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校园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处理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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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及处理培训讲稿刘本章小学2011 年 2 月 22 日2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及处理培训讲稿学生伤害事故在学校时有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牵动千家万户,校园安全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管理的首要任务。本人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对一些学生伤害事故案件的代理提出一些个人看法仅供参考。学生伤害事故侵权行为,是指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他人,学校未尽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具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行为。对学生伤害事故我们应该树立“一份应对,九分预防”的管理理念。对此教育法 、 教师法 、 义务教育法 、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教育部、公安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了中小学

2、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学生安全都作了相应的规定,教育部出台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有关涉及学生人身伤害赔偿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实施办法。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1、规范正常教学时间。我们南谯区的一些中小学校在校门口都未设置学校的正常教学时间标志或没有告知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学校的正常教学时间。学生伤害事故既是一个空间概念,也是一个时间概念;它既可能发生在校园内,也可能发生在校园外;既可能发生在上学及上课期间,也可能发生在下课及放学期间;也可能发生在假期里等等。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有其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学生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

3、活动,应当采用“门至门”的原则,就是学生从进校门到出校门期间参加的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例外的情况是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学校仍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并非因与某旅行社或风景区管理部门有合作协议而转变。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规定:“正常的教学时间是指按照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学计划,属于教学、课间休息、学生自习的时间;按寄宿制学校的规定,学生应在校时间均应认定为正常的教学时间 。学生上学进入校园以前及放学离开校园以后的时间不应认定为正常的教学时间 ”。因此,学校应该严格规定学生的到校和离校时间,学校也不应该违规设定教学时间。2

4、、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教育与预防。确保校园安全,防止校园暴力行为。一方面,校园暴力对学生直接造成身心损害;另一方面,如果校园暴力得不到有效遏3制,会产生十分不良的心理暗示,使学生形成依靠暴力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的暴力倾向。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与预防工作,首要的是要作好事前预防。事前预防应分为三个层次:(1)普通的预防措施。这主要针对全体学生,不考虑个人因素的预防措施。主要从学校总体上建立一个和谐、温馨、健康的校园环境,以降低校园暴力的发生率。(2)选择性预防措施。这主要针对暴力的高危人群所进行的预防,这种预防的效果要好于普通预防措施的效果。高危人群主要指那些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表现出暴力倾向的人群。

5、(3)指向性预防措施。这是针对已显示出暴力行为的人群进行的预防措施。一般来说,暴力倾向或暴力行为发现越早,干预效果就会越好。对选择性预防和指向性预防措施,建议学校应该做好与家庭教育配合的工作,学校在做好这个方面工作应该收集好材料,同时对监护人也有一定的警示作用(见附录1)。其法律依据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3、校园设施安全的预防。学校不具有主观上的过失,则不承担责任。确定学校过失的标准,是学校

6、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表现为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这种义务是一种很高的注意义务,高于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的注意和普通人的注意。学校作为一个谨慎人(法人) ,应当对自己的学生安全和健康保持高度的注意,防止发生损害事故。对这种注意义务的违反,就是过失。所以,学校应该将自己的校园设施都处于安全的状态,学校应做好房屋和教学设施及时维修工作,同时做好防食物中毒、防火、防溺水、防触电、防煤气泄漏等工作。学校还要做好防自然灾害,对一些依据现代科学技术能够预报的并可以避免的都不属于民事法律方面的不可抗力,例如,风暴、雷电、洪水、泥石流等。逃生演练应该正常开展。其法律依据有教育法 、 未成年人

7、保护法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校园安全事故的处理机制对因校园设施引起的突发伤害事故,学校应该迅速进行施救,就学生迅速撤离到安全地带,并对被围困的学生展开施救。对因校园暴力而引发的安全事件,学校遵循及时反应、信息畅通等原则。及时反应要做到:及时控制施暴者,保护受害4者,安抚旁观者;及时调查。相关负责人员应及时调查,及时掌握校园暴力事件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正确分析事件的根源及发展的可能性,把握事件的处理时机等,为正确处理提供准确的依据;及时、公正、公开处理暴力事件。不能因为了学校的声誉而不处理或弱化处理,由于校园暴力事件有发展变化的不可预测性和突变性,如果处理不及时,可能导致

8、事件的进一步恶化;及时开展各种善后工作。学生在遭遇校园暴力后,可能面临各种负面影响,所以善后工作也不可马虎。信息畅通要做到:在第一现场的责任人员,应该将暴力事件的信息向学校保卫部门、班主任和学校领导汇报;对于事态严重的暴力事件,学校应该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派出所汇报;对于已经产生社会影响的暴力事件,学校应该及时和新闻单位沟通。回避问题、掩盖事实只会引起各媒体单位对事件的进一步深挖和谣言四起,从而导致不知情的社会公众和学生家长产生恐慌心理。这在我们邻近的一所学校就出现如此情况。2004 年我校正处于并校后两起事故相继发生,由于信息及时公开才没有引起较大的影响。学校应该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的应急处理机

