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试必考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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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词解释(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 规制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对妨碍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加以预防、规范、制约的行政指导。2.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3. 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4.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5. 行政监察:是指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

2、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纠举、惩戒,具行政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6.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7. 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8. 行政关系: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9. 行政法律关系: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10.

3、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11.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12. 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行政法律关系既然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由权利、义务构成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也是行政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要素。13. 行政法律关系变革: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14. 行政法律事实: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15. 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

4、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16.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17.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18.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19. 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调整和决定行政主题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20. 自由裁量权: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范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

5、基于行政目的,在合理判断的基础上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21. 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22. 行政职权: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23. 行政职责: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24. 行政优先权: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享有的种种职务上和行为上的优先条件。25. (国家)行政机关: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26. 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各要素的排列方式。2

6、7. 首长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简称首长制; 28. 委员会制:赋予委员会议集体承担者,称为委员会议负责制,简称委员会制。29. 层次制:叫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30. 职能制:又叫分职制,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所管范围大体相同。31. 行政组织:有时指一切行政机关、行政机构的综合。有时指各个行政机关本身的构成。32. 行政机构:构成各行政机关的内部各单位称行政机构。33. 中央行政机关:活动范围涉及于全国的行政

7、机关。34. 地方行政机关:活动范围及于国家一定地域范围的行政机关。35. 行政机关组织法:规定行政机关任务、地位、职责、组成与编制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6. 国务院: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享有管理全国的行政事务的职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37. 派出机关:指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代表该级人民政府组织与管理该区域内所有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38. 行政受益权:行政主体从国家所享受到的各种物质利益条件。39. 公务员: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40. 行政职务关

8、系:指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41. 行政授权: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42. 行政委托: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法的行为。43. 被授权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某些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性自治组织。44. 被委托组织:受国家行政机关的委托代为行使该行政机关某项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45. 行政相对方: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其权益受

9、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46. 行政法制监督: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47.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进行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对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48. 行政优先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享有的种种职务上和行为上的优先条件。49. 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从国家所享受到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为了保证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提

10、高行政效率,国家必须向行政主体提供各种物质条件,如财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50.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授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51. 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等产生的具体影响。52. 行政立法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53. 行政执法行为: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社会组织执行或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活动。54. 行政司法行为: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裁决行政争议的行为,行政司法中的法律关系是三方法律关系,以行政机关为一方,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

11、各为一方。55. 要式行政行为:指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生效的行为。56. 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如:命令、通知等。57. 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58. 行政行为的无效: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59. 行政行为的撤销: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发现其违法或不当,而相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应予以赔偿。60. 不要式行政行为: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只需行为人口头意思表示就可生效的行政行为。61. 行政行为的废止

12、: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某种法定情形而依法宣布失去法律效力。62. 行政立法: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指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63. 情报公开制度: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以及对行政立法计划的解释、说明等,凡是不属于法律规定为国家机密的情况,公民均有权向行政机关了解。64. 行政立法主体: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65. 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66. 行政许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

13、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67. 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旅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68. 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不旅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69. 行政强制: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70.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71.

14、 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72. 直接强制执行: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73. 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74. 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色

15、协议。75. 行政合同的变更:是指现存合同基于行政主体的权力如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一定的裁量权或其他法律事实,如出现不可抗力,在不改变现存合同性质的基础上,对涉及合同主体、客体或内容的条款做相应的修改,补充或限制。76. 行政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提前结束约定的权利义 义务关系的行为。77. 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物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的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78.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

16、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79. 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80. 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81. 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82. 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是运用最广范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主要形式有罚款和没收财物两种。83. 一般行政监督:又称一般职能的行政监督,是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84. 行政监察:是国家各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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