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劳动合同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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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 姓名 云南省劳动合同书(样本)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签 订 劳 动 合 同 须 知一、本劳动合同样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云南省的有关规定制定。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三、劳动合同应当用钢笔或毛笔认真填写。有约定事项的,经审查备案编号,双方签字盖章,以活页形式插入。劳动合同内容不得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四、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五、劳动合同期限内合同条款发生变更或者劳动合同期满需续订的,应将签订的相关“协议书”附后

2、。甲方(用人单位)简明情况名称 地址 所有制性质 法定代表人 备注 乙方(劳动者)简明情况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籍贯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职称或技术等级 技术专长 照片住址 年 月 至 年 月 在何处任何职(工种)本人简历(包 括 主 要 学 历)一 、劳 动 合 同 期 限第 一 条 固 定 期 限 : 本 合 同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 其 中 , 试 用 期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月 日 止 。无 固 定 期 限 : 本 合 同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起 。 其 中 , 试用 期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以 完 成 等 工

3、作 任 务 为 期 限 : 本 合 同 自年 月 日 起 , 预 计 至 年 月 日 止 。 工 作 任 务完 成 经 甲 方 验 收 后 , 则 本 合 同 即 行 终 止 。二 、 工 作 内 容 和 工 作 地 点第 二 条 甲 方 安 排 乙 方 的 工 作 岗 位 ( 工 种 ) 为 ,工 作 地 点 为 , 因 生 产 工 作 需 要 , 甲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变 更 岗 位 ( 工 种 ) 以 及 工 作 地 点 。三 、 劳 动 保 护 、 劳 动 条 件 和 职 业 危 害 防 护第 三 条 甲 方 应 当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依 法 建

4、立 和 完 善 劳动 规 章 制 度 , 保 障 乙 方 享 有 劳 动 权 利 、 履 行 劳 动 义 务 。 乙 方 应当 自 觉 维 护 国 家 利 益 和 甲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 遵 守 甲 方 依 照 国 家 法律 法 规 制 定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在 本 岗 位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 服 从 甲方 的 工 作 安 排 。 第 四 条 甲 方 依 法 为 乙 方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劳 动 安 全 卫生 条 件 和 必 要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 对 从 事 有 职 业 危 害 作 业 的 , 按国 家 规 定 进 行 定 期 健

5、康 检 查 。 乙 方 应 当 认 真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 爱护 生 产 工 具 和 设 备 , 按 时 、 按 质 、 按 量 地 完 成 甲 方 规 定 的 工 作任 务 或 劳 动 定 额 。第 五 条 甲 方 对 乙 方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 为 乙 方 提 供 本 职 工 作所 必 需 的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第 六 条 乙 方 应 当 保 守 甲 方 的 商 业 秘 密 。 对 违 反 保 密 义 务给 甲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要 承 担 经 济 赔 偿 责 任 。四 、 工 作 时 间 和 休 息 休 假第 七 条 甲 方 安 排 乙 方 执 行 工

6、作 制 。执 行 标 准 工 作 制 的 , 甲 方 安 排 乙 方 每 日 工 作 时 间 不 超 过 八小 时 , 平 均 每 周 不 超 过 四 十 小 时 。 甲 方 保 证 乙 方 每 周 至 少 休 息一 日 。 甲 方 由 于 工 作 需 要 , 经 与 工 会 和 乙 方 协 商 后 可 以 延 长 工作 时 间 , 一 般 每 日 不 得 超 过 一 小 时 ,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要 延 长 工 作时 间 的 , 在 保 障 乙 方 身 体 健 康 的 条 件 下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每 日 不 得超 过 三 小 时 , 每 月 不 得 超 过 三 十 六 小 时

7、。执 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的 , 平 均 日 和 平 均 周 工 作 时 间 不超 过 法 定 标 准 工 作 时 间 。执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的 , 在 保 证 完 成 甲 方 工 作 任 务 情 况 下 ,工 作 和 休 息 休 假 由 乙 方 自 行 安 排 。第 八 条 甲 方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第 四 章 及国 家 关 于 休 息 休 假 的 相 关 规 定 , 保 障 乙 方 的 休 息 休 假 权 利 。五 、 劳 动 报 酬第 九 条 乙 方 在 法 定 工 作 时 间 内 为 甲 方 提 供 了 正 常 劳 动 后

8、,甲 方 以 货 币 形 式 按 时 支 付 不 低 于 省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的 最 低 工 资 标准 的 工 资 。 在 履 行 合 同 期 间 , 甲 方 支 付 给 乙 方 的 工 资 为 :,其 中 , 试 用 期 工 资 为 :。第 十 条 非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的 待 岗 , 在 待 岗 期 间 , 甲 方 支 付给 乙 方 基 本 生 活 费 , 其 标 准 为 : 。第 十 一 条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期 间 , 甲 方 视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和乙 方 的 工 作 实 绩 , 按 甲 方 的 有 关 规 定 调 整 乙 方 的 劳 动 报 酬 。六 、

