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质押借款合同-兴业银行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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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T002-2.0:个人质押借款合同个人质押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债权人:兴业银行 债务人: 签约重要提示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以下事项:一、请您在签约前,再次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合法的授权;(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以及字体加粗部分的内容;(三)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的约束。二、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中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

2、增补或删减使用。三、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询。债务人(即借款人)因资金不足,向债权人(即贷款人)申请个人借款,用于生活需要,出质人愿意提供质 押担保, 债权人同意发放借款。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各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含义:一、出质人,指为本合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自然人,在本合同中出 质人为债务人及质物共有人。二、质权人,指本合同中的债权人。三、质物为出质人提供给质权人、其具有 处分权的财产权利。本合同中的 质物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四、实现债权的

3、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 、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 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 费、 质物处置费、差旅费、电讯费等。第二条 对立约方的说明见本合同 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一。第三条 借款金额借款金额见本合同 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二(一)。借款金额涉及到外币的,按照借款发放当日兴业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现汇(钞)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第四条 借款期限一、借款期限见本合同 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二(二)。二、若前款约定的借款期限起止日与借款借据所记载的借款期限起止日不一致的,则以借款借据中的 记载为准。三、若债权人提前收贷的,则视为借款到期日相应提前。第五条 借款用途债务人借款只能用于债

4、务人本人的生活需要,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由此引起的责任由债务 人承担。借款用途 见本合同 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二(三)。第六条 借款利率一、借款基准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或兴业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借款发放时基准利率是指借款发放之日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具体见 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三(一)。二、借款利率在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动确定。其中:绝对值利率浮动是在基准利率上加上浮动百分点确定借款利率,百分比利率浮动是在基准利率上乘以系数确定借款利率。具体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三(二)。三、日利率年利率360 (人民币按照 360 天计算,其他币

5、种按市场惯例计算)。四、借款利率按照约定的定价方式执行。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则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执行,不分段计息;如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则自借款发放次年起,每年一月一日为利率 调整日,随基准利率 调 整相应调整,分段 计息。借款期间基准利率调整的,不再通知债务人。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基准利率, 债权人有权根据同期的利率政策,按照公平诚信的原则,并参照行业惯例、利率状况等因素,重新确定合同利率。债务人有异议的,应 及时与债权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债权 人有权提前收贷 ,债务人应当立即清偿借款本息。五、罚息利率以借款利率为基准上浮一定比例确定,其利率调整周期与借款利率调整周期一致。本笔借

6、款的罚息利率见本合同 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三(三)。第七条 借款发放一、借款发放见本合同 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四。二、债务人应在兴业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用于借款的发放和归还。三、债务人同意并授权债权人直接将款项划至收款人账户。第八条 借款偿还和计息、结息一、债务人应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还本付息。本笔借款的还本付息日期见本合同 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五(一)。本合同项下,对一年期(含)以下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借款利息采取积数法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借款天数日利率。对其他借款利息采取对年对月对日的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如果不能对年对月对日的,以月末最后一日为对日。 计息周期满年的按年利率计算,

7、 满月的按月利率计算,不 满月的以零头天数按日利率计算。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 日利率。(二)不同的计息周期对应不同的期利率,其换算公式为:计息周期为月或月的整数倍,期利率年利率12每期月数计息周期小于一个月,期利率日利率每期天数二、还款方式可采用以下方式,本笔借款的 约定借款偿还方式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五(二)。(一)到期还本法:借款本金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借款利息可以按约定的周期归还,也可以在借款到期日同本金一并归还。此方式仅适用于期限小于或等于一年期的借款。(二)其他还款法。三、放款后,债务人必须在借款到期日前将足额款项存入约定还款账户。 债务

8、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在本合同规定的还款日直接从该账户中扣收有关款项,若债务 人约定还款账户 中款项不足以扣收的, 债权 人有权直接或委托其他银行在其开立的其他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直至债务人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以及债务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完全履行完毕之日为止。约定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结清,或 债务人需要变更约定还款账户的,债务 人应到兴业银行 办理约定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约定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债务人应到兴业银行办理柜面还款。债务人未及时办理约定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兴业银行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四

