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刑事量刑规范化的实施毕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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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刑事量刑规范化的实施摘要:刑事审判活动包括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定罪准确和量刑适当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刑事量刑规范化的全面展开,其能否在司法实践中改变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量刑不规范、不均衡的现象是我们应该重视的问题。本文拟从分析我国刑事量刑存在的问题入手,阐明我国刑事量刑规范化实施的意义,同时探讨目前我国刑事量刑规范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阻碍,继而希望找出促进和完善我国刑事量刑规范化实施的途径。关键词: 量刑规范化; 司法公正;自由裁量权量刑也称刑法的裁量,是指任人民法院在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的基础上,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的轻重,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法的审判活

2、动。 高铭暄 马克昌编:刑法学M,2007年第三版,第271页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对人民法院量刑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与此同时,许多“同案不同判”的热议案件的出现,如2008年得广州许霆案与云南何鹏案。在这两个案件中,犯罪事实相似,而判处结果却是从有期徒刑5年到无期徒刑的巨大差别。早在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将刑事量刑规范化改革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对量刑规范化改革进行全面实质性调研。进过5年多的调研和2年多的试点工作后,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对120多家试点法院进行验查和总结。2010年10月1日起,量刑规范化改革在全国全面推广事

3、试用。“何谓量刑规范化是探究和探索量刑规范化问题的基础和前提,可理论上尚无明确或有价值之界定。基于刑法现代化及量刑的实质和规律,即把抽象的法律规则与具体的案情事实相结合并上升为理性具体(量刑判决)的过程的规范化。” 李东:“量刑规范化”解读,http:/,2010年12月1日访问就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刑事量刑规范化我认为是指:在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为指导的前提下,法院运用一些新型量刑方式作为辅助进行刑事量刑活动,从而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规范法官裁量权,同时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引入量刑建议,增强量刑公开性与透明度。量刑规范化将对解决“同案不同判”促进

4、我国司法环境公平正义的实现取到巨大作用。一、量刑规范化的意义 首先,量刑规范化是解决量刑失衡现象的根本途径。量刑失衡是指 在同一条件下,对性质相同、情节相当的犯罪,所裁量的刑罚相差悬殊。 王瑞君:量刑规范化面临的问题与对策构建,法学论坛,2010年1月第一期 第120页量刑失衡的原原因有很多,但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目前我国刑法中,法定刑幅度过宽,给法官量刑留下了很大的自由空间。如从刑法第359条第1款的规定来看,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一般情节的基本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处15年有期徒刑,从管制到15年有期徒刑这样一个巨大跨度给法官留下的自由裁量空间

5、也就很大了。另一方面目前我们刑事审判实践中的主要采用“估推式”的量刑方法,又称之为或综合估量法。经验量刑法是“指法官根据案件基本犯罪事实和各种量刑情节,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一次性估量出宣告刑的方法,而具体的量刑过程则主要是合议庭闭门合议或独任法官决定。” 刘晓安:司法改革趋势下的量刑规范化,http:/ 传统的量刑方法可最大的弊端就是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以及各种量刑情节没有一个量化分析的过程,主要依靠法官个人的法律修养和实践经验进行“估堆”量刑,其结果自然会出现因人而异的情况,有的甚至差异还很大,同时加之法官队伍的业务素质总体不高,缺乏有效的指引,法官在量刑过程中往往过分强调犯罪人的态度表现,又常

6、受情绪和社会因素的影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重罪轻判、轻罪重判”,“同案不同判”的量刑失衡就经常发生。刑事量刑规范化的实施能够为司法系统制定统一的量刑程序和细则,进一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其次,量刑规范化是实现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我国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即通过用刑罚对犯罪的人进行惩罚改造,预防他们重新犯罪,同时震慑社会上的危险分子和不稳定分子,抑制他们的犯罪念头,使其不以身试法。 杨文:浅谈我国量刑规范化的制度改革,法律教育网,2011年3月11日访问 而达到这一目的的前提是量刑规范、量刑适当,保证刑罚的威信力。然而,由于量刑失衡的

7、出现,使社会对法院的判决产生质疑,法院的威慑力下降,刑罚的震慑作用降低,达不到其实质意义,加积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当前重要的战略任务,实施刑事量刑规范化必然会对于解决人民群众与司法机关的矛盾,缓和当前人民群众的不满情绪,促进社会和谐有积极作用。二、我国刑事量刑规范化实施的现状(一)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法律文件早在2005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就成立了量刑规范化课题组,开始对量刑规范化问题进行实质性的调研。在经过与各地方的讨论和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和程序指导)。2009年10

8、月,经过120多家法院对以上两个文件进行司法实践,并征求试点法院意见的基础上,又起草了新增十个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自此刑事量刑规范化扩大到了15个罪名。此外许多地方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文件,指导地方刑事量刑规范化的实施,如山东淄博市淄川区法院制定的常见百种罪名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两个指导性文件是我国量刑规范化实施的核心,对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量刑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具有旅程碑式的意义。不过对于任何规则在实施过程中都会面临一些问题,而两个指导意见也不例外,在接下来我们会进行探讨。(二)地方法院新型量刑方式的出现2004年3月,山东淄博某法院开法出一套规范量刑软件管理系统,并开始刑

