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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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总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60号令)的原则,及有关建筑幕墙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建筑幕墙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1.2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幕墙设计活动的单位资质等级的划分和认定。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组合幕墙以及采光屋顶等建筑幕墙工程。其他类型的建筑幕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二、分级标准2.1甲级2.1.1法人资格和资产规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应

2、的赔偿能力。幕墙设计生产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2.1.2人员要求:本单位专业设计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的技术骨干不少于20人(返聘的离退休人员不得超过20);其中建筑类专业(建筑学、工业与民用建筑)不少于8人,机械类专业不少于10人,以及其他相关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2人。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施工的管理经历。必须实行总工程师负责制,总工程师具有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有5年以上建筑幕墙设计、管理工程经历。至少有5名,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的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建筑师(其中返聘人员不得超过2人)。至少有10名,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的中级技术职

3、称的技术骨干。2.1.3业绩要求:单位具有5年以上从事过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活动的工作资历。有专门的设计机构,独立承担过10项高度在100米以上(竣工并验收)的建筑幕墙工程,未发生过设计质量事故。2.1.4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幕墙工程设计、施工图纸,CAD出图率100;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CAD出图率100;有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系统;具有完善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管理网络系统。2.1.5管理要求: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保证管理体系。2.1.6获奖要求:获得省、部级以上的优质工程奖或优秀工程设计奖,不少于4项。2.1.7其他要求:参加过国家、行业、地方本专业的标准、规范、标准设计图体、定额

4、的编辑和审定工作。具有独立设计开发新产品能力,近两年内自行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不少于5项;2.2乙级2.2.1法人资格和资产规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应的赔偿能力,幕墙设计生产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2.2.2人员要求:本单位专业设计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的技术骨干不少于10人(返聘的离退休人员不得超过20);其中建筑类专业(建筑学、工业与民用建筑)不少于4人,机械类专业不少于5人,以及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1人。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的从事建筑幕墙设计、施工的管理经历。必须实行总工程师负责制,总工程师具有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筑师、

5、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有5年以上建筑幕墙设计、管理工作经历。至少有2名,人事建筑幕墙工作5年以上的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建筑师(不得是返聘人员)。至少有5名,从事建筑幕墙工作5年以上的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2.2.3业绩要求:具有5年以上从事过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任务的工作资历。有专门设计机构并独立承担过5项,高度在60米以上(竣工并验收)的建筑幕墙工程,工程未发生过设计质量事故。2.2.4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设计、施工图纸,CAD出图率不低于80;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CAD出图率80;有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系统;具有较完善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能力,初步建立管理网络系统。2.2.5管理要求:设计单位必须

6、建立健全完整的质量保证管理体系。2.2.6获奖要求:获得省、部级以上的优质工程奖或优秀工程设计奖,不少于2项。2.2.7其他要求:具有独立设计开发新产品能力,近两年内自行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不少于3项;三、承担任务范围3.1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格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担各种类型和高度的建筑幕墙工程专项设计。3.2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乙级资格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担高度在80米以下的各类建筑幕墙专项设计。四、附则4.1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有关单位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一律按本标准认定。4.2过去颁发的有关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中,凡与本标准抵触的,一律以本标准为准。4.3本标准由建设部勘察设计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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