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基本原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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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一、保险利益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三、损失补偿原则 四、近因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案例1 照相机失窃案 某商店经理A为其所经营的一批照相机向D保险公司投保火灾险附加盗窃险。保险公司承保后不久,在保险有效期内的某日,该商店的该批照相机被盗。A经理持保险单向保险人索赔。 保险人经调查发现,该商店A经理所投的这批照相机是从国外买进的,没有按国家规定申报、缴纳税金,属于走私物品。 故保险公司针对该商店A经理被盗照相机提出的索赔,发出拒赔通知书。该商店不服,向法院起诉。,1、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必须是已经确定或可以实现的利益 必须是经济利益(能用货

2、币衡量),2、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财产险:合同订立至终止都要存在保险利益 特例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规定在投保时可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在索赔时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订立时必须有,不要求索赔时有。,3、保险利益的种类,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所有权、经营权、用益权、抵押权、留置权。另外,还有责任利益(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同意他人投保的被保险人 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债权人对债务人、雇主对员工或合伙人之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案例:因同居关系引发的保险诉讼案,何某(男)与林某(女)自小青梅竹马,成年后情深意笃,但由于两家有矛盾,双方家长坚决反对这门亲事。1996年1月,何、林二人双双南下广东某市打工,为

4、相互照顾及生活方便,两人租用民房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年后生育一女孩。1997年4月,某保险营销员到何某工作单位推销人寿保险,何某以自己为投保人给自己和林某各买了一份人寿保险,死亡保额均为10万元,受益人为双方所生女孩。其时,林某因出差在外并不知情。不久后,在保险期内,林某因车祸意外死亡。何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拒赔。何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如何判决?,案例:被抵押车辆保险诉讼案,李某与张某同为公司业务员,1999年8月李某从公司辞职后开始个体经营,开业之初,由于缺乏流动资金,李某向张某提出借款,并愿意按高于银行的利率计息,将自己的桑塔纳轿车作为抵押,以保证按时还款。

5、张某觉得虽然李某没有什么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以轿车作为抵押,自己的债权较有保证,为以防万一,张某要为车辆购买保险,李某表示同意,1999年9月,双方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栏中都写了张某的名字。2000年初,在保险期间,李某驾车外出,途中因驾驶不慎发生翻车事故,车辆遭到严重损坏,李某也身受重伤,得知事故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尽管该车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但是被保险车辆并非张某所有或使用的车辆,张某对于车辆没有保险利益,不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几次交涉未果,张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案例:被保险人先残疾后身故索赔案,2002年胡某以其妻王某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一份人寿

6、保险和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限分别为20年和5年,经王某指定胡某为受益人,每年按期交付应缴保险费。2003年3月夫妻双方离婚,此后,胡某提出继续交付保险费,王某也表示同意。2003年5月王某因交通事故致残,胡某和王某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同年7月王某又因交通事故死亡,胡某以受益人的身份、王某的父母以继承人身份向保险公司同时提出给付保险金申请。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二、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1告知 2保证 3弃权与禁止反言,1告知,(1)保险人的告知:保险人应主动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 (2)投保人

7、的告知,投保人的告知,如实回答保险人所询问的问题(填写投保单、口头询问)无限告知、询问回答 保险标的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变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确认后可变更合同并保证合同的效力。,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

8、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案例:被保险人年龄不实告知索赔案,1998年12月,程先生单位为全体职工投保了简易人身保险,每个职工150份(5年期),月缴保费30元。2000年5月,该单位职工程先生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程某的夫人王女士带着单位开出的介绍信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到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在查验这些单证时,发现被保险人程先生投保时所填写的年龄(64岁)与其户口簿上所登记(67岁)的不一致,投保单上所填写的64岁显然不真实。实际上,投保时程先生已有67岁,超出了简易人身保险条款规定的最高投保年龄(65岁),为此,保险公司以单位投保时申报的被保

9、险人年龄已超出了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为由,拒付该笔保险金,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该单位退还了程先生的保险费。王女士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如何判决?,2保证,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许诺。,保证的分类,明 示 保 证,默 示 保 证,明示保证以文字或书面形式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证条款。,确认保证(认定事项保证):是投保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如某人保证从未得过某种疾病。,承诺保证(约定事项保证):是指投保人对未来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如某人保证今后不从事高风险的运动。,默示保证无需在

