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一节劳动法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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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劳动法的起源,一、劳动法产生的前提 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即劳动力的所有者和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或占有者不是同一主体,双方主体为实现劳动过程才会形成劳动关系。 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农民被驱出土地而成为除了载于自己人身的劳动力以外一无所有的自由人即无产者,生产资料被集中于少数人即资本家手中。,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劳动法的起源,一、劳动法产生的前提 无产者为谋生存,只得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使用,以取得用于购买生活资料的工资;资本家为使资本增值,就必须以支付工资的方式购买无产者的劳动力,使之与其生产资料结合,以实现劳动过程。 至

2、此,才大量出现了劳动关系,从而具备了劳动法赖以产生的前提。,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劳动法的起源,劳工法规”对劳动关系的调整,有如下特点: (2)规定最低工时和最高工资,强化雇佣剥削。 英国伊丽莎白女王统治时期颁布的学徒法规定,在法定限额以上支付工资的要受到处罚,其中取得工资这笔支付工资者要受处罚更为严厉,对前者判处监禁22日,而对后者判处监禁10日。,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劳动法的起源,二、劳动法产生的过程 劳动力租赁(当事人平等法国民法典-民法 国家干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工厂立法 保护劳动者(规定工时上限和工资下限) -劳动法产生,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3、第一节 劳动法的起源,三、劳动法产生的原因 (一)劳动法的产生是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 为资产阶级政府采取法律手段干预劳资关系,以缓和当时日趋严重的阶级斗争,提供了社会政治前提。 (二)劳动法的产生是发展生产力的要求 劳动者是生产力系统中的决定性因素,劳动力再生产是生产力赖以发展的必要条件,因而,保护劳动者就是保护生产力,这符合全社会各阶段利益。,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劳动法的起源,三、劳动法产生的原因 仅用以“契约自由”为原则的民法来调整劳动关系,已不足以阻止、更无法扭转劳动力资源萎缩和枯竭的危险趋势。于是,亟需从立法上来限制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对工人给予足以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

4、保护。 (三)劳动法的产生是维持自由竞争条件的需要 正是起着平等地限制资本家剥削或者说保障资本家平等地剥削的作用。资本家之间的自由竞争正需要这种平等局面。,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劳动法的起源,四、中世纪以前的劳动关系 五、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的劳动关系 “劳工法规” 六、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 外国劳动立法简史,一、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 (一)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劳动立法 (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劳动立法 二、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 中国劳动立法概况,一、旧中国的劳动立法 (一)中国工人阶级争取劳动立法的斗争 (二

5、)北洋政府的劳动立法 (三)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劳动法 (四)南京国民政府的劳动立法 (五)革命根据地的劳动立法 二、新中国的劳动立法 (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劳动立法 (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的劳动立法 (三)我国劳动立法的低谷时期 (四)改革开放以来的劳动立法,第三节 劳动法的地位与作用,三、劳动法的基本特征 (一)公法与私法的兼容 (二)劳动者保护法与劳动管理法的统一 (三)劳动关系协调法和劳动标准法的结合 (四)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配套,第四节 国际劳动立法,一、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与发展 倡国际劳动法的思想家,主要是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和法国社会活动家大卫.李格兰 1818年英首国人欧文

6、上书“神圣同盟”会议,建议制定国际劳动法。 瑞士是最先同意制定国际劳动法的国家, 1890年柏林会议是第一次由各国政府正式派代表讨论国际劳动立法的会议 。 1900年国际劳动法协会在巴黎正式成立 1905年伯尔尼国际会议通过了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做夜工的公约和关于使用白磷的公约。这是世界上最早的两个国际劳动公约。标志着国际劳动立法的正式开始,第四节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四)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第四节 国际劳动立法,二

7、、国际劳工组织的成立与发展 (一)国际劳工组织的产生 1919年4 月:“国际劳动宪章”。 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当时凡尔赛和平条约还未签订,国际联盟还未产生,而作为国际联盟的一个附设机构的国际劳工组织却先告成立) 1919年10月在华盛顿召开了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制订了最初的六个国际劳工公约和六个国际劳工建议书,任命了理事会。 国际劳工组织是当今世界上历史最久、规模最大的国际组织之一 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成员国,1944年起又成为该组织的常任理事国。1971年11月16日,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恢复了新中国的席位,第四节 国际劳动立法,(二)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和职能 国际

8、劳工组织章程(1972年修订)在序言中阐释为:“只有以社会正义为基础,才能建立世界持久和平” 各缔约国应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即调整工时,调节劳动力供应,防止失业,规定足够维持生活的工资,防护工伤和职业病,保护儿童、青年和妇女,规定养老金和残废抚恤金,保护工人在外国受雇时的利益,承认同工同酬原则,承认结社自由原则,组织职业教育和技术教育等等。 费城宣言对该宗旨作了补充:“全人类不分种族、信仰或性别都有权在自由和尊严、经济保障和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谋求其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 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宗旨是:通过促进全世界劳动条件的改善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最终在实现社会正义的基础上建立世界的持久和平。,1.从事

9、国际劳工立法,,2.监督国际劳工标准的实施,3、在社会政策和管理、人员培训和使用方面提供技术援助,4.进行劳工问题的研究和教育,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职能,第四节 国际劳动立法,(三)国际劳工组织机构 国际劳工大会 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由每个成员国委派的代表团组成。各代表团由4名代表组成,其中政府代表2名,工人代表和雇主代表各1名,各代表权利平等 五个常设性委员会:总务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公约与建议书实施委员会、提案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 理事会 它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执行机关。由56名理事组成,其中政府理事28人,工人和雇主理事各14人(1986年召开的第72届大会将理事会的席位增加1倍,

