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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国际货币金融法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本章需要了解的基本知识可概括为:(1)国际货币法律制度;(2)国际资金融通的法律制度;(3)跨国银行的法律制度。在学习这些基本知识的过程中,应了解其中的基本概念;理解各项基本制度及其相互关系;深刻理解国际货币金融法所特有的以及国内相关法律制度的那些内容;牢固掌握在涉外融资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有关制度,尤其是直接涉及中国涉外货币金融法律制度的部分。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识记国际货币金融法的基本框架、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 领会与基金组织职能有关的基金协定各项规定多具有“弹性”;国际融资协议的各种共同条款多是为了在融资协议签署、贷款发放、贷款履
2、行、违约救济等融资交易各环节上,系统地保护贷款人的利益;各种国际信贷协议的特色安排、特有条款及所涉的特殊法律问题;国际证券管制法律制度的重要任务是防止证券欺诈;国际融资实践中常见的各种担保方式的特色以及它们得以广泛使用的原因;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跨国银行法律管制宽严程度的不同,以及协调母国和东道国有关跨国银行监管标准的必要性和法律形式。 应用具体运用国际货币金融法的相关知识,解决某一方面的国际货币金融法律问题,综合运用国际货币金融法的知识剖析和解决涉及面较广、有一定难度的国际货币金融法律问题,尤其是处理中国的有关涉外货币金融法律事务。 历年考点:1.现代国际货币法律的形成与发展2.与基金组织
3、职能有关的基金协定各项规定多具有弹性 3.国际融资协议的各种共同条款多是为了在融资协议签署、贷款发放、贷款履行、违约救济等融资交易环节上,系统地保护贷款人的利益 4.各种国际信贷协议的特色安排、特有条款涉及不同的特殊法律问题 5.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 6.国际证券管制法律制度的重要任务是防止证券欺诈 7.国际融资实践中常见的各种担保方式的特色以及他们得以广泛使用的原因 第一节国际货币金融法概说 概说1.国际货币金融法是调整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涉及国际间货币兑换、借贷、收付方式、结算、金融市场、货币体系以及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2.在长期的国际货币金融实践中,形成了许多国际惯例,如
4、世界银行的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通则和国际商会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3.近现代各国政府纷纷出台干预跨国金融活动的涉外货币金融监管立法,一方面国际货币金融关系一体化也带来了一系列各国无法单独解决的难题,如游资、金融危机等,由此形成的国家间货币金融关系主要通过国际条约加以调整,如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4.20世纪80、90年代以来,出现金融全球化趋势,不但提供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 第二节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制度 一、现代国际货币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一)布雷顿森林体系 1.采取黄金美元本位制:美元与黄金挂钩;各国货币与美元挂钩。 2.确立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各成员国货币对美元汇率一般只在平价上、下各1
5、%幅度内波动。 3.设立资金支持制度:基金组织可以向逆差国提供资金支持,以防止逆差国采取有害于本国或国际繁荣的措施,如货币贬值。 4.力图取消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除有协定允许例外,各成员国不得限制经常项目的支付,不得采取歧视性货币措施,并实行多边支付制度等。 (二)牙买加体系 1.1978年4月,修改原基金协定的牙买加协定生效。 2.对原基金协定有关国际货币法律制度规定的修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汇率制度,取消了货币平价制,改行固定汇率和浮动汇率并存制度; (2)黄金问题,规定了黄金“非货币化”; (3)储备资产,设想以特别提款权为国际主要储备资产,建立特别提款权本位制,并加强对国际
6、清偿能力的监督。 二、基金协定关于汇率安排的准则(一)一般义务 1.尽量以自己的经济和金融政策来达到促进有关秩序的经济增长这个目标既有合理的价格稳定,又适当照顾自身的状况。 2.努力通过创造有秩序的基本的经济和金融条件和不会产生反常混乱的货币制度以促进稳定。 3.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来妨碍国际收支有效的调整或取得对其他成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4.奉行同本款所规定的保证不相矛盾的外汇政策。 (二)监督制度 1.基金组织应监督国际货币制度,以保证其有效运行。 2.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就监督成员国的汇率政策提出了三条原则: (1)成员国有义务不得为妨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从其他成员国取得不公平
7、的竞争利益而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 (2)成员国为消除外汇市场上的混乱状况时,须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 (3)成员国在采取干预政策时,应合理照顾其他成员国利益。 3.基金组织制定的监督汇率政策的原则应当尊重成员国国内的社会和政治政策。 4.基金组织在执行监督汇率政策的原则时,应对各成员国具体情况给予应有的注意。 三、基金协定关于汇兑措施的规则(一)第8条规定的一般义务 1.基金协定第8条第2款第1项首先规定,除有特定的例外,成员国应取消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 2.对于某些外汇管制措施,如成员国要求其居民将所持有的外汇须按照市场价格强制卖给本国货币当局的,基金组织通常认为这类措施不应纳入第8条项下
