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限五年以内的员工可否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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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限五年以内的员工可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作经济补偿的复函穗劳社群2004 583 号广州市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你司关于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限五年以内的员工可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作经济补偿的请示(白云联字2004 36 号)收悉。现答复如下:劳动法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没有给职工年龄设限制,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解除、终止职工劳动合同。 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已废止,其实施意见已无效力。今后对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限 5 年以内的老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保护措施,由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自行确定。对已经签订离岗退养协议的职工,双方应继续履行协议。任何一方提出解除离岗退养协议,必须经

2、双方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的,应继续履行协议。离岗退养的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处理;协商不一致的,按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处理。此复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四年九月十五日 2厦门市市属国有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规定(试行)厦委办发200334 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范机构撤并、转制为企业及精简编制的事业单位的改革工作,推进事业单位的社会化进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厦门市劳动管理规定、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市事业单位聘用制暂行规定等,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

3、规定所称的事业单位改制是指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国有事业单位改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事业单位改革中根据国家、省文件要求,或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或事业单位自身发展需要,经批准改制、撤销和精简编制(精简后的编制少于实有人数;不包含全日制学校)的市属国有事业单位及其需分流安置的在编在岗人员(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离退休人员。第四条 事业单位改制指导思想:遵循政事分开、事企分开,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的方向,围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需要和促进社会事业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目标,建立适

4、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符合事业单位自身发展规律,布局合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第五条 事业单位改制原则:(一)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二)分类改革的原则;(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四)协调发展的原则;(五)积极稳妥的原则。3第六条 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安置采取单位内部消化、系统内调剂和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等办法,开辟多种就业渠道妥善安置。第二章 改制程序第七条 经批准改制、撤销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改制的事业单位),由改制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成立事业单位改制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改制的具体工作。改制工作完成后,工作组撤销。(一)工作组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

5、的中介机构对改制的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权益情况进行清算、审计,需要对其资产进行评估的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意见。(二)工作组应制订事业单位改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本单位人员情况,资产负债、净资产情况,清理债权、债务的意见;职工分流和经济补偿方案;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方案;国有资产处置方案等。拟由原事业单位职工出资设立企业的,还应制订设立企业方案。第八条 事业单位改制事务必须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职工监督。工作组所做的改制实施方案和设立企业方案需向本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报,职工分流和经济补偿方案应经本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报改制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第九条 经

6、改制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实施方案报送有关部门审批,审批的主要事项有:(一)职工的分流和经济补偿方案报市委组织部门(党群口)或市人事部门(政府口)审批;(二)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方案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三)国有资产(含专用基金中的住房基金结余)处置方案,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应附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市组织、人事部门对职工经济补偿的审核意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审核意见)。第十条 改制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将改制的实施方案正式批复给事业单位。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根据其主管部门的批复,办理有关事项,主要包括:(一)清点财产,分类登记造册;指定专门人员

7、接管好事业单位的财产、账册、4文书、资料档案、印章等;保管好事业单位的财物;缴清欠税款;结清或结转债权、债务;(二)根据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办理解除与职工的人事关系(指事业单位原固定职工不再保留原事业固定职工身份的行为、下同)、劳动关系,对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三)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复,为职工办理应由单位缴交的社会保险费;(四)有关部门批复应支付的各种补偿费用从事业单位的净资产(不含土地变现收入)中抵扣后,剩余的资产上缴财政部门。第十二条 市政府或市编委审批事业单位改制的时间作为改制事业单位清产核资的改制基准日。改制基准日再加上半年作为计算提前退休和经济补偿金工龄的截止时间。第十三条 资

8、产清算工作和人员安置工作应在改制基准日的半年内完成。资产清算、人员安置工作结束后,由工作组写出改制工作报告,改制单位主管部门进行检查验收。改制单位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应向市委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报告收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申办注销登记;向市财政部门办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撤销登记。第三章 国有资产处置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以整体出售方式改制的,其资产、负债和权益经中介机构评估后,通过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出售,确定其价格,并由买入者承担相应的债权、债务,出售收入上缴财政。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以股份合作制、合伙制形式改制的,其净资产原则上应上缴财政,改制有关的费用可冲减改制前收益。改制的事业