9、制的机构。为了有效应急处理各类校园突发事故,必须建立起较为齐备的应急处理机构。校园安全突发应该处理机构应该包括:事故处理组,主要负责深入调查事故的缘由,询问当事人和有关知情人,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处理记录存档备查。信息组,平时负责对校内外暴力动态的关注、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档案管理与跟踪,制定完善的校园安全方案。一旦发生校园安全事故,负责上通下达,通知学生家长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医务组,由于条件的限制,我区中小学基本上没有建立学校医务室,如果出现校园突发事故,应该有专门人员负责与医疗单位联系。心理咨询组,负责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对有暴力倾向的或者人格障碍的学生进行心

10、理辅导。对已经发生的校园事故的,辅导人员应该及时对相关的学生和老师进行心理辅导,将校园事故对学生的伤害降到最小。法律服务组,负责对学生、教师和家长进行法律知识和维护自己权利的教育,并且对校园事故的当事人进行调解,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应提供法律建议。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在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中,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构成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要件:5(一)须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或者学生在校期间致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事故这个要件应当具备以下要素:1、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局限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人身伤害事故,就是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

11、事故,不包括财产损失事故。受到伤害的应当是学生,或者学生致他人伤害事故。在前者,学生是受害主体,是受害人;在后者,学生是致害人,是实施行为致人损害的加害行为人。2、学生伤害事故应当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这里的在校期间应该是时间和空间及与之相关的活动。3 不仅仅指学生受到的伤害事故,还要包括学生在校期间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这两个方面的人身伤害事故,都是学生伤害事故,都是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二)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行为违反教育法 、 义务教育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行为,原则上是实施教育、管理和保护中,没有正确履行或者违背教育法 、 义务教育法 、 未成年人保护法关

12、于学校责任方面的规定。即,学校疏于管理的行为、学校疏于保护的行为和学校疏于教育的行为。(三)学校的违反教育法 、 义务教育法 、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学校疏于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行为,须与学生受到伤害或者学生伤害他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有客观的因果关系,即前者是原因,后者是结果。两者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有些时候是一因一果,有时是多因一果。在侵权构成的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多种原因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为共同原因。共同原因中的各个原因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因而有原因力大小的问题。直接原因力优于间接原因;原因事实距损害结果近的原因优于原因事实距损

13、害结果远的原因力;原因事实强度大的原因优于原因事实强度小的原因。6(四)学校在实施教育、管理和保护行为时有疏于职责的过失或者重大学校不具有主观上的过失,则不承担责任。确定学校的过失标准,是学校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表现为教育法 、 义务教育法 、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这种义务是一种很高的注意义务,高于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的注意和普通人的注意。学校作为一个谨慎人,应对学生的安全和健康保持高度的注意,防止发生损害事故。对这个注意义务的违反,就是过失。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学生人身伤害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赔偿:(1)常规赔偿:医疗费、营养费、

14、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和交通费等。 (2)残疾赔偿费: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 (3)死亡赔偿费:丧葬费、死亡补助费。 (4)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精神抚慰金。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承担的形式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问题共有三种责任形式: 第一种就是学校的责任,它实际上是一种替代责任,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有过错,学校应该承担责任。事实上,造成学生伤害或者学生伤害他人,总是学校的具体工作人员或者教师没有尽到责任,但是,这种责任形式视替代责任,是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不能要由造成损害的工作人员或者教师承担责任,这就是替代责任。但是,学校在承担责任后对有关当事人可以追偿。 第二种就是家长责任。造成学

15、生损害或者学生伤害他人,学生自己的过错,由于对未成年人不讲过错,就应该视为家长的过错,如果是学生自己造成的损害与家长监护不周有责任的时候,家长要承担责任,也就是责任自负。 第三种就是第三人责任。第三人侵权造成学生伤害的,第三人要承担赔偿责任。侵权人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承担责任不完全,或者侵权人没有下落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种侵权补充责任与防范制止侵权行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的道理是一样的。侵权法上的补充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至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同一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同一

16、内容的侵权责任,受害人享有的数个请求权有顺序的区别,首先行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7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时再行使另外的请求权的侵权责任形态。关于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法律要求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作为受害人的学生,如果要求学校承担民事责任,那么是由学生还是由学校承担举证责任?学生伤害事故通常是侵权行为引起的,对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为侵权之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一般的侵权之诉中,遵循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由原告就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进行举证。学生举证证明学校承担责任,这对学生来说往往是不利的,人民法院往往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来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即“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照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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