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规考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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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一、 当前高等教育法治的背景?(简答)1.我国法治理念的变化: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当程序原则2.教育法律范式的转型:从单向度的政府选择模式到政府、市场、公民社会的相互博弈模式;从制度意义上的公益性到实践意义上的公益性;从教育效率到教育公平。3.事业单位改革:事业单位的概念: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的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传统事业单位制度的弊端(功能的多样性;管理主体的多头性;资源的不可流动性;成员与单位关系的人身依附性)事业单位改革内容:从单位到法人:管理自主权;从财政拨款制到分类管理:经费体制改革;从任命制到聘任制

2、:人事制度改革;从平均分配到差别分配:分配制度改革。二、 我国已经通过的教育法律(简答)共 7 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三、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简答)教育行政关系: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原则;以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管理为主要内容。教育民事关系:以平等有偿为基本原则;以财产所有和流转为主要内容。行政上:既可以是行政主义又可以是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高等学校作为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社会组织,经法律、法规的授权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其授权性行政主体的身份

3、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的学位条 ,该条例的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行政相对人:教育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教育行政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教育的管理权,学校必须接受其领导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管理权主要体现在:教育立法权、教育规划权、教育审批权、教育评估权、教育监督权、教育处罚权。民法上:法人地位。学校是法人:教育法31 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和等级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法人的属性:我

4、国的法人制度主要是按照民法中的分类进行, 民法通则中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了民办非企业法人。学校法人的特征:办学自主性; 财产独立性; 机构公益性。四、 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简答)权利:1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 2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 3 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 学籍管理权 5 学业学位证书颁发权 6 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 7 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 8 拒绝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权 9 其他合法权益义务:1 遵守法律法规 2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 维护

5、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 依法接受监督。五、 高等教师的法律地位(简答)教师法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1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2 教师必须从教于各级各类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3 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 六、 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简答)权利: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获得学金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获得公正评价权: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6、,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申诉诉讼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权;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遵纪守法;养成良好品德: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义务以及履行获得贷、助学金的相应义务;遵守其他制度的义务。七、 高等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论述)概述:教师既是一个社会的普通公民,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种双重身份决定了教师的权利有特定的含义:教师作为普通公民

7、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作为教师所特有的权利。教师的义务指教师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责任,同样包括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义务和作为教师应承担的义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不可分割的。权利:教育教学权(最基本)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学术研究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学生管理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报;报酬待遇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参与管理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进修培训权:参加

8、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义务:遵纪守法: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育教学: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尊重学生人格: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保护学生权益: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提高自身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义务。八、 学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

9、理性(简答)合法性:指学校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否则无效。违反合法性通常有三种情况:1.主体不合法:在不具备法定权力的情况下擅自剥夺或限制师生合法权利;2.内容不合法(学校的规定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对法律法规的规定做扩大性解释;在没有获得法律或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可能损害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3.程序不合法(规章制度缺乏民主性;规章制度缺乏公示程序) 。合理性: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只有比较原则、笼统的规定时所应坚持的基本标准。表现:1.其出发点是为了教育人,而不是为了惩罚人、限制人;2.学校规则是基于教育教学活动的

10、顺利实现或学生的完善发展的需要而设定;3.成员对规则有基本的认同感。九、 教师聘任制度(论述)基本内容: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高等学校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特征: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应当遵循合法原则。教师职务聘任的形式:招聘、缓聘、续聘、解聘、辞聘、拒聘等。聘任制条件下的教师管理:教育行政机关对教师的管理聘任制下学校对教师的管理。教师聘任合同所面临的几个法律问题:自主与强制;自愿与审核;行政与民事;专门的教师聘任法律规定十、 高校

11、教师资格制度(简答)意义:有利于政府的有关部门一噶管理教师队伍,严把教师队伍的“入口关” ,从根本上提供哦啊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是形成多渠道培养和聘任教师的重要环节和制度保障,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从教,为社会人员从教开辟一条渠道,有利于形成高质量的教师储备队伍,为真正实施教师聘任制、优化教师队伍奠定基础;是推动教育人事改革、调整优化教师队伍的制度性措施,是使教师的任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的重要保证,有利于解决不合格教师问题,优化教师队伍。条件:必须是中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有法律规定的学历或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认定:定义:法定机构

12、对符合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国籍、品德、业务、学历四项教师资格实质要件的教师资格的确认。认定机构:教师法第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认定程序:申请、审批、颁发证书。丧失和撤销:定义:法律对部分公民取得教师资格的禁制和撤销。依据:教师法第 14 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 19 条: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 5 年内不得重新申

13、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十一、高等学校与学生关系的变化对学生管理的影响(简答)1.关系说:特别权利关系说;行政法律关系说;民事法律关系说;契约关系说;教育消费关系。2.传统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特别权力关系定义:是指行政主体基于特别的法律原因,为实现特殊的行政目标,在一定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概括的命令强制权力,而行政相对人却负有服从义务的行政法律关系。种类:公务员的法律关系;军人的法律关系。 特点:相对人义务的不确定性,在特别权力关系下,特别权力人对相对人有概括性的命令支配权,只要是出于达成行政目的的,即使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也可以为相对人设定各种行

14、政法上的义务。权利主体可以以内部规则的形式限制相对人的自由权利,并享有对相对人的惩戒权。相对人缺乏法律救济途径,特别权力人可以通过内部规则限制相对人的基本权利,由于这种规则是一种内部措施,相对人不能因此向法院申请行政救济3.教育消费关系的形成:作为消费者一方,学习者或其家长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满意度来选择某类学校、某类教育内容、甚至选择某位教师。与之相对,学校和教师作为这项服务的提供者,有义务按照国家的教育标准和自己对学习者的承诺,来提供合格的教育服务。4.理解学生法律身份的三个维度:普通公民: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消费者:享受合格教育服务;受教育者:以学习为主要任务,接受学校的教育和管理。

15、十二、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权(案例)1.处分的合法性:制度合法性:实体合法(主体合法、内容合法) ;程序合法:制定民主、公布生效。行为合法性:权限合法;程序公正(告知原则、申辩原则、申诉原则) ;比例原则:过罚相当。2.处分的性质:纪律处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对于内部成员所实施的身份惩戒措施。3.纪律处分的前提:被处分人与处分人存在法律关系;处分人对处分事项拥有自主管理权;被处分人违反了内部规则;纪律处分的标的是成员的身份以及与身份直接相关的权利与义务。纪律处分能否提起诉讼?4.处分种类: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