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运用比较分析法

上传人:tian****1990 文档编号:71738726 上传时间:2019-01-21 格式:DOC 页数:24 大小:125.1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律资料]运用比较分析法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法律资料]运用比较分析法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法律资料]运用比较分析法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法律资料]运用比较分析法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法律资料]运用比较分析法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法律资料]运用比较分析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资料]运用比较分析法(2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关于建立党纪案件审理助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时间:2008-8-24来源:益阳纪检监察 为进一步提高党纪案件审理工作水平,维护违纪党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查办案件的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党纪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逐步推行党纪案件审理助辩制度,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为依据,坚持严格执纪,依纪依法办案,保障和维护违纪党员的合法权益,推进纪检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民主化、公开化、规范化建设,确保所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2、,程序合法。 二、审理助辩涵义和范围 审理助辩是在案件审理阶段,经纪律检查机关批准和组织实施,由违纪党员本人依据规定聘请其他党员作为助辩人,在纪律检查机关审理部门将拟认定的错误事实与其见面时为其辩护的活动。审理助辩适应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出)机构办理的违反党纪案件。实施审理助辩的机关为市、县(市、区)纪委和市纪委派出的纪工委。经人民法院追究法律责任后移送纪律检查机关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不实行审理助辩;经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处理后移送纪律检查机关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可不实行审理助辩。 三、助辩原则 1、本人自愿原则。审理助辩必须由违纪党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案件承办机关批准实施。案件移送审理后

3、,审理部门向违纪党员发出征求是否需要聘请助辩人的通知书,尊重违纪党员的意愿。违纪党员申请助辩的,由申请人依照规定聘请助辩人。 2、必要知情原则。助辩人对参与助辩的案件享有违纪党员本人同等的知情权,包括案件检查部门形成的错误事实材料、审理部门初步认定的错误事实材料、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策法规、违纪党员本人应当了解的其他案件材料。凡涉及法律和政策规定应当保密的检举材料、证明材料和其他保密事项,不得向助辩人和违纪党员本人阅看和泄露,有关材料由审理人员择要宣读或介绍。 3、合理采信原则。审理人员要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态度,认真听取和记录助辩人和违纪党员本人的辩护意见和申辩意见,并结合案件调查部门所认定的事实,进行严谨细致的分析、审查、鉴别,正确的申辩意见和助辩意见必须采纳,违背事实和政策法律规定的申辩意见和助辩意见不予采纳。 4、严格执纪原则。审理人员和助辩人都必须树立维护党的纪律与维护党员合法权益并重的观念,严格执行国家法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