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银行业务发展:一个征信视角的分析【证券其它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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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其它相关论文-个人银行业务发展:一个征信视角的分析摘 要:在西方,个人银行业务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利润来源。我国个人银行业务目前正面临“信用缺失瓶颈”,征信体系的建立是其发展的突破口。目前发展征信业面临的主要障碍是专门管理机构未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不健全和信用法规不完善。征信业的发展必须从建立管理机构、完善运作机制、加速征信立法等方面着手。 关键词:个人银行业务 征信 信用局 信息不对称 个人银行业务(Personal Banking Service)是商业银行在经营中按客户对象划分出的专门的以低收入的个人和家庭为服务对象的业务范围和市场,是对居民个人或家庭提供的银行及其它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总

2、称。国际经验充分表明,随着商业银行的业务重心从“生产服务”转向“消费服务”,消费者已成为各国际性大银行的“座上宾”,在银行的利润来源表中占有越来越大的份额。因而,对各国商业银行而言,个人银行业务受到特别“宠爱”与关注是理所当然的。如何进一步加速我国商业银行个人银行业务发展,也应成为我国金融界的重大理论与现实课题。 一、国内外个人银行业务发展的比较与差距 1.国外个人银行业务发展程度较高。在英美等金融业高度发达的国家,金融业在 GDP 增加值中的份额已超过 6%。由于资本市场为企业融资拓宽了渠道,近 20年来,这些国家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发生了重要变化,特别是面向居民个人的消费信贷、银行卡等个人银

3、行业务,已成为商业银行最主要的业务领域和效益源泉。如英国的马克莱银行、汇丰银行、劳合银行等主要商业银行,个人金融服务占其全部收益的 60%90%;银行资产的 50%以上为住房按揭货款。j 在银行卡业务方面,发达国家银行卡业务的股本收益率超过 30%,资产收益率达3%,是贷款业务盈利能力的 3 倍多,在美国,每年超过 6000 万家庭用银行卡付款消费。 2.我国个人银行业务发展相对落后。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个人银行业务尚处在起步阶段。目前国内银行开办的个人银行业务主要是在住房按揭等消费信贷及信用卡领域。自 1998 年确立“扩大内需”的积极的财政货币政策以来,消费信贷增幅很快,当年个人消费信贷余

4、额达到 472 亿元,比上年增长274.4%;1999 年、2000 年个人消费信贷余额分别达到 1397 亿元、4265 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 296%和 305.3%;至 2001 年底,全国个人消费信贷余额达到6990 亿元,但增长率已回落至 63.9%,增长额为 2725 亿元,已低于 2000 年的2868 亿元。l 从 90 年代开始,国家严格控制商业银行新设网点,为寻求利润的新来源,国内银行转向发展以银行卡为重点的个人金融业务,视之为扩大规模、提高吸储能力、改进银行服务的有效工具。1997 年 2 月,中国工商银行开始发行具有存取款和转账功能的牡丹通卡,其它各银行如农行发行金穗卡

5、、建行发行龙卡、中行发行长城卡、中信银行发行中信卡、兴业银行发行顺通卡等。截至 2001 年底,全国银行发卡量逾 3.83 亿张;银行卡存款帐户余额约 4000 亿元。3.中外个人银行业务差距明显。比之发达国家,我国个人银行业务发展存在明显不足:在银行卡种类方面,我国银行发行的多是不能透支的借记卡,贷记卡不足 1%,而国外可透支的贷记卡一般占银行卡的 60%以上;在银行卡的使用方面,发达国家商品零售的结算手段主要是信用卡,其比重可占社会商品零售额的 80%90%,而我国通过银行卡进行的消费仅占全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 10%左右;m 在银行卡的利润方面,国外银行卡来自于利息差额、手续费、透支利息

