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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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问:如果企业之间的借款利率超过银行的,是否缴纳营业税,税率是多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56 号)中第十条规定: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集团企业间统借统还借款利息营业税如何缴纳问:对于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借款利息免营业税。我想提问的是,总公司向银行的借款需要有借款用途为“给子公司借款”的专门的合同吗?还是不用管总公司的借款用途是什么,只要是借给了子公司,且不高于银行借款利息,都可以免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3 号)第一条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征税

2、问题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

3、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 号)文件规定: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所以,贵公司依据上述规定如果确属于统借统还业务,还需要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内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贷款方可免税。

4、我们认为,根据 财税字20007 号、 国税发200213 号 文件规定,“统借统还”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2、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3、要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 对于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借款利息免营业税。我想提问的是,总公司向银行的借款需要有借款用途为“给子公司借款”的专门的合同吗?还是不用管总公司的借款用途是什么,只要是

5、借给了子公司,且不高于银行借款利息,都可以免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213 号)第一条规定“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征税问题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

6、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所以,贵公司依据上述规定如果确属于统借统还业务,还需要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内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贷款方可免税。 我单位向上级部门的借款利息支出是否做年度纳税调整,因上级单位已做收入处理。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07 年国务院令第 512 号】规定: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

7、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 号】规定: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 5:1 ;(二)其他企业,为 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

8、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我单位从境外母公司借款支付的利息以前一直没有缴纳过营业税,新条例执行后,对支付境外的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008 年第540 号)及实施细则规

9、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因此,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境外母公司取得的利息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缴纳营业税,你单位在向境外母公司支付利息时应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义务。 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要区分发生的时间,如其发生在 2008 年之前,则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国税发【2000】84 号)执行,即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

10、注册资本 50%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自 2008 年开始,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要遵循新税法的相关规定。 为防范资本弱化,规范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 号)中规定: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

11、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 5:1; (二)其他企业,为 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因此,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扣除,如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 号)第二条的规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一般企业从关联方的借款金额

12、不能超过同一关联方权益性投资额的 2 倍。 (2)借款利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扣除,如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 号)第二条的规定,则与一般企业之间借款利息处理相同,不受比例限制。 ?问:我公司 2007 年 1 月向其他单位(非关联)借款 300 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年利率 9%,我公司 2007 年末支付利息 36 万元,对方给我公司开具的收据。在汇算清缴时,我们认为利率未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故未作纳税调整。08 年 8 月主管税务机关对我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支付

13、的利息未取得发票,对公司进行了处罚。支付的利息必须有发票才能扣除吗?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 号的规定: ? 规定,贷款属于 “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税发200550 号)明确规定,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应按“金融保险业”征收

14、营业税,并开具发票。接受贷款方在未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据情况下不能在税前扣除。 ?问:集团公司下的 A 公司和 B 公司,A 公司向银行贷款后将款项借给 B 公司,银行向 A 公司收取利息,A 公司向 B 公司收取利息,请问:B 公司支付的利息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且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六章关于转让定价的有关规定,关联企业之间融资应遵

15、循独立交易原则。否则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做纳税调整。 问:我公司向我公司上一级集团公司借款利息支出,集团公司没有给我公司出具正规票据,请问我公司支付的利息可否在所得税前抵扣,请问所谓合法票据是怎样的才可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发1995156 号 :十、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

16、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该文件规定,贵公司的上一级公司如果有缴纳营业税的义务,应该给贵公司出具合理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国务院令 2007 年第 512 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第三十八条(二)明确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国税发【2000】84 号)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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