9、社 会 保 险 和 福 利 待 遇第 十 二 条 甲 方 依 法 为 乙 方 缴 纳 各 种 社 会 保 险 , 属 乙 方 个人 缴 纳 部 分 , 由 甲 方 从 乙 方 工 资 中 代 为 扣 缴 , 甲 方 接 受 乙 方 对缴 纳 情 况 的 查 询 。第 十 三 条 乙 方 履 行 合 同 期 间 , 患 病 、 负 伤 、 因 工 伤 残 、患 职 业 病 , 退 休 、 死 亡 以 及 女 职 工 生 育 等 社 会 保 险 及 福 利 待 遇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甲 方 依 法 制 定 的 劳 动 规 章 制 度 执 行 。七 、 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

10、 、 终 止 和 续 订第 十 四 条 履 行 合 同 期 间 , 甲 乙 双 方 若 需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动 合 同 , 应 当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四 章 的 有关 条 款 执 行 。第 十 五 条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四 十六 条 规 定 情 形 的 , 甲 方 应 当 向 乙 方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 经 济 补 偿 在双 方 当 事 人 办 理 工 作 交 接 时 支 付 。第 十 六 条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前 30 日 , 甲 方 应将 终 止 或 续 订 劳 动

11、合 同 的 意 向 通 知 乙 方 。 届 时 办 理 终 止 或 续 订手 续 。第 十 七 条 甲 方 在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时 为 乙 方 出 具 解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证 明 , 并 在 十 五 日 内 为 劳 动 者 办 结 档 案和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手 续 。 乙 方 应 当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办 理 工 作 交接 。八 、 约 定 事 项第 十 八 条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约 定 以 下 款 项 :(选 择 打“ ”)( 一 ) 见 插 入 的 页 ( 二 ) 无九 、 其 他第 十 九 条 甲 乙 双

12、方 履 行 本 合 同 期 间 如 发 生 劳 动 争 议 , 应当 平 等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无 效 时 , 可 按 法 定 程 序 申 请 调 解 、 仲 裁 、提 起 诉 讼 。第 二 十 条 合 同 期 内 , 所 定 条 款 与 国 家 颁 布 的 劳 动 法 律 法规 不 符 的 , 甲 乙 双 方 均 应 按 新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劳 动 合 同 一 式 三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存 乙 方 档 案 一 份 , 自 签 订 之 日 起 生 效 。甲 方 : ( 盖 章 ) 乙 方 : ( 签 字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13、托 代 理 人 ) : ( 签 章 )合 同 签 订 日 期 :劳 动 用 工 登 记 机 关 盖 章 :劳 动 用 工 登 记 日 期 :附 件一 、 规 章 制 度乙 方 在 合 同 期 内 应 当 做 到 :1、 积 极 参 加 甲 方 组 织 的 培 训 , 提 高 思 想 觉 悟 和 职 业 技 能2、 服 从 管 理 按 时 完 成 甲 方 规 定 的 工 作 任 务3、 接 受 甲 方 对 其 ( 乙 方 ) 履 行 制 度 的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督 促 、 奖 励 和 考 核4、 爱 护 甲 方 的 财 产 , 保 守 甲 方 的 商 业 机 密5、 乙 方 应 违

14、反 劳 动 纪 律 或 者 操 作 规 程 , 给 甲 方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 乙 方 应 按 照 损 失 的 程度 依 法 承 担 责 任二 、 违 约 责 任( 一 ) 甲 方 的 违 约 责 任 ,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二 ) 乙 方 的 法 律 责 任乙 方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对 甲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乙 方 应 赔 偿 甲 方 一 列 损 失 :1、 按 照 专 项 培 训 协 议 相 关 规 定 , 赔 偿 甲 方 为 其 支 付 的 培 训 费 用2、 对 生 产 、 经 营 和 工 作

15、 造 成 的 直 接 经 济 损 失三 、 保 密 协 议1、 基 于 业 务 保 密 事 由 , 非 经 甲 方 授 权 部 门 或 主 管 人 员 同 意 , 乙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使 用甲 方 公 司 的 任 何 设 备 、 文 件 、 技 术 资 料 、 电 子 信 息 等 保 密 文 件 或 资 料 、 物 品 , 或 使之 脱 离 甲 方 公 司 之 控 制2、 乙 方 无 论 任 何 原 因 , 在 工 作 期 间 或 调 离 本 岗 位 以 及 离 职 后 , 均 不 得 将 甲 方 的 产品 技 术 ( 课 程 设 计 ) 、 培 训 资 料 、 客 户 档 案 、 公 司 运 作 方 式 、 公 司 机 密 等 一 切 相 关资 料 外 泄 或 提 供 给 竞 争 对 手 ( 及 同 行 业 或 者 类 似 行 业 )3、 甲 方 商 业 机 密 的 经 营 信 息 的 范 围 包 括 : 客 户 名 单 、 营 销 计 划 、 采 购 资 料 、 定 价 政 策 、财 务 资 料 、 产 品 技 术 ( 课 程 设 计 ) 、 进 货 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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