6、的收入分别是 10%、70%、20%,而国内这三项的相应收入分别占70%、20%、10%,n 主要收入来自利差的事实明显反映出我国银行卡业务盈利能力不足;在消费信贷方面,西方国家消费信贷在整个信贷额度中所占比重多在20%40%间,有的甚至高达 60%,而我国 2001 年底的 6990 亿元消费信贷余额仅占信贷总额 6%,而且其中 80%以上是有抵押的住房贷款,个人信用贷款比重甚低。 二、征信制度欠发达:个人银行业务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 1.征信业缺失导致“银行居民”的信息不对称。当前,在我国商业银行与居民之间,事实上广泛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性,即有关银行、消费者的相关信息在“银民”交易双方的不完

7、全和不对称分布。居民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表现在诸多方面,如银行对居民个人收入与信用方面的信息掌握非常有限,居民个人现在与将来在收入与支出方面信息的不完全性等。消费信贷申请者个人收入水平、财产数量、负债状况以及过去有无信用不良记录等个人信用信息,对银行决策很重要但银行却不易全面获知;或通过专人调查研究能够获知但信息搜寻成本高昂,得不偿失。这些都表明,在当前我国刚刚实行存款实名制、财产申报制度尚未全面实施、征信制度几乎是空白的大背景下,对交易双方“银行居民”而言,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几乎是必然的。 2.“信息不对称”制约了我国个人银行业务发展。信息不对称极易产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即那些寻找

8、消费信贷最积极、最可能得到贷款的消费者,往往资信状况不佳,导致银行对信贷客户作出错误选择,此为“逆向选择”;借款人得到消费贷款后,从银行角度看,可能从事风险非常大而不宜介入的活动从而改变了银行与借款者商定的借款用途,此为“道德风险”。“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给银行带来较高的不确定性。为了规避坏账风险,减少贷款损失的可能性,银行在办理个人银行业务时制定了较严格的条款,对个人资产业务的拓展较为谨慎,对个人信贷客户的审查较为细致。这些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消费信贷等个人银行业务的供给,从而制约了我国商业银行个人银行业务的快速发展。 3.个人银行业务的发展需要征信制度的“助推”。征信制度是建立在个人征信

9、系统基础上的,即由专门的信息中心汇总个人各类信息数据资料,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及相关信用记录等。居民个人在同银行、税务、其它经济体进行往来时,是否诚实守信将被征信系统作为信用数据汇入数据库。国际上,专门的征信机构按记载数据的情况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只保留不良信用记录,通常记录不良信用记录的次数,发生时间及与哪家金融机构有不良还款记录;另一类则保留个人所有与金融机构借贷往来的记录,资料较为详尽。一般而言,居民个人连续多年(一般不少于 5 年)的信用记录,将成为银行决定是否借贷的重要参考资料。发达国家经验表明,银行在“知己知彼”基础上的信贷决策,可以在相当大程度上缓解“信息不对称”。三、个人征信制度发展

10、的主要障碍分析 1.完善的权威性的征信管理机构尚未建立,个人征信缺乏“裁判员”。完善的社会征信管理能确保商业银行发展个人银行业务所需信息真实性。而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征信管理机构。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公有制企业信用几乎是市场信用的全部。改革开放后,个人信用一直没有得到很大发展,企业信用仍然是市场信用的主体,银企信贷关系仍是主要的市场信用关系。这种背景下,中国人民银行自然而然地承担了信用管理的部分职能。但这种职能的承担是被动的,是由其监管银行的职能衍生出来的。中国人民银行内部部门分工中没有哪个部门明确负责信用管理,尤其是个人征信制度的管理。可以说,我国个人征信现在基本上陷于缺乏管理的局面。尽

11、管随着社会信用状况的不断恶化,我国已开始加快个人征信制度建设的步伐。但在目前国务院和人民银行要求建立全国征信体系的方案中,偏重于组建一家全国征信公司,并没有建立专门信用管理机构的规划。 2.科学的市场化的征信运作机制远未形成,个人征信缺乏“生存力”。市场化运作机制能保证商业银行以低信息成本发展个人银行业务。我国目前专司个人征信的专业性征信公司主要是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一家,其它有关公司虽也有少数涉足个人征信业务,但都有各自的区域和目标客户,个人征信的市场竞争还谈不上,市场化运作机制更是远未形成。征信公司尽管在上海独此一家,占据了垄断地位,并且上海人民银行规定:从 2000 年 7 月 1 日起,上

