,(八)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 2 商业银行终止 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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