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信息网络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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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网络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以下情形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使用权作权人的作品,但是应当依法支付相应报酬。一、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二、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

2、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间的报酬。依照上述规定提供作品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以上法定许可使用行为,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提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二)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名称);(三)依照条例规定支付报酬;(四)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并防止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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