12、海市所有商业银行发放个人信贷都必须向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索取有关的个人信用报告。但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目前仍然运转艰难。究其原因,正是制度设计不完善导致其运作机制脱离不了“行政化”的影子。比如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有偿征信和有偿出具信用报告的价格很难说是市场价格,但商业银行和消费者不得不接受。个人征信的制度安排要求保证竞争、鼓励竞争。任何一个新兴产业在成长初期都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环境不完善的障碍。这时要行业“先行者”付出一定的外部成本来改善外部环境。只有引进竞争机制,让更多的公司参与竞争,在竞争中无形地扩大宣传力度,做大市场“蛋糕”,降低征信企业产品边际成本,我国的个人征信才更具“生存力”,从而能够有效推动个

13、人银行业务发展。 3.符合中国国情的征信法律体系有待完善,个人征信缺乏“护卫舰”。完善的征信法律体系能保证商业银行合法的运用个人信用信息发展个人银行业务,但我国目前的法规仍停留在建立个人征信制度的准备阶段。中国人民银行 1999年 3 月颁布的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中提出“逐步建立个人消费贷款信用中介制度”;2000 年 4 月 1 日,我国正式颁布实施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的规定,向建立个人基本账户迈出了一大步;2000 年 2 月,央行上海分行会同上海市信息办联合印发国内首部联合征信管理办法: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管理办法,为联合征信拟订了初步的法律框架;深圳市也于今年正式实施深圳市个

14、人信用征信及评级管理办法。尽管上述法规对促进我国征信制度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这些法规不论在权威性还是在可操作性方面都还远远不够,更没有对更为关键地个人信息的使用和传播作出规范,使得银行使用个人信息时“无法可依”。个人信用领域相关法律的空缺,制约了我国个人征信制度的建立,也相应地制约了个人银行业务的发展。 四、完善个人征信制度助推个人银行业务的现实举措 (一)提升个人征信的行业管理水平,保证信用信息质量 1.设置国家个人信用管理局。针对我国目前个人征信缺乏管理的现状,建议由国务院牵头,联合各有关部委,由人民银行出面成立一个专司个人征信管理的行政机构:国家个人信用管理局(以下简称信用局)。新的信

15、用局可设在人民银行内部作为其一个独立的部门。信用局主要职能是确保征信公司信息产品的质量,而征信公司不管是国有、民营还是外资,都可以在规范有序的环境中进行良性竞争,优胜劣汰,通过竞争机制提升中国个人征信的效率和竞争力。由于我国的立法工作相对迟缓,在个人征信“无法可依”的情况下,信用局的另一个职能是制定个人征信业的行政规章。随着个人征信市场和行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信用局可以进一步推动信用管理协会、信用报告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将部分管理职能下放给行业自律组织,最终形成一个多层次的、完善的个人征信管理体系。 2.提升个人征信行业管理水平。信用局当前的主要职能是建设个人征信领域的“基础设施”。作为管

16、理部门,信用局通过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弥补法律的空白,可以有效增加制度供给,保证个人征信的顺利发展;作为行业的促进者,信用局通过强制性的命令规定商业银行发放消费信贷时必须索取信用报告,可以有力的促进个人征信的发展;作为行业代表,信用局代表征信业协调与征信涉及的各垄断性行业、部门的关系,可以保证个人征信信息渠道畅通;作为行业监督者,信用局通过设定行业准入限制和制定行业规则,可以监督资信公司运营,保证个人征信的公平竞争;作为行业标准制定者,信用局通过制定行业标准(比如制定评分标准或对资信公司的标准进行考核认证),可以保证个人征信竞争的有序性,促进征信科技水平的提高。 (二)探索个人征信的市场化运作机制,降低信用信息价格 1组建商业化征信公司。征信公司是指从银行、保险、证券、税务等各部门收集有关个人信用的信息,并将之加工成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出售的公司。目前我国组建征信公司的方案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出面组建一个全国性的征信公司。在国务院领导下组建的征信公司,在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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