9、事审判中使用,试行“电脑量刑”。“电脑量刑”是指按照量刑规范软件的要求,法官在量刑时将有关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犯罪情节等信息输入电脑,该系统就得出一个具体的量刑结果 王川:从“电脑量刑”看量刑制度改革关于量刑规范化得司考, http;/ 2011年3月11日访问 。从现在的资料和实际情况来看,“电脑量刑”应该包含以下几层含义参见王川:从“电脑量刑”看量刑制度改革关于量刑规范化得司考, http;/ 2011年3月11日访问:1、以法院制定的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为蓝本,编制规范量刑软件管理系统,装入电脑;2、法官对案件进行审理后,整理符合的信息,将其输入电脑;3、电脑运行规范量刑软件管理系统,得出量

10、刑结果;4、法官对电脑运行该系统的情况进行监督,再按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进行人工量刑,复核电脑量刑结果;5、通过评议程序进行确认或修改,最后写入判决。根据该法院的介绍,在该量刑系统运行时间内,通过“电脑量刑”审结的1500多起案件,宣判后因量刑而提起上诉的几乎没有 山东法院引入“电脑量刑”软件 电脑算出刑期J,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6年09月09日。“电脑量刑”是当前刑事量刑规范化实施过程中一种新的突破和尝试,但还存在一些理论和操作方面的问题。三、我国刑事量刑规范化面临的困境(一)、两个指导意见所存在的问题1、量刑指导中对于量刑基准的确定存在理论上的难题。所谓的量刑基准是指在不考虑各种法定和酌

11、定量刑情节的前提下,根据基本的犯罪事实的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基本犯罪事实包括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其他影响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 愈小海:量刑规范化改革:问题与反思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 ,2010年5月第3期 ,第3页。量刑基准是量刑制度的核心,也是目前最为棘手的问题。虽然我国多数学者都承认量刑基准的存在,但却对量刑基准的幅度存在分歧。有学者认为,量刑基准是根据基本犯罪的既遂状态来确定,不存在考虑其他量刑情节的影响所应判处的刑罚。因此基准刑事根据量刑情节得出宣判的逻辑点,应该是一个点而非是幅度。 周光权:量刑规范化:可行性与难题J,法律适用,2004年第4期, 第60页有的

12、学者从量刑推理过程的思维方法角度,认为量刑过程是一个从终极抽象到终极具体的过程,以之匹配的量刑基准应该是一个幅度而不是点。愈小海:量刑规范化改革:问题与反思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0年5月第3期,第6页所以,急于为不同的原因就量刑基准学者提出了中线论、上下线论、形势论、中心论、主要因素论等学说。而量刑指导对不同的犯罪采用不同的量刑基准随手有其道理,但没有一个确定的理论作为支撑,难以确定其权威性。同时各地方法院采用的量刑基准也不尽相同。例如,姜堰市法院最初完全依据中线论来确定量刑基准,而淄川法院则以实证为主,中心论为辅的方法。2、程序指导的实用性问题(1)、对于程序指导其核心其一是明确量

13、刑建议权,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可以发表量刑建议。那么,作为公诉人,其应该如何行使量刑建议权是值得关注和探讨的问题。目前,公诉机关的一般做法是将量刑建议书作为起诉书的附件,在起诉时同时提交法院。我们应该注意到,无论是犯罪事实还是量刑事实,都要通过法才能确定。设想,如果通过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公诉机关发现查明的犯罪事实与起诉的犯罪事实不一致,或者具体情节上有差别,那么公诉机关是否要退回量刑建议呢?此时,就会使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名存实亡,同事还造成时间和资源的浪费,也使公诉机关的威信力受到损害。(2)、程序指导另一个核心内容是建立独立的量刑程序。英美法系国家对于刑事审判中定罪与量刑是分

14、别进行,而我国刑事量刑规范化是否也必须如此进行呢?答案是否定的,如果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彻底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势必大幅度增加审判工作量,提高司法成本,就我国目前法院的人员配置是无法想像的。但如果仅是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分别增加量刑辩论,那么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并未分离,与独立的量刑程序是有差别的。此外,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庭审程序包括:书记员查明诉讼参与人、被告等人是否到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合议庭评议、宣判。如果要建立独立的量刑程序,而没有在立法保障,反而使的其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3)、适用范围的局限性。量刑意见主要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种,对于死刑、无期徒

15、刑和缓刑仍适用传统的量刑方法。而在司法实践中这几种没有列入指导规范的刑种却是争议最大的”,也是社会影响最大,关注度最高的。此外量刑指导只将常见的15个罪名 包括: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毒品犯罪、强奸、非法拘禁、诈骗、抢夺、职务侵占、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进行规范,我国刑法中有423个罪名之多,其实用范围与远远不能满足要求。二、新型量刑方式存在的问题。首先是缺少实践案例的作为指导。对于新出现的“电脑量刑”其背后实质是一个量刑规范软件系统,而这个系统前提是要对我国多年审结的大量典型案例进行调查,将这些案例的量刑情节、定性及刑期进行研究,并进行统计、分析。也就是说,这个系统需要一个具体的量刑细化标准作为参考,而这个细化量刑标准需要大量的案件搜集和分析工作作为前提。美国在细化量刑方面做出了巨大的投入,先后投入1000亿美元,针对每一个罪名搜集了5万份案例资料,进过十几年的总结和比较才最终确定量刑标准。就目前来看,赵廷光教授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423个罪名,要完成这项工作,需要搜集两千万余份案例,这是我国当前经济条件和人力资源无法实现的任务。”就目前我国一些地方在推行“电脑量刑”制定的量刑规范实施细则来看,虽然前期有了一定的案件调研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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