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银行最高额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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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额质押合同 2011 年 1 月版 1合同编号:RRTL11017P 大连泰达钢铁有限公司( 出 质 人)与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质 权 人 )最高额质押合同于 年 月 日在大连签署最高额质押合同 2011 年 1 月版 2目 录条款 页码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3第二条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及不特定债权的确定期间.3第三条 质物.4第四条 最高额质押担保范围.4第五条 质物的转移占有及质权凭证的交付.5第六条 质物的保险.5第七条 出质人承诺与保证.5第八条 质物的处分与质权的实现.7第九条 本质押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8第十条 通知.8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与司法管辖 .9第十二

2、条 合同文本及其他 .9签署页 .10附件一 出质人资料.11附件二 质权人资料.11附件三 债务人资料.11附件四 质物详情.12最高额质押合同 2011 年 1 月版 3鉴于:1、 质权人(详见附件二质权人资料 )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详见附件三债务人资料 )于 年 月 日签订了不特定债权的确定期间、最高债权额度明确的人民币贷款合同 (编号:RRTL11017) (该合同及其补充修订协议及其项下的每一单笔授信文件以下合称“主合同”)。2、 出质人(详见附件一出质人资料 )愿意在质押担保范围(参见第 4.1 条)内为债务人依据主合同于不特定债权确定期间内产生的对质权人的所有还款/付款责任向质

3、权人提供不可撤销的最高额质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共同拟定并签署本合同,有关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本合同,对本合同的解释不应考虑对任何要求起草或促使起草本合同的一方做出不利解释或诠释的假设,本合同条款如下: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本 合 同 中 , 除 非 上 下 文 另 有 解 释 或 文 义 另 有 所 指 , 本 条 下 述 名 词 具 有 如 下 明 确 定 义并 在 本 合 同 中 作 相 同 解 释 :1.1 主合同中的定义与解释均适用于本合同。1.2 质物:指出质人为担保债务人全面、及时履行主合同项下之各项义

4、务而质押于质权人的动产。1.3 违约事件:指主合同第十三条所明确的行为或情形及其它可能或已经损害质权人权益的行为或情形。1.4 不特定债权的确定期间:见本合同第 2.2 条的约定。1.5 在上下文中,凡提及出质人和质权人、债务人均应解释为包括其各自的继承人及任何后来的受让人。1.6 本合同项下各条款及附件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供参考之用,不应被理解为该条款或附件的定义或解释。第二条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及不特定债权的确定期间2.1 本合同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系指债务人在主合同下,于不特定债权确定期间内从质权人处获得的总余额不超过授信额度人民币贰仟万元整(RMB20,000,000.00)的全部

5、授信本金,包括债务人在本合同签署前在授信额度下已提取的授信。 (下称“主债权” )最高额质押合同 2011 年 1 月版 42.2 不特定债权的确定期间为自人民币贷款合同 (编号:RRTL11017)签署之日起至 年 月 日。出质人和质权人可以根据需要就不特定债权的确定期间进行更改,每一次更改后的不特定债权的确定期间即作为本合同下质押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的确定期间。2.3 本合同下被担保债权的种类为贷款。第三条 质物3.1 出质人同意将其合法拥有的质物(详见出质人和质权人签章确认的质物详情 )设定最高额质押,作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3.2 质物的孳息包括但不限于:在质物上新增从物、从权

6、利、附属物、添附物、附合物、混合物、由质物产生的利息、投资收益等自然成为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一并作为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质权人对该孳息享有同质物相同的权利。如对该孳息的质权须经质押登记后成立,出质人承诺在孳息产生后立即配合质权人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3.3 本合同项下质权与其担保的主债权同时存在,主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3.4 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和/或质物权利证书正本由质权人保管。债务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权本息和费用后,质权即自动消灭,质权人将质物和质物的权利证书正本退还给出质人。3.5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质权人无义务承担由出质人承担的与质物有关的一切义务和欠款。第

7、四条 最高额质押担保范围4.1 最高额质押担保的范围:4.1.1 最高额质押担保的范围为:(1) 主债权。(2) 由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如有)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费用以及质权人实现债权和要求出质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发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本合同所述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以受理法院出具的发票或收据为准,律师代理费以质权人的支付凭证或相应的律师代理费发票收据为准。4.1.2 所有欠款(指第 4.1.1 条所提及的所有款项、费用,下同)应分别从债务人逾期未支付时(指质权人通知的付款期限)起及或从有

8、关的费用实际发生时(质权人垫付款行为作出时)起计算。所有主合同项下的欠款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累积计收。最高额质押合同 2011 年 1 月版 54.2 最高额质押担保的最高限额:以最高额质押担保范围内(前述 4.1.1 条所约定)的欠款的人民币贰仟肆佰万元整(RMB24,000,000.00)为最高额质押担保的最高限额。当不特定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或质权得以行使的其他条件具备时,欠款数额在该最高限额以下的,以欠款的实际金额为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金额;欠款数额超过该最高限额的,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金额以该最高额为限,超过的部分不得从质物处分所得中优先受偿。第五条 质物的转移占有及质权凭证的交付5

9、.1 出质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将质物及其从物与权利证书交付质权人占有和保管。具体质物以出质人和质权人签章确认的质物详情为准。5.2 依法应办理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应按照质权人的要求办妥质押登记手续,所有登记费用及与之相关的费用由出质人承担,质权人保管有关质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债务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本息和费用后,依法注销质押登记,相关费用由出质人承担。第六条 质物的保险6.1 质权存续期间,出质人必须按不低于质物价值向质权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质物的财产保险和质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保险。保险险别为:一切财产险。保险期限或保险持续期限应不短于质权存续期限。6.2 保险单中应包含相当于以下意思的内容,

10、同时将其正本交由质权人保管:(1)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时,保险公司应将约定的赔偿金额以本合同下质权所担保的债权金额为限直接向质权人支付或设定质权人为保险单第一受益人;(2)质权人在保险单下的权利不因出质人的行为、疏忽或其他任何令质物所遭受风险增加、质物所有权的变更而有所影响;(3)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保险公司不得接受出质人关于终止保险单或关于保险单内容的其他任何更改;(4)质权人对保险单项下的保险金拥有第一顺位请求权。第七条 出质人承诺与保证出质人向质权人作出如下承诺与保证:7.1 出质人具有充分的权利和能力签订本合同;将质物向质权人作质押之事宜已经出最高额质押合同 2011 年 1 月版 6质人公司内部有权机构的有效决议确认并同意;与本合同有关的签字人是经过出质人公司内部有权机构授权批准的代表,有权代表出质人签订本合同。但是,出质人公司内部的决议过程及结果不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成立及对出质人的约束力。7.2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未经质权人的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申请破产、清算、解散、歇业、被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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