9、、债务人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借款本息的, 应提前 15 个银行工作日向债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息的,应与债权人协商确定此后的还款期限或还款金额。提前还款本金部分的应付利息依借款利率按上一还款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天数计收。五、债务人如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债务人应按照提前还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收取比例见本合同 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五(三)。六、债务人如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影响如期还款,需要将借款展期时, 应于借款到期前 10 个银行工作日内向债权人提出申请,经债权人书面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协议,该协议作 为本合同的延续,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七

10、、债务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债权人有权对被挪用的借款计收罚息;债务人未按期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即构成借款逾期的,债权人有权对逾期的借款计收罚息;债务人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债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对欠息计收复利。罚息和复利的计结息方式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计结息方式一致。第九条 质物一、出质人自愿向质权人提供质押担保,出 质人提供的质押种类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六,质 物的状况详见本合同附件质物清单。 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 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 为质权人处分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质权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11、。三、质押存续期间,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孳息(出质人就质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以及质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 权等。第十条 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质权 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第十一条 质押登记一、在本合同签订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合同项下质物需办理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质物登记手续。在质押登记手续办妥后,相关登记文件应由质权人保管。登记 情况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七(一)。二、在质押登记期满后,主债务尚未清偿的,出质人必 须积极协助

12、质权人办妥续质押登记手续。三、质物所生孳息依法应当办理出质登记的,出 质人应负责办理质物所生孳息的出质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质物及质押权利凭证的交付和保管一、出质人应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及质押权利凭证及时交由质权人占管。二、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孳息和质物管理费用。三、质物和质押权利凭证移交质权人保管的,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及质押权利凭证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或质押权利凭证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 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 质 押权利凭证,可能使其 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 质权人将质物及质押权利凭证提存,或要求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及质押权利凭证。四、债务人按本合同

13、约定清偿其全部债务后, 质权人应将保管的质物及质押权利凭证退还给出质人。第十三条 质权的实现一、债务人未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清偿借款本息, 质权人因债务人、出 质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债务,或本合同约定实现质权的情形,出质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质权人无须经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律程序有权直接处分质物,并以处分所得价款在优先支付质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出质人应支付或偿付给质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担保债务。处置质物用于清偿借款全部本息后,如仍不足以清 偿的,其差额部分质权人有权 从债务人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除;如有剩余的,质权人应将剩余部分退还债务人。 质权人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二、如果本

14、合同项下借款以各类定期存单或凭证式国债作为质物的,在实现质权时, 质权人无须征得出 质人同意,有 权主动处置 质物以清偿借款本息。(一)作为质物的定期存单或凭证式国债在质押期内按正常利率计息,存本取息定期存折用于质押时,停止取息。(二)质押的存单未到期而用于偿还该质押借款本息时,按提前支取处理。(三)质押的凭证式国债未到期而用于偿还该质押借款本息时,按提前兑付的手续办理,手续费由出质 人承担。三、如果本合同项下借款以其他个人财产权利作为质物的,在实现质权时,质权人可以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或多种处置方式:(一)有权主动从出质人的任何账户中划扣,偿还有关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二)有权提前终止该财产权利

15、,用于偿还借款本息,但由此造成的本金、利息、收益损失和由于提前终 止产生的一切费用,全部由出质人承担;(三)其他合理的方式。四、如质物权利先于债务履行期实现的, 则质权人有权先行实现质物权利,并以所得利益提前清偿担保债务。第十四条 质押的效力一、出质人保证债务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债务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未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均不影响出质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二、质权人、 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是未加重 债务 人的责任的,无须经出质人同意,出质人仍应继续 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三、质押期间,出质人死亡或者失踪的,在本合同项 下的质物上设立的质权继续有效,出质

16、人的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无权就此提出抗辩。第十五条 立约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一、债权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借款,但在本合同项下质权生效前, 债权人有权暂停发放借款。如本合同项下质权不可能生效的,则债权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二、债务人应在兴业银行开立账户用以偿还借款本息。三、债务人、出质人应向债权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资料。四、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本合同涉及二人及二人以上共同借款的,任一债务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对全部借款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一债务人清偿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和应付而未付的其他费用。五、债务人应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若债务人挪用借款的,出质人不能免除其担保 责任。六、债务人(含配偶)、出质人同意债权人就借款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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