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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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管理条例(2007年5月修订) 第一条 设立学院消防安全、卫生工作管理小组(简称“学院管理小组”),由分管消防安全、卫生工作的院、系(所)、院办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指导、检查、落实全院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定期评比和通报实验室的消防安全、卫生工作情况。第二条 实验室的消防安全、卫生工作,实行院、系(所)和实验室(研究室)三级管理。第三条 各级行政负责人为所在单位消防安全、卫生管理工作的当然责任人,分别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和清洁卫生工作负完全、直接责任,负责落实和检查本管理条例及实验室安全卫生守则的执行情况,主持制订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实施细则。实验室(研究室)的消

2、防安全、卫生责任人,具体负责该实验室的消防安全、卫生工作。第四条 凡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包括学生、外来合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尊重科学,自觉遵守本管理条例和实验室安全卫生守则,严格执行安全规定和仪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行为,防范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第五条 非本院人员进入本院实验室开展工作,必须事先经过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并接受相应的安全培训,其中校外人员须同时上报学院备案。第六条 研究生和本科生进入实验室工作前,应预先通过学院组织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任课教师负责组织落实学生实验课过程中的消防安全、卫生工作,实验前后应仔细检查并消除安全隐患。实验中如出现意外事故,师生应及时报警,

3、并采取力所能及的措施排除险情,事后应书面报告学院管理小组。第七条 各实验室须制定严格的实验管理制度及各类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并对相关技术人员进行严格的上岗培训。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必须在技术人员的监督、指导下进行。使用者事先须接受相关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仪器设备的使用资格后,方可操作该仪器设备。任何人不得擅自启动仪器设备或对设备进行改装。第八条 对于可预见存在危险性的实验工作,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并有针对性地制定专门的安全实验操作规程,相关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后方可从事该类实验工作。实验中必须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如佩戴防护面罩、手套等,并至少有两人在场。第九

4、条 对容易发生事故的仪器设备及实验用品,如高压电网、大型电器设备、大功率激光器、各类加热设备、高压氢气瓶等以及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等,必须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转移该类设施。第十条 高压气瓶必须标记清楚,带好瓶帽;高压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固定严实,防止突然倾倒。储运过程必须轻放、轻运,不得撞击、火烤,不准在烈日下曝晒。第十一条 实验室内严禁大量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危险物品,任何人严禁携带与工作无关的此类物品进入实验室。实验工作确需用到的该类物品,应由专人负责保存和使用管理。使用此类物品进行实验须向保管人员申领、登记;实验中应严格遵守安全实验操作规程;实验后剩余的该

5、类物品不得随意丢弃,须交还保管人员妥善处理。晚上10:00以后,应停止一切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实验。第十二条 实验室内不得随意用火,严禁吸烟。严禁私自改动实验室内的电路或乱拉乱接电线。第十三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各种仪器设备的安全状况,发现不安全因素,不得隐瞒、拖延,应立即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及时采取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第十四条 实验室(研究室)负责人要针对实验室特点制订相应的安全事故处理预警方案,并使实验人员熟知。做到一旦发生紧急情况,有关人员必须并且能够执行应急预案,保护人身安全,降低财产损失。第十五条 实验人员要提高治安防范意识。每天最后离开实验室的人员除检查水、电

6、、仪器设备等是否按规定关好或置于安全状态下之外,还应关好门窗、箱柜,防止入室盗窃事件的发生。实验室应实行安全值班制度,晚上、节假日出入实验室的人员应自觉登记,不得携带与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进入实验室第十六条 各实验室要定期检查维护防火、防爆、防水和防盗等设施,对于本单位包干区的消防器材要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其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要经常检查电线、电源、保险开关、电器设备等是否安全可靠,需要更换的要及时上报学院管理小组,以便整改。无特殊用电需要,下班离开实验室时应把电源开关拉下,以防止漏电、短路事故发生。第十七条 实验室大厅和走廊,不得堆放报废或积压的仪器设备、实验台椅、废纸箱等杂物,不得停放自行车(存放附近单车棚),切实保证大楼安全通道的畅通和环境的整洁。第十八条 建立实验室清洁卫生轮值制度,做到每天小扫、每月大扫。每次实验结束后,应及时整理台桌面物品、线路,及时清扫地面垃圾,并认真做好门前的三包工作。第十九条 师生在实验室的安全卫生工作情况,将作为年终考核、评比先进、奖学金、奖教金的参考依据之一。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者,将严肃处理;造成责任事故者,追究责任。 物理科学与工程技术学院二七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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