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科业务流程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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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业务办事指南2目 录1、济宁市企业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工作办事指南2、济宁市企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工作办事指南3、济宁市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备案工作办事指南4、济宁市劳务派遣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办事指南5、 济宁市企业集体合同备案审查工作办事指南6、济宁市企业裁减人员备案工作办事指南7、济宁市属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办事指南8、济宁市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工作办事指南9、济宁市企业工资分配(工资支付)制度备案工作办事指南10、济宁市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备案工作办事指南11、济宁市企业表彰奖励及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评价工作办事指南12、济宁市企业劳动用工备案

2、工作办事指南13、济宁市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转移工作办事指南45济宁市企业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工作办事指南一、工作事项企业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工作,主要包括:企业提交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材料;受理企业提交材料;审核申请材料及现场核查;出具行政许可意见。二、承办科室劳动关系科3、政策依据1、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8 号,1994 年 7月 5 日);2、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 503 号);3、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鲁劳发19956 号);4、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四、工作办事

3、指南(一)企业申请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需提交的材料包括:(1)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书面报告。报告中需说明企6业性质、经营范围、生产特点、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种、岗位及申请理由,特殊工时的计算周期,职工休息时间安排,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2)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报表(一式四份,附表 1);(3)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职工花名册(附表 2);(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5)有效期满后继续申请的,需提交上一期特殊工时制度实施情况的书面报告;(6)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二)受理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

4、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 请材料齐 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三)初审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查是否符合实行特殊工时的条件。7(1)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

5、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2)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四)现场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科室指派 2 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

6、核查。主要听取企业基本情况介绍,查验有关资料,召开职工座谈会,对申请的岗位进行现场考察。(五)审批根据企业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现场核查意见,形成审核8书面意见,函复申请人。(六)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决定后 5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附:1、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报表2、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职工花名册9附件 1: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报表申报单位盖章: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企业类型企业地址 企业人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实行特殊工时工种个数 实行特殊工时职工人数 序号 岗位名称 岗位说明 人数1 2 3 4 不定时工作制5 序号 岗位名称 岗位说明 工

7、时计算周期 人数1 2 3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 4 10制 5 企业工会(职代会)意见:负责人签名:年 月 日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名:年 月 日市属企业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意见:盖章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盖章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备注:11说明:1、 “岗位说明”概括说明岗位工作任务及职责要求;2、 “工时计算周期”按照周、月、季、年计算;3、此表一式四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两份(一份抄送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企业主管部门一份,企业一份。12附件 2: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职工花名册企业名称:盖章 (

8、工时制度)序号 姓名 工种(岗位) 身份证号码 员工本人签字 联系电话13济宁市企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工作办事指南一、工作事项企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工作,主要包括:企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受理申请材料和材料审查;出具审批意见。二、承办科室劳动关系科三、政策依据1、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5 号,2007年 6 月 29 日);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的决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9 号,2013 年 6 月 20 日);4、其他有关法律法

9、规、政策规定。四、工作办事指南(一)企业申请企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见附件);14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复印件);3、公司章程(原件、复印件);4、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复印件);5、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办公用房为自有房产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租赁房屋的,需提供租赁房屋证明、出租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6、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包括电脑、电话、传真机、打印机、办公桌椅、文件柜等办公设备,以及人员

10、管理信息操作系统名称等清单;7、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8、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9、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包括派遣岗位和工作地点、人数、期限、同工同酬原则确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服务费用、违反协议的责任等。以上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原件审核后退还。(二)受理15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 请材料存在可以当 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

11、容;、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即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科室应对申请申请出具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初审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四)现场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 2 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主要核查企业经营场所和设施情况。(五)审批根据企业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现场核查意见,出具行政许可意见,函复申请人:(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12、由分管局长、局长签发。并自作出决定之16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由分管局长、局长签发。书面决定应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六)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17附件: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 )申请 ( )延续申请 ( )变更申请企业名称企业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工商注册日期注

13、册资金 经营范围注册地区 邮政编码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 份 证 号 码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电子邮箱申请事由备 注填表人姓名 填表日期 18济宁市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备案工作办事指南一、工作事项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备案,主要包括:企业提交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备案材料;企 业备案申请材料受理;企业申请备案材料审查;综合评 估论证,出具备案意见。二、承办科室劳动关系科三、政策依据1、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5 号,2007年 6 月 29 日);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的决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

14、2 月 28 日);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9 号,2013 年 6 月 20 日);4、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四、工作办事指南(一)企业申请企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备案,需提交的材料包括:19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备案申请书(见附件);2、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公章);3、总公司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公章);4、分公司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复印件);5、分公司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办公用房为自有房产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租赁房屋的,需提供租赁房屋证明、出租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15、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6、分公司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包括电脑、电话、传真机、打印机、办公桌椅、文件柜等办公设备,以及人员管理信息操作系统名称等清单;7、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原件、复印件;8、总公司或分公司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9、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包括派遣岗位和工作地点、人数、期限、同工同酬原则确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服务费用、违反协议的责任等;2010、总公司委托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委托书等证明材料;11、总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分公司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知情证明。以上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原件审核后退还。(二)受理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 请材料存在可以当 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 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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