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和国内示范文本的差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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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管理与房地产学院 09 级工程造价专业FIDIC 合同条件第四次作业组员:张萌杰 20090880张帅 20090881时亨 20080047时间:2012 年 6 月 19 日FIDIC 第四次作业:国内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 FIDIC 通用条件的异同一、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与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同点:1. 两者的总体结构一致FIDIC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 FIDIC) 由 3 部分组成: 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均由 20 条主要条款组成,相互对应、互为补充。构成合同内容结构完整、思想体系一致的世界通用合同条件。合同条件后附有一些附件,如争端裁决决议书、各

2、类担保、投标函、合同协议书等标准格式 。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也分为 3 部分: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分 11 个部分,共 47 个条款,173 个子款。专用条款的内容、编号与通用条款相对应。合同条件后有 3 个附件,分别是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在条款上借鉴了国际施工合同范本 FIDIC 的经验,如延用了 FIDIC 中的“工程师 ”的称谓及其职责 ,索赔程序、双向索赔制度等。同时反映了国际建设工程惯例,增加了工程担保条款和有关保险的内容,使之成为工程项目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尽管还不完善,已是一大

3、进步了,充分体现了我国合同管理的思想与国际接轨。2. 两者都突出了项目管理的三大控制。 两者基本都是按照工程进度的过程展开:如进度控制条款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进度控制等,质量控制条款包括材料、设备、中间及隐蔽工程验收、试车、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质量控制等,投资控制条款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变更工程付款、竣工结算、质量保修金等。二、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与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同点首先从以下几个大的方面来分析两者的不同:1. 合同的完备性不同。FIDIC 更加完备,如第 2. 4 条对业主的资金安排,第 6 条对职员和劳工(雇佣、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劳动法、工作时间

4、、为职员和劳工提供的设施、健康和安全、监督等) ,第 7 条对永久设备、材料和工艺 (实施方式、样本、检查、检验、拒收、补救工作、拥有权、矿区使用费等) 都做了详细的规定,而我国示范文本对这些内容都没有说明。2. 施工期的规定不同。FIDIC 规定实际施工期是从发出开工令,到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认为的实际完成时间,并在移交证书中写明; 示范文本规定实际施工期是自开工日期到实际的竣工日期。而实际的竣工日期是指如果工程通过验收检验,承包商递交竣工报告的日期。综合第 32. 2 条“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14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从中可以看出 ,

5、示范文本对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一是发包人对工程的修改意见。而这两个因素都常难以确定,即使是确定的,也还有一个 28 天加 14 天的不属于承包人原因不工作的日期在其中,这些都容易使承包人对“工期” 这个重要内容予以淡化 。3. 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不同。 FIDIC 中工程师是指业主雇用的咨询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的职责范围很广,涉及工程质量、计量付款、解释合同、评定变更索赔等各个方面。 示范文本 中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由以上定义可见,两种文本中的工程师都是受雇

6、于业主的,相对独立和公正的第三方。但示范文本中对监理工程师权利的规定与 FIDIC 比,受限很多。(1)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分包的决定权受到限制。 FIDIC 第 4. 4 条规定:“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无工 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 ”而在示范文本第 38. 1 条规定:“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可见,FIDIC 赋予了监理工程师分包决定权,而我国的分包决定权在发包人。从便于项目管理的角度出发,对发包人要求的分包,应经过监理工程师的同意认可。(2) 监理工程师开工令的效力有限 FIDIC 第 8. 1 条规定:“工程师应在不少于 7 天

7、前向承包商发出开工日期的通知 ,应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开工。 ”而示范文本第 11. 1 条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虽然我国的监理合同中明确了监理工程师发布开工令的权力。但示范文本中只规定了承包人按时开工的义务,未提及“开工令”的效力,两种文本未能相互照应,使承包人有机可乘,因而限制了监理工程师的权力。(3) 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权利被限制 FIDIC 第 13. 1 条规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 ”而在示范文本中监理工程师除了对承包人提出的对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有主动控制权外

8、,其他方面基本处于被动控制位置。如示范文本第 29. 1 条规定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 . . . .”, 示范文本第 30 条规定“: 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由此可见,FIDIC 中工程师对待变更有相当大的控制权。而我国示范文本中规定,发包人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监理工程师对此是无权干涉 的,虽然承包商应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需要的变更,但此时监理工程师的变更通知仅仅是为了适应发包人的变

9、更要求而作出的,显得及其被动。(4) 监理工程师对价款支付的审核权也落空在 FIDIC 中,业主依据工程师各阶段开具的支付 证书付款,而在示范文本中监理工程师只对现场情况进行确认,具体工程量的核实工作由业主完成,这样由于监理工程师对价款支付审核权的落空,导致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积极性难以提高,同时也限制了监理工程师素质的提高,使得既懂技术又懂经济、懂管理的高职能复合型人才难以引入到监理行业中来。(5)对承包商代表撤换的权利受限 FIDIC 第 4. 3 条规定:“没有工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撤销对承包商代表的任命或对其进行更换。 ”而示范文本第 7. 4 条规定:“承包人如需更换项 目经理,应