10、保险合同中用文字表述,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某行业习惯等。 如保险的船舶必须有适航能力;保险的船舶要按预定的或习惯的航线航行,除非因躲避暴风雨或助他人改变航道;保险的船舶保证不进行非法经营或运输违禁品等。,违反保证条款的法律后果-严重!,凡是投保人违反保证条款,不论是否有无过失,不论这种违反保证的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伤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案例:珠宝商行失窃案1,某珠宝商行A经理为其所经营的珠宝类商品拟向B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合同,投保火灾保险附加盗窃险。在填写投保单时,说明该商行专门雇有若干名保安值班,并在投保单上承诺保证:“

11、该商行24小时都有保安在岗值班”作为拟定保险费率的条件予以承保。在保险有效期限内的某日,该珠宝商行首饰被窃。保险人经调查发现,出险当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当天在岗的保安离岗外出。该珠宝商行针对首饰被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拒赔。该珠宝商行不服,向法院起诉。,珠宝商行失窃案2,某珠宝商店D老板为其所经营的珠宝类商品拟向B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合同,投保火灾保险附加盗窃险。在填写投保单时在“投保人及家人成员是否有过犯罪记录”一栏上,D老板填写“没有” 。在保险有效期限内的某日,该珠宝商店失火并遭窃。D老板持保单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经调查发现,D老板之长子曾经有过两次偷窃财物的犯罪行为,于是保险

12、人以投保人未告知重要事实为由拒付保险金。 D老板不服,向法院起诉。,3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 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也称为禁止抗辩。,案例:危险程度增加,但保费未增加的理赔纠纷案,1998年4月某机械厂向当地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达60万元。同年8月,该厂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要求该厂增交一定的保费,该厂不同意,要求退保,保险公司不愿失去这笔业务,答应以后再作商议是否要增交保费,但双方后来一直未就此事进行商谈。 同年9月中旬,该厂

13、仓库发生火灾,损失金额达50万元,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担保险公司以该厂未增交保费为由,不予赔付。请讨论此案应如何处理?,三、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仅适用于补偿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给付性的保险合同。,损失补偿原则有两层含义:,第一,损失补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发生为前提,即有损失发生则有损失补偿,无损失无补偿。 第二,损失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而不能使其获得额外的利益,恰好恢复到损前状态。 实际损失包括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也包括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和诉讼费用。,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1)损失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2)损失补

14、偿以投保人投保的保险金额为限 (3)损失补偿以投保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三个限额同时起作用,其中金额最少的限额为保险赔偿的最高额。,案 例,某起重运输公司承运电力局一台大型变压器,该变压器价值30万,并以此作为保险金额投保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不料在运输中发生意外事故,该变压器滑落地面变形受损,被保险人提出全额赔偿,而保险公司聘请有关技术专家认定该变压器虽然严重受损,但还可以修复至技术指标的可靠标准,于是保险公司最终以修复价给予赔偿。,案 例,某建筑物投保时按其实际价值100万元投保火灾保险,后因发生火灾全部毁损。由于房价上涨,受损时的房屋价格已达到120万元,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

15、限,只能赔偿其100万元。,案 例,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将价值100万元的财产的60%出让给另一个合作者。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标的全部遭到损失,但由于被保险人只对保险标的具有40%的利益,保险人只能支付保险标的价值40%部分的损失赔款。,近因原则: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四、近因原则,案例,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但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它不一定是最接近损失结果的原因。,如大树遭雷

16、击而折断,并压坏了房屋,屋中的电器因房屋的倒塌而毁坏,那么,电器损失的近因是?,近因原则的应用,1、损失由单一原因造成 2、损失由多种原因造成,1、损失由单一原因造成,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则该原因即为近因,若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赔付,否则,不赔付。 如某机动车辆因本身设备原因发生自燃而导致损失,自燃为近因,如只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的基本险,则自燃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不赔偿。,2、损失由多种原因造成,(1)多种原因连续发生的情形。如果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并且,前因和后因之间存在未中断的因果关系,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了一连串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如某汽车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汽车行驶过程中,轮胎压飞石子,石子击中路人眼睛,造成失明,一连串事故具有因果关系,则轮胎压飞石子为近因,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保险人依合同应予以赔偿。,(2)多种原因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但形成的因果链被新的、相对独立的原因插入而中断。则新插入的、致使因果链中断的原因是近因。,某单位为其员工配备班车,某日上班途中,载着员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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