9、单位职工以经济补偿金或现金一次性购买净资产的,给予 20%的优惠。事业单位改股份制的可参照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按政策规定应支付的职工经济补偿金和改制有关费用,可从事业单位出售收入或从应上缴的净资产中抵扣。第十七条 改制后新设立的企业承接原事业单位债权、债务的,应向有关部门5办理有关的变更和确认手续。第四章 提前退休政策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 5 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 20年;或 1970 年底以前参加工作且工作年限满 33 年,经本人自愿申请,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委组织部(党群口)或市人事局(政府口)批准,可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人员以提前退休时按事业

10、单位退休费标准计发的退休费为基数,按每提前1 年减发 2%的退休费。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职工因病、工伤医疗终结,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 号文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可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第五章 经济补偿金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事业单位中原固定职工第一次被解除人事关系的,按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的按一年计算。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改制为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国有股份占 51

11、%以上)企业的,在与职工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若今后进一步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经济补偿金可按国企改制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可按分段计算的办法。即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按事业单位改制上年度月平均档案工资计算;事业单位改制后的工作年限按国企改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二十二条 按本规定第四章规定提前退休人员不发给经济补偿金。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1、“挂名”、“挂靠”没有正式入编的;2、按自动离职处理的;3、因私出国(出境)定居的;4、依据劳动法第 25 条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5、除依据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 21 条第

12、二、三、四项规定外,职工6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6、法律或其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 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档案工资(指列入政府人事部门工资基金手册管理的工资额),但不得高于上年度本市社会月平均工资的 3 倍;当单位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职工分流安置费用时,或职工本人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月平均档案工资的,按职工本人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但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事业单位月平均工资(以市人事局工资统计年报数据为准)的70%计发。第二十五条 职工经济补偿金方案,包括职工姓名、参加工作时间、工龄、补偿标准、补偿金额、补偿方式等,须在单位公示七个工作日,经改制单位主管部门同意

13、后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第二十六条 职工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收入,在本市上年度社会年平均工资的 3 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按市地税部门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第六章 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与职工(不含劳动合同制职工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下同)解除人事关系后,其职工应按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核拨经费和财政核拨补助的事业单位职工,其解除人事关系前的连续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缴费指数统一按“1”记载。1997 年 6 月 30 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正式职工,从 1997 年 7 月 1 日起补缴个人

14、帐户养老金及利息;1997 年 7 月1 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正式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补缴标准为相应年份的本市上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以市人事局工资统计年报数据为准)的 11%(属个人补缴部分从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中扣除)。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人事关系后,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在 198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89 年 1 月 1 日以后的工作年限应按我市相应年份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单位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可从 1997 年 7 月 1 日起补缴实际缴费基数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个人帐户养老金及利

15、息。第二十八条 财政核拨经费和财政核拨补助事业单位被撤销、改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事业7单位离退休费标准全额发放。提前退休人员按照第十八条规定比例减发退休费。经费自给事业单位被撤销、改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其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只负责按撤销、改制时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企业职工养老金待遇支付。撤销、改制前实际领取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费标准计发的退休费)高于全市职工平均养老金的差额部分,单位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可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一次性补足 10 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本养老保险

16、基金中予以足额补贴。提前退休人员按照第十八条规定比例减发退休费。第二十九条 撤销、改制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纳入统筹后,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离休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其他问题第三十条 改制的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提取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等经费,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管,并按规定发给享受对象。第三十一条 对于解除人事关系并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人员,经批准重新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照我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第三十二条 撤销、改制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由其主管部门代管,退休(含提前退休)人员列入社会化管理,其退休人员活动经费由原单位资金渠道列支,交市退管中心管理。主管部门应帮助撤销、改制单位做好职工分流安置的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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