10、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 ”(6)监理工程师的撤换。 FIDIC 第 3. 4 条规定 :“如果业主准备撤换工程师,则必须在期望撤换日期 42 天以前向承包商发出通知说明拟替换的工程师的名称、地址及相关经历。如果承包商对替换人选向业主发出了拒绝通知,并附具体的证明资料,则雇主不能撤换工程师。 ”而示范文本第 6. 4 条规定:“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从以上分析可看出,我国的监理工程师权力受到了较多的限制,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的地位不高。而建设监理制度产生的最主要目的是通过专业化、社会化和科学化的管理模式取代建设单位低

11、水平、低效率的简单管理模式,提高投资效益;通过独立的第三方的监督机制,约束承发包双方的违规行为。既然如此,就应该对监理工程师寄予高度的信任,赋予其对项目进行有效控制的相应权力,使之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另一方面,国家应该严格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证制度,使真正有水平的人员来从事监理工作。4. 进度计划规定不同。 FIDIC 第 4. 21 条对承包商提交月进度报告的期限、份数、内容做了详细的规定。而示范文本第 10 条规定进度计划的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 计价方式不同。 FIDIC 是单价合同,承包商投标时报的单价在整个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不发生变化,业主按照据实测量 得出的数额支付款项, 以

12、此也称为”复测合同” 。而示范文本第 23. 2 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可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计价方式。6. 对合同价格支付方式规定不同。 FIDIC 对工程各阶段付款做了具体规定, 如第 14. 2 条预付款保函的提交、预付款开始抵扣的时间、扣除方式、扣除比例、特殊情况等;第 14. 3 条、第 14. 4 条、第 14. 6 条进度款支付内容、方式;第 14. 5 条用于永久工程的永久设备、材料的预支款额、抵扣比例;第 14. 7 条预付款、进度款、最终工程款的支付期限;第 14. 8 条延误支付的责任、处罚金计算方法;第 14. 9 条保留金的释放时间、示范比例的

13、计算方法;第 14. 100 条第 14. 14 条最终工程款的支付期限、方式、责任等;第 14. 15 条支付货币等等。而示范文本第 24 条、第 25 条、第 26 条对工程预付款、工程量确认、进度款支付也都做了规定,但没有具体的抵扣方式、计算方法。7. 工程保修期不同 FIDIC 对缺陷期的要求为:次要部位通常为半年;主要工程及设备大多为一年;个别重要设备也可以约定为一年半。缺陷通知期满时,如果工程师认为还存在影响工程运行和使用的较大缺陷,可以延长缺陷通知期,推迟颁发证书,但缺陷期的延长不超过竣工日后的 2 年。 示范文本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

14、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在建筑市场高度发育的国家,工程质量普遍得到提高,质保期相应短一些。根据我国的建筑市场情况看,在合同中对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约定,应不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规定为好。8. 适用范围不同 FIDIC 在国际承包商、国际金融组织和项目业主中被作为规范性文件而广泛使用。 因此有人称 FIDIC 合同是国际工程承包业中的“圣经” 。 示范文本基本适用于我国各

15、类公用建筑、民用 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然后按照条款的顺序逐条分析两者的具体不同之处:1 雇主的资金安排义务FIDIC 合同条件中规定了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义务,以确保其完成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修补完属于由其负责的任何缺陷责任。相应地,FIDIC 合同条件中亦规定了雇主的资金安排义务,以确保雇主按照合同价款的支付规定完成其支付义务,此雇主的资金安排义务条款使得合同双方的责任和权利达到平衡,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效益得到整体提高。建议新的示范文本中考虑通过适当方式设置雇主资金安排义务的有关内容。有关工程师的权利及其相关条款因为工程师的信誉、工作能力、公证性等已是承包

16、商投标报价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而示范文本中仅规定了项目经理的撤换要经业主方的同意,未规定业主更换工程师要经承包商同意的条款。建议示范文本中也增加对工程师权利制约,包括承包商对于业主更换工程师进行制约的条款。业主指定分包商的条款FIDIC 合同条件规定有利于规范在业主指定分包商的情况下雇主、承包商、分包商三者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三方利益。因此,建议修改示范文本,增加业主指定分包商的情况下的相应条款。承包商对雇主指定分包商的制约示范文本合同条件下承包商在业主指定分包商方面的权利远小于在 FIDIC合同条件下的权利。建议在示范文本中对此项内容进行修改。承包商的月度计划报告将承包商每月提供报告的规定写进工程施工合同,能有效促使承包商及时履行合同义务,防止出现雇主世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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