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总结与反思——兼评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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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总结与反思兼评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1)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总结与反思兼 评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1)在 20 世纪最后 20 年,经济法学的兴起和繁荣,无论就其发 展之规模和速度,还是就其影响之范围和程度而言,都无愧 为我国法学诸学科中的首位。 于是, 经济法学的回顾和展望, 渐成世纪之交法学界的热点之一。 (注:张守文: 20 世纪的 中国经济法学 ,载20 世纪的中国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王艳林、赵雄: 中国经济法学:面向 21 世纪的 回顾与展望 , 法学评论1999 年第 1 期;张晓君: 经济 法理论研究的成就、缺陷与展望 , 现代法学1999 年第

2、3 期。 )我们认为,对经济法学的观点、学说进行综述和评价 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总结经济法学的贡献和不足,尤其 是总结经济法学在研究方法上的经验和教训。这是因为,经 济法学以往的成就、突破、纷争和遗憾,都可在研究方法的 得失上觅求原因;经济法学未来的发展,关键也在于如何选 择和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有了新颖的研究方法或原有研究 方法的新组合, 新观点、 新内容会滚滚而来, 正所谓得 “鱼” 不若得“渔” 。由于经济法学与相关学科在研究对象和研究 方法上多有重叠和相通之处,尤其经济法学作为新学科是在 原有学科的基础上产生的,故在总结经济法学研究方法时必 然涉及相关学科。基于自己在做学问过程中的体

3、验和心得, 似乎感觉到在研究方法上需要处理好以下若干种关系。一、概念与含义,含义更重要 法律规范有着独特的概念和表达方式。作为体现了法律 外在现象和内在精神的法律概念,常以逻辑严密而著称于世。 但是,仅仅只注重概念而不探究概念所蕴含的深义,极有可 能导致概念误用,造成许多不必要的纠纷,此尤以经济法学 研究最为典型。具体而言: (1)由于多词一义,以致不同学 说的分歧仅表现为用词争议的热闹,而在含义上则多相同或 近似。譬如,在表述、界定国家(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时, 各家各派的用词令人应接不暇, 如 “调节” 、 “调控” 、 “协调” 、 “干预” 、 “规制” 、 “管制”等,各学说都声称上述

4、关键词之 间差别表明了政府对经济生活干预程度与具体作用方式的 不同,进而影响到整个学说体系的构建。其实,上述概念均 是字面不同,各学说所阐释的含义却大同小异,皆反映了在 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对于经济生活进行某种程度控制的概 念。 (注:参见杨紫烜主编: 经济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7-28 页。 ) (2)由于一词多义,以致学者们在未 界定同含义的情况下发生多余的争论。关于“经营权”属性 之争就是如此。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 2 条第 2 款的规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 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这显然属于物权,民法学 者多持此观点。依据全民所有

5、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 例第 2 章所规定的十多项经营权内容,经营权是指企业依法自主地组织和支配人力、财力、物力、技术等生产要素, 从事产、 购、 销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 (注: 王全兴等: 企 业法学 , 武汉测绘科技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 第 57-58 页。 ) 这显然不能归属于物权,经济法学者多持此观点。如果对这 两种观点的含义及其依据进行说明,就根本用不着就经营权 是否属于物权而争论不休了。 (3)经济立法中有的概念来源 于经济学,由于对这种概念在经济学中的含义未能了解清楚, 就用法学固有原理和思路来阐释,必然会给法的制定和适用 带来麻烦。例如“经营权”是传统法学中不曾有而

6、来自经济 学的概念,关于经营权的上述第二种观点与经济学原理相符, 它突破了上述第一种观点的传统民法物权思路,其客体外延 比第一种观点要宽,内容亦比第一种观点丰富,同企业经营 的实践吻合。而立法者在未弄清经营权的经济学含义的情况 下把经营权概念借入立法并按传统民法的物权定义模式来 对经营权进行立法解释,但又不得不按经营权的经济学理解 来规定经营权内容,以致造成立法中的明显矛盾和法适用上 的模糊不清。此例给人的启示是:法律和法学如果要引进经 济学的某个概念,就更要同时引进该概念的经济学含义;法 律和法学对该概念的释义虽然可以在对该概念的经济学含 义进行加工的基础上形成,但不能背离该概念的经济学含义