10、取消常务理事席位 ) 国际劳工局 它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常设办事机关,同时也是国际劳工大会及其理事会的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它设局长总管其事,并派国际公务员和技术援助专家在世界各国工作,第四节 国际劳动立法,三、国际劳动立法的原则与内容 (一)国际劳工立法的特点 (1)立法机构的组成具有“三方性”。 (这是其他国际机构所没有的独特原则)政府、劳工、雇主三方代表都参加各类会议(包括国际劳工大会)和机构,劳工和雇主代表可以自由讨论,独立表决。国际劳工立法的“三方性”,充分体现了国际劳工组织成立的宗旨,即促进政府、劳工、雇主三方合作,共同改善劳动状况,维护社会正义。 。,第四节 国际劳动立法,(一)国际

11、劳工立法的特点 (2)立法所规范的范围,具有“国内性”。 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所规定的条款,绝大部分是调整成员国的内部劳动关系的。只有极少数公约和建议书涉及到其他国家的问题,如对外籍工人给予平等待遇以及对外国海员协助遣返本国等。从对成员国的适用范围上看,国际劳工法基本上限于本国的领土之内,并且有的适用于整个国民经济,有的仅适用于某一生产部门甚至某一种职业。 (3)会员国接受立法的约束具有“自愿性”。 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在通过后并不直接发生效力。公约经成员国批准才对该成员国有约束力,而成员国是否批准公约,则完全由成员国自行决定,国际劳工组织无法干涉,第四节 国际劳动立法,(二)国际劳工组织的立

12、法原则 费城宣言的10项原则: (1)达到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标准; (2)使工人受雇于他们最理想的工作,以充分发挥其技能与特长,作出最大贡献; (3)为达到上述目的的手段,必须在有关方面充分保证,提供训练,对易地就业的迁移调动等方面提供方便; (4)关于工资、收入、工时和其他工作条件的政策拟定应能保证将进步成果公平地分配给一切人,将维持最低生活的工资给予一切失业的并需要此种保护的人;,第四节 国际劳动立法,费城宣言的10项原则: (5)切实承认集体判的权利,在不断提高生产力的情况下,实行劳资双方的合作以及工人和雇主在制定和实施社会经济措施方面的合作; (6)扩大社会保障措施,以便使所有需要此种

13、保障的人得到基本收入,并提供完备的医疗; (7)充分保护各业工人的生命和健康; (8)提供儿童福利和产妇保护; (9)提供充分的营养、住宅和文化娱乐设施; (10)保证教育和就业机会均等。,第四节 国际劳动立法,(三)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与内容 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 (1)国际劳工组织章程。 (2)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这是国际劳动立法的最主要形式。国际劳工组织和建议书与其他公约相比,有其独特之处,主要表现在:第一,公约和建议书都是经国际劳工大会以主席代表2/3多数票通过,而不要求一致通过;第二,公约和建议书的法律效力不同,公约一经成员国批准,便在该国产生法律效力,批准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第

14、三,对公约的解释权,由国际法院裁决。 (3)国际劳工组织的决议和会议结论。 (4)对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以及公约的解释和“判例法”。 其他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 主要包括有:联合国文件尤其是联合国关于人权问题的某些文件;区域性组织的文件;双边条约等。,第四节 国际劳动立法,国际劳动立法的内容 关于劳动者基本权利的规定; 关于就业政策、职业介绍、职业保障方面的规定; 关于最低工资、工资保障的规定; 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 产于各类职业安全与卫生的规定; 关于童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的规定; 关于疾病、年老、失业及综合性社会保障方面的规定; 关于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的规定; 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的规定;

15、 关于劳动检查与劳动行政方面的规定等。,第四节 国际劳动立法,国际劳动立法的内容 核心劳动标准: 在国际劳动立法中涉及 劳动者基本人权方面的内容, 被称为“核心劳动标准”,包 括:结社自由权、集体谈判 权,平等就业权、反对强迫 劳动、禁止使用童工及男女 同工同酬等。,第四节 国际劳动立法,(四)国际劳工立法与中国的关系 在起草和制定劳动法的过程中,就适当借鉴了国外劳动立法的有益经验,特别是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有关规定。 在其内容中,有些是对已批准公约的实施,如实行每周两天休息制度、制定最低工资办法、禁止使用妇女从事矿山井下工作、限定最低就业年龄、实行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等; 而有更多的则是对尚未

16、批准的公约和建议书的采用,如促进就业政策和措施、反对就业歧视、禁止强迫劳动、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实行劳动安全卫生措施、改进社会保险制度、实行劳动监督检查制度等。,第四节 国际劳动立法,(四)国际劳工立法与中国的关系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劳工标准对我国劳动立法的影响会日益加深。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一方面,我国要参照国际劳工标准,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国劳动立法,从而使我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的保护; 另一方面,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和改善是一个发展过程,受到经济、社会、历史和文化等条件的制约,我国应当从国情出发,逐步实现与国际劳工标准的接轨。,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的关系,WTO规则中的“社会条款”问题: 即由发达国家主张的写入WTO规则并与国际贸易挂钩的保护劳工权利的条款(“蓝色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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