8、的“外汇管制”的范畴。 3.我国已正式通知基金组织,从1996年12月1日起,接受基金协定第8条义务。 4.一旦成员国接受第8条所规定的全部义务,便成为“第8条成员国”。 (二)第14条规定的过渡办法 1.基金协定签订之初,一些成员国仍受战争影响,国内生产和出口能力有限,当时要求所有成员国全面取消外汇管制不现实。 2.根据过渡办法,一成员国可对经常项目支付和转移加以适当限制,只要这些限制与不断改变的环境相适应。但该成员国得每年与基金组织就保留各种限制措施进行磋商,即“第14条磋商”。 3.一旦情势许可,即应取消外汇管制,并且不得在过渡期内重新安排使用,也不得采取新的限制措施,除非按第8条2款1
9、项规定报基金组织同意。四、基金协定关于资金支持的制度(一)基金组织的贷款种类 1.非优惠贷款: (1)备用安排,是基金组织使用最多的传统贷款工具,目的是帮助中等收入国家解决短期国际收支问题; (2)灵活贷款额度,是对经济基本面、政策及政策实施记录非常强劲的国家实行的一种新的贷款机制; (3)中期贷款,1974年建立,目的是帮助成员国解决长期国际收支问题,并要求成员国进行重大经济改革。 2.优惠贷款: (1)中期贷款,用以取代基金组织原有的减贫与增长贷款; (2)备用贷款,用以取代原有的外生冲击贷款的高限额部分; (3)迅速贷款,是面向紧急融资需要的低收入国家提供的有限的一次性前期支付贷款。 (
10、二)基金组织的贷款条件 1.传统的事后条件,即发放贷款以借款国允诺接受基金组织贷款后其将满足有关商定的要求为前提条件。 在借款国发生国际收支困难时,应该国要求,基金组织与之磋商后,达成意向书。在意向书中,基金组织要求借款国实施经济调整计划,并以此作为发放贷款的条件,这些贷款条件具体以“执行标准”的形式出现。其后,基金组织以意向书为基础,作出向借款国提供贷款的安排。 2.新现的事前条件,基金组织在2009年3月贷款框架改革中新设的灵活贷款额度放弃了传统的事后条件,以事先条件取而代之: (1)借款国有稳健的经济基本面和体制政策框架; (2)借款国正实施非常强劲政策,并且过去具有持续的实施记录; (
11、3)借款国仍然承诺今后继续实施此政策。 五、基金协定关于国际储备的规定(一)特别提款权的概念 1.特别提款权是基金组织按各成员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它是成员国在基金组织账户上一种用数字表示的人为资产。 2.特别提款权特点有三: (1)成员国分得特别提款权后,无须再向基金组织缴纳任何其他资金; (2)成员国在需要时,可以无条件地使用特别提款权; (3)特别提款权归成员国长期所有。 (二)特别提款权的分配 1.特别提款权只分配给参加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账户并履行义务的成员国。目前,所有成员国均为特别提款权参加国,而且迄今为止尚无成员国被取消参加分配资格的先例。 2.特别提款权只能
12、在官方机构之间使用,不能作为现实的货币直接用于私人贸易和非贸易支付,也不能兑换成黄金或用以支取现金,基金组织也不能向自己及其他持有者分配特别提款权。 (三)特别提款权的使用 1.各成员国可以凭特别提款权向基金组织提用资金。因此,特别提款权可与黄金、外汇一起作为国际储备,被称为“纸黄金”。 2.当成员国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动用特别提款权,把它转让给另一成员国以换取外汇,偿付逆差。 3.除充当储备资产外,特别提款权因其币值的稳定性而作为一种计价和定值单位,已在国际上得到广泛运用。 第三节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 一、陈述和保证1.陈述和保证是指借款人就与融资协议有关的法律和商务状况向贷款人作出说
13、明,并保证这些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2.陈述和保证的主要内容: (1)对融资协议合法性的陈述与保证; (2)对借款人财务状况与经营状况的陈述与保证。 3.在国际融资实践中,贷款人为了加强对自己的保护,有时不但要求借款人在融资协议签订之时保证所做陈述的正确性,而且要求其在整个融资协议的有效期内始终确保这些陈述真实无误,即给予“永久保证”。 二、先决条件1.先决条件是指贷款人发放贷款须以借款人满足有关约定的条件为前提。只有借款人满足这些先决条件,贷款人才履行融资的义务。 2.先决条件可以分为两类: (1)涉及融资协议项下全部义务的先决条件:即只有某些条件成熟,才能使融资协议生效或要求贷款
14、人开始履行全部贷款义务; (2)涉及提供每一笔款项的先决条件:国际融资协议往往规定贷款人分期提供贷款。在第一次放款之后,借款人有关状况可能会向不利于贷款人方向变化,鉴于此,贷款人往往在融资协议中规定,在借款人每提取一笔款项之前,还必须满足各项先决条件。 三、约定事项1.消极担保条款:即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之前不得在自己(有时还包括其子公司)的资产及收益上,为其他债权人维持或设定任何担保物权。如,在自己的抵押财产上再设置抵押权。 2.平等位次条款:借款人应保证,无担保权益的贷款人与借款人其他无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处于平等受偿地位。 3.稳健经营承诺条款:借款人不得违反与借款人、借款人财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和行政命令等,除非这种违反不会对借款人造成实质性的不利结果等,要使资产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4.财务约定事项:借款人应定期向贷款人报告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并遵守约定的各项财务指标。 5.贷款用途条款:借款人必须把全部贷款用于约定的用途。 6.保持资产条款:主要用于禁止借款人通过一项或一系列相关或不相关的行为丧失、转移、耗减其资产,从而使贷款人收回贷款的权利落空。 7.保持主体同一性条款:为防止借款人本身发生剧烈变动而给贷款人带来潜在的风险,贷款协议往往要求借款人保持其主体的同一性。 四、违约事件 (一)违约事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