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合规审查要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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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贷合规审查要点汇总(主要针对外部)一、借款主体(一)主体资格1、是否为法人主体,且取得国家有权机构的登记、备案及年检手续;如果不是,是否有上级授权。2、借款主体是否取得经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如果没有,不得办理信贷业务。3、借款主体是否已在我行其他分支机构办理过信贷业务;如果有,必须要求借款人到原办理机构办理业务。4、机关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得申请贷款。以上四条均参考 贷款通则有关规定(二)与我行的关系1、是否为我行关系人,对关系人不得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参考 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2、是否为关联交易;如果是,严格按照管理交易管理办法操作。参考 商业银

2、行与内部人及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监发 2004 年第 3 号)有关规定(三)集团客户管理1、按照有关规定,是否为我行集团客户;如果是,须纳入集团客户管理,且授信总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余额的15%。参考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 2003年第 5 号)有关规定(四)平台贷款管理1、按照有关规定,是否为平台客户;如果是,是否有新增的空间;如果有,须严格按照监管要求,满足六个前提条件和五个贷款投向,审查发放贷款。参考 银监会关于加强 2013 年地方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 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0 号)有关规定二、产业政策(一)按照最新产业政策指导目录,借款主体从事的行

3、业是否为淘汰类;如果是,我行不得发放贷款。参考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修正本)有关规定(二)经营条件和新建项目是否满足产业标准要求,尤其是钢铁、水泥、煤焦化以及煤炭开采等产业。具体行业标准如下:1、钢铁:主要从规模、耗能、三废排放、工艺和装备、产品质量等方面提出定量的标准要求。是否属于工信部定期公告的淘汰名单目录内企业或生产线。如果是,不得发放贷款。参考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2012 年修 订) 有关规定2、水泥:主要从生产线规模、工艺与装备、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等方面做定量的约束。是否属于工信部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名单内企业或生产线,如果不是,不得发

4、放贷款。参考 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工原【2010】第 127 号)有关规定3、煤焦化:主要从生产布局、工艺装备、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等方面做定量的约束。是否属于工信部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名单内企业或生产线,如果不是,不得发放贷款。参考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 版)有关规定4、煤炭开采:借款主体是否拥有产权清晰的采矿许可证,其他四证是否齐全(煤炭开采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如果不具备以上五证,且开采规模低于国家最低标准要求,一般不允许贷款。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有关规定三、业务品种(一)按照监管要求,业务是否属搭桥贷款业务;如果是,我行不得

5、办理。但对新疆区域,我行可结合相关文件要求,针对部分项目发放一定量的项目前期贷款,严格贷款用途管理。参考 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35 号)有关规定(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三)按照银监发【2010】35 文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再项目核准前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项目前期贷款以及搭桥贷款用于固定资产建设。但是针对新疆区域,我行目前结合2012 年新疆银监局发文给自治区政府“ 新银监发【2012】248号文” 的指 导思想,可适当 发放一定金 额的项目前期贷款,贷款用途须按文中规定执行。参考 新银监发【2012】248 号文有关规定四、项目

6、合规手续(一)按照投资体制管理规定,项目采取何种(审批、核准或备案)立项方式,申请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的方式取得立项手续,否则,不能发放项目贷款。参考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和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 19 号令)有关规定(二)2013 年国家对部分项目的审批核准权限适当下放,项目立项要严格按照下放权限执行,否则不得发放贷款。参考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 号)有关 规定(三)项目资本金比例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要求执行。参考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 号)有关规定(四)项目其他

7、合规手续的取得(环保、用地、施工许可、开工许可、用水等)否则,一般情况不能发放项目贷款。1、环保方面:(1)环保评价的范围: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审批权限: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和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列入环发2004164 号文附录 的建设项目,审批 权限在国家环保总局;其他项目的权限在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未列入环发 2004164 号文附 录项目的审批权限,由省 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程度,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化工、染料、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电石、铁

8、合金、焦炭、电镀、垃圾焚烧等污染较重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参考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 号)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53 号)有关规定2、用地方面:(1)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2)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3)用地预审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的必备文件。参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27 号)的有关规定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合规手续(一)对未取四证的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建

9、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二)房地产开发贷款,应要求其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 35。参考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 2004 第 57 号)的有关规定六、用途(一)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参考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 年第 1 号)有关规定(二)项目贷款(含固定资产)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参考 项目融资指引(银监发200971 号)和 固

10、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09 年第 2 号)的相关规定七、发放与支付(一)流动资金贷款:确认提款条件和支付方式(受托或自主),单笔 1000 万元(含)须采用受托支付方式;采用自主支付方式须提供用款计划,后期收集相关支出凭证。(二)项目贷款(含固定资产):确认提款条件和支付方式(受托或自主),单次提款 500 万元(含)以上或超过项目总投5%,须采用受托支付。采用自主支付方式须提供用款计划,后期收集相关支出凭证。(三)房地产开发贷款:参考项目贷款(含固定资产)的发放与支付方式,同时执行我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八、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测算(一)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必须进行额度需求测算。(

11、二)合理确定借款人未来 1-3 年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量(主要和周转次数、未来的收入和经营成本额、应收账项、存货、预收、应付账项等因素有关)。(三)合理确定借款人未来 1-3 年借款人各渠道能够提供的流动资金的量(包括他行、商业信用、股东及关联拆借等渠道)。参考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 年第 1 号)有关规定九、监管额度红线(一)我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 10%。(二)我行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 15%。(三)我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 50%。(四)同一借款人在我行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余额的 10%。(参考商业 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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