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法学院本科生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及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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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民事诉讼基本制度与基本原则,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的含义 基本原则的种类:共有原则 特有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3.法院调解原则 4.辩论原则 5.处分原则 6.检察监督原则 7.支持起诉原则 新增:诚实信用原则 下一页,003.,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理论来源 含义 制度缺陷与完善 返回,004.,理论来源,民事实体法上的私权平等和主体地位平等。 是宪法上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 返回,005.,含义,民事诉讼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 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同等的或对等的。 双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 法院应当保障诉讼当事人双方平等权利的实现。 返回,006.,制度缺陷与完善,缺陷: (1)立法对被告提交答辩状行为的约束软化; (2)被告对原告撤诉权的行使缺乏相应的掣肘手段; (3)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之职权的存在直接破坏了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平等性。,007.,制度完善: (1)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规定被告有及时答辩的义务,逾期答辩应当产生失权效果。 原告撤诉应当取得被告的同意,确保充分行使诉讼防御权,要求法院驳回轻率之诉或无理之诉。(撤诉意味着被告很可能面临一笔新的诉讼成本) 取消对必须到庭的被告实施拘传的规定。(原告视为撤诉),008.,(2)完善各项保障制度,确保此原则真正落实

3、。 法律援助和诉讼费用的减免缓。 法官合理地行使指挥权与阐明权,避免当事人因缺乏相应的诉讼技能而导致败诉。 返回,009.,同等原则,民诉法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体现: (1)在语言文字方面提供方便:提供翻译,费用由当事人承担。238条 (2)在律师代理方面提供保障:必须委托中国律师。239条 (3)诉讼期间较为宽缓:提交答辩状、上诉期限都是30天。246、247条,0010.,对等原则,民诉法第五条第二款: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

4、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更多的体现在司法协助领域:一种是国家间缔结或参加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一种是互惠关系。 返回,0011.,调解原则,历史发展 主要内容 理论探讨与完善 返回,0012.,历史发展,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调解为主,审判为辅” 82民诉法(试行):“着重调解” 91年民诉法:“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法院调解” 返回,0013.,主要内容,(1)法院应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调解,但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也不必然成为某一类案件的结案方式。 (2)原则:自愿和合法。 (3)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 (4)调解和判决的关系:难分优劣。调解一般应当先行,调解不成

5、的,应当及时判决。 (5)某些特定案件不适用调解,如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等。 (6)法院调解和诉讼外的调解不同:法院调解应当查明事实。 返回,0014.,理论探讨与完善,学术界提出的问题: (1)法院调解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理由:不具有概括性和涵盖力;调解是处分权的运用,为处分原则所包容。 结论:不是基本原则,是制度。,0015.,(2)调解原则是否与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相冲突? 认为调解与法院职能相悖,不符合公开审判原则,调解只是一种工作方式。 (3)调解原则是否与现代社会观念相协调? 调解成为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具体表现,与自愿原则相违背。,0016.,完善该制度应注意: (1)必须

6、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 (2)调解必须遵循合法的原则进行。 (3)必须正确处理和把握调解与判决之间的关系。 返回,0017.,辩论原则,含义和内容 完善措施 返回,0018.,含义和内容,含义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就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有权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辩论,说明论证本方主张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反驳对方当事人的意见与主张,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原则。,0019.,内容 (1)存在的前提是当事人辩论权的享有。 (2)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除了特别程序) (3)辩论的内容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 (4)既可以由本人行使也可以由代理人行使,既可以通过言辞的方式也可以通过书面的方式进行。 (5)法院必

7、须保障当事人双方充分进行辩论。 返回,0020.,完善措施,(1)明确规定法院的裁决只能根据双方当事人辩论的请求和事实作出,不能超越当事人辩论的内容作出裁决。(约束性) (2)证据只能由当事人自行收集,法院不得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可以申请法院收集,但不得随意使用。 (3)建立自认原则。只规定了免除举证责任,但陈述的事实仍然需要查证属实。 (4)不局限于辩论主义,应吸取当事人主义的先进成果。强调当事人的诚信义务与法官的阐明权。 返回,0021.,处分原则,含义和内容 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缺陷与完善 返回,0022.,含义和内容,1.处分的对象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2.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

