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打印版期末复习考试必考重点【最新已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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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资料参考小抄一、填空题1.行政命令是行政机关依职权进行的,对相对方科以(义务)的行为。2.以行政指导的功能差异为标准,可将行政命令分为(规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助成性行政指导)。3.申诫罚的具体形式主要有(警告)和(通报批评)。4.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5.人身罚主要有(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两种形。6.行政监督属于(行政行为),与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同等重要。7.审计的对象主要是(会计资料)。8.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有(行政机关救济)和(司法机关救济)。9.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

2、(书面)审理的办法。1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11.行政赔偿的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12.(行政侵权行为)是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13.追偿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 后补 )”式的追偿;一种是“( 先陪后追 )”的方式。14.把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必经阶段,即(复议前置)原则,是一些国家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15.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方式为(开庭审理 )。16.我国行政诉讼所规定的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17.特殊地域管辖又可分为(专属管辖)和( 共同管辖 )。

3、18.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19.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20.可定案证据的特征是:(客观性)、(相关性 )和(合法性)21.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可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 )和( 实物证据 )。22.起诉应以书面方式,即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副本)并按被告人数提出,23.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 7 )日内立案,并通知原告。24.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得以调解为必经审理程序及结案方式。但是,诉讼可以适用调解。25.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有( 开庭 )审理和( 书面)审理两种方式。

4、26.行政案件的执行程序必须按一定的方式提起。提起的方式有:( 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27.行政判决分为(一审判决 )和(二审判决)两种。28.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的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29.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自由裁量)权限内,但背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宗旨。30.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31.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32.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分类,可以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33.行政许可权的行使,应当

5、以(相对方)申请为前提。34.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35.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范围不同,可分为(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36.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在行政法上的职权主要有制定规章权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37.机关的民事行为同公务行为可以根据各自行为的特征来确认:具有纵向管理性质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具有平等有偿特点的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38.依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三类。39.行政行为通常具有的法律效力是(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40.行政立法

6、依其权力来源不同,可以分为(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41.从法律意义上讲,行政立法程序必须遵循的两个原则是:民主原则、效率原则。42.以许可的书面形式及其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文件的许可)。43.许可申请的审核一般包括程序性审核、实质性审核。44.行政强制的对象是相对方的(财物)和(人身自由)。45.根据强制执行的对象分为(财产)、(行为)、(人身)三种执行方式。1行政合同的缔结主要有(招标拍卖)、(邀请发价)、(直接磋商)等方式。46.行政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二、名词解释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

7、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诫罚- 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人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一般行政监督-又称一般职能的行政监督,是指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行政监察-是指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

8、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纠举、惩戒,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行政不当-也叫行政失当,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出

9、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追偿-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危险责任原则-该原则又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国家均应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先行原则-是指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如果行政处理未能解决争端,则请求权人方可提起赔偿的诉讼程序。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

10、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裁定管辖-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因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讼地位相类似的人。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行政诉讼当

11、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法律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事实。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必须就应由自己举证的事实加以证明,否则便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诉讼后果的诉讼法律责任。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诉讼阻却-是指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使诉讼过程中断或者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在法定期

12、限提起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行政判决或者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的行政诉讼争议,作出的实体裁判。行政裁定-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决。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对诉讼中遇到的特殊事项作出的裁决。涉外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律事

13、实-是指由于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识,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各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公务员-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

14、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形式的法律行为。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其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行为所进行的监督。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

15、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等产生的具体影响。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以及对行政立法计划的解释、说明等,凡是不属于法律规定为国家机密的情况,公民均有权向行政机关了解。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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