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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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县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充分发挥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财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机关工作,重点搞好“三个服务”,即为司法行政业务服务,为全体干警服务,为司法行政机关建设服务。第三条 机关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务工作应遵守会计法规,执行财经纪律。经费收、支公开,合理调度使用。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四条 机关所有收入,统一由局办公室按规定管理。第五条 预算内收入管理。财政拨款是机关的主要经费来源,分管财务的有关人员应与财政部门加强联系,精心编制年度预算,确保预算项目无遗漏,力争预算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2、第六条 上级补助收入管理。主要指省补财政专项经费,要求做到及时入账,并按规定进行单独核算。第三章支出管理第八条 机关经费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本着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第九条 聘用人员工资福利支出,标准由局党组决定。第十条 聘用人员社保支出。聘用人员到岗后应与机关签订劳动合同,由办公室通知财务人员办理其相应参保手续。第十一条 办公用品支出。局机关日常办公用品,原则上由办公室集中采购,采购前征求各科室意见,并指定专人负责采购、保管。各业务股室需单独采购的办公用品,需按要求填写X县司法局采购审批

3、单,经审批后由办公室负责采购。第十二条 水、电、通讯费支出。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费用由单位公务卡托收支付,办公室应定期核对应缴已缴数,避免多报多缴。第十三条 公用书刊费支出。订购由办公室统一进行。因工作需要,业务书籍按审批权限经同意后方可订购。第十四条 会议支出。机关决定召开的各种会议,由办公室会同会议的主办科室编制预算,报局长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统一结算。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支出。各科(室)对外接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长批准,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标准,并填写X县司法局公务接待审批单。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购置支出。固定资产购置应厉行节约、按需采购、杜绝奢侈品消费,固定资产

4、由办公室统一购置、管理。属政府采购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业务经费支出。涉及人民调解、社区矫正以奖代补、法治宣传支出,应依据X县司法局业务工作经费补贴保障制度执行。第十八条 专项经费支出。应制定相应专项经费管理制度,严格界定支出范围,实行专款专用。第四章报销程序第十九条 报销费用单据应有正式发票及其他合法凭证,所有报销凭证的日期、品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销售单位名称、印章必须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涉及转账支付的,报销凭证收款方(销货方)应与款项汇入账户一致。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第二十条 经费报销,支出数额在1000元以下及1000元以上水、电费、临时工工资、经费保障

5、等固定支出,由分管局长审批;超过1000元-5000元的其他开支,分管领导审核后,须由主要领导会签审批。5000元以上支出,须经局党组会研究后按程序报销。所有报销凭证必须有经手人或证明人签字,再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相应程序报销。第二十一条 办公用品费用报销:办公用品报销凭证应注明货物明细,未注明货物明细的,需附销货清单,清单上需有销货方有效印章。第二十二条 接待费报销:报销时需附公务接待单,注明接待日期、事由、标准、来客人数、接待人员、地点等事项。公务接待单必须有局长签字。第二十三条 会议费报销:应附有关会议通知,注明开会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参会人员等事项。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 机关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第二十五条 局纪检组每年对财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党组会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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