8、必须是真实意思的表示。 3.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并不是绝对的。 返回,0023.,民事权利:(1)可以自由地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并有权选择保护的方法。(2)对于诉讼请求,原告可放弃、变更,也可扩大或缩小请求的范围,被告可全部或部分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也可决定是否提起反诉。(3)双方可作出让步,进行和解或接受法院的调解。 诉讼权利的处分: (1)诉讼启动选择权。 (2)攻防手段选择权。 (3)程序终结选择权。撤诉、和解、申请法院调解等方式。 (4)后续程序的选择权。是否上诉、申请再审、申请强制执行等。返回,0024.,处分权和审判权的关系,1、当事人处分权是法院审判权的合理制约 制约的绝对性:是

9、否起诉、接受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 制约的相对性:撤诉、申请再审等。 2、法院应当指导、监督处分权的行使 3、审判权应当保障处分权的实现 返回,0025.,缺陷与完善,我国的处分权仅从“权利”的角度来定义非约束性。 西方传统上的处分权不仅从权利的角度而且从该权利的行使效果之角度予以解读约束性。 台湾地区陈荣宗教授:“他们规定的法条,大部分都是要提供当事人去遵守,好像不是针对法官应该如何遵守而规定。此种规定的结果,使法官是否遵守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变成不重要。对于法官所做的规定,几乎都相当于我们这里所谓的训示规定,而不是效力规定。” 返回,0026.,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10、返回,0027.,诚实信用原则,含义 具体适用的形式 1、对当事人的约束 2、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制约 3、对法院的制约 返回,0028.,含义,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和诚实、善意。 返回,0029.,要求当事人在实施诉讼行为时必须诚实和善意,否则法院有权干预,甚至确认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无效。 (1)不正当诉讼行为的禁止。如以不正当的手段改变联结点骗取审判管辖,以不正当的理由获得财产保全以及重复诉讼的行为。 (2)诉讼权利滥用行为的禁止。如滥用回避请求权、鉴定申请权、反诉权。 (3)伪证的禁止。,0030.,(4)反言的禁止

11、。即当事人在诉讼中不得故意作相互矛盾的陈述。 (5)当事人实施诉讼突袭行为的禁止。如证据突袭 (6)扰乱诉讼秩序的禁止。 返回,0031.,(1)诉讼代理人不得在诉讼中滥用和超越代理权;在代理权限内进行诉讼代理行为,对委托人和法院要诚实。 (2)证人不得作伪证。 (3)鉴定人不得作与事实不符的鉴定结论。 (4)翻译人员不得故意作同原陈述或原文意义不符的翻译。 返回,0032.,(1)滥用审判权的禁止。 (2)判断证据方面的诚实信用的要求。 (3)审判突袭的禁止。 返回,0033.,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 1.概念: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制度和组

12、织形式。 2.组成:因审级不同而有所不同。 3.合议庭的内外关系 4.完善合议制的具体措施 下一页,0034.,内部关系:形合实独 固定的审判长、固定的合议庭 外部关系:与审委会的关系 返回,0035.,具体措施,(1)法院内部行政权与审判权分离,院庭长必须放弃对审判组织承办案件的审批和干涉。 (2)提高法官素质 (3)继续推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深化改革。 (4)进行审委会的职能转换 (5)取消上下级法院的请示制度 (6)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完善陪审制。 返回,0036.,二、回避制度 1.概念 2.回避的原因和适用的对象 3.回避适用的情形 4.回避的方式和程序 5.弊端及改革措施 下一

13、页,0037.,回避的对象,审判人员(院长、庭长、审委会委员、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 翻译人员 鉴定人 勘验人 执行人员 返回,0038.,回避的条件,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14、勘验人。,0039.,2000年最高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0040.,第2条: (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15、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办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其他物品,或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返回,0041.,将“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从立法上具体化:与案件具有事实上的实体性利益关系和与案件具有程序上职务性利害关系。 “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在立法上尽可能具体化,取消“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比如明显的亲密、友谊关系或仇视关系。 还有学者主张无因回避制度“不信任或不满意”,以尊重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返回,004

16、2.,三、公开审判制度 1.概念和意义 2.内容 3.例外 4.公开审判与新闻监督 下一页,0043.,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 B、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的制度。 C、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D、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决定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返回,0044.,传媒监督司法之利弊,利:(1)作为司法不公的特殊救济手段;(2)满足公众的知情权;(3)对具体案件中的司法机关、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支持。 弊:(1)妨害审判独立;(2)侵犯公民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3)可能导致传媒审判;(4)可能侵蚀传媒工作者的职业伦理,造成传媒腐败。,0045.,传媒的作用,一是:“调查”作用 二是:“庭外公诉”或“庭外辩护”作用 注意: 1.传媒应当促进的是一般公正,而不是个案公正; 2.司法公正应当主要由司法独立来保证; 3.传媒公正通过客观地展示和评价司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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