7、。 如果我们只重视概念引进而轻视含义引进,甚至用与经济学 含义不同的传统法律或法学含义来解释从经济学中引进的概念,势必造成有害后果。又如, “产权”在被法学研究者 们直接援用时,并未将其法律化,因此,它给物权法乃至经 济法的研究和实践造成了新的混乱。我国现行立法中采用的 产权概念来源于产权经济学理论,由科斯、阿尔钦等西方经 济学家所创造,是一个既可用来泛指所有权、使用权、经营 权、无形财产权甚至债权等财产权,又可以用来特指某种财 产权(如所有权)的概念,使用在不同场合则含义不尽相同。 (注:常修泽等: 产权交易-理论与运作 ,经济日报出版 1995 年版,第 1-8 页。 )然而,法学甚至立法

8、对“产权”这 种含义不具有确定性的概念的完全借用并滥用,难免使人对 “产权” 的真实含义产生疑问: 产权到底是什么, 是所有权, 用益权,抑或使用权?是否能借助于已有的传统法律概念对 其进行对应翻译?至今学理上并无明确统一的认识。但在不 同学科背景下使用而法学家们没有阐释清楚的产权概念却 可以直接进入立法,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用语,那么实践中 的混乱就可想而知了。 法学其他学科也有重概念轻含义的现象。例如,使用频 率很高的“法制”一词,本来已有公认的两种含义:一种含 义中有法制以民主为基础,强调法律至上和法律权威,包括 立法、执法和法律监督,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 严、违法必究,核心是依

9、法办事等要点;另一种含义即法律 和制度。 (注: 法学词典 ,法律出版社 1980 年版,第 455页;1984 年增订版,第 602 页。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 ,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114-115 页。 )但官方 和法学界的共识是,现代中国的“法制”应当在前一种含义 上使用而不应当在后一种含义上使用。 可是,近几年“法治”一词成为时髦,以致有人认为应 当用“法治”取代“法制” 。其理由是, “法制”是指法律和 制度,而“法治”含义是“” (即重述“法制”的前一 种含义) , 所以更科学。 如此看来, “法制” 的盛行换成了 “法 治”的时髦,但含义依旧。如此学问,实在

10、没有多大意思。 二、观点与论证,论证更重要 纵观近 20 年来的中国经济法学,我们不难发现一个奇 特现象:每当国家出台一个重大的经济决策,经济法学界就 会诞生一批“流派”繁多的观点,但是这些观点往往缺乏实 证分析,缺乏由论证而来的可信度与说服力。时过境迁,留 待这些观点的只是为历史所湮没的命运。可以说,观点与论 证之间是互相依存的辩证关系,没有观点的论证只是一盘散 沙,而没有论证的观点却是空中楼阁,徒有虚表。经济法学 欲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首先必须重视、加强论证的作用, 在某种意义上,论证比观点更为重要。强调论证重要,更要 强调论证方法的适当和科学。就通常为法学惯用的案件论证 方法而言,某个作为论据的案件是否具有或具有多大程度的 代表性与权威性是存在疑问的。如果运用经济学、社会学的方法,对作为论据的这种案件进行调查、统计,分析这种案 件出现的概率有多高,就会有更强的说服力。如果仅仅用某 一、两个特殊案件来论证似乎失之片面的观点,的确难以令 人信服。我国统一合同法制定历经数年,数易其稿,力 图把握世界范围内合同法发展的最新趋势,如把合同书面形 式扩及到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但是究竟如何运用“无 纸化”的电子手段缔结合同,却缺乏论证与说明,恐怕也难 以为实践所认同。 (作者:3COME 未知本文来源于爬虫自动抓取,如有侵犯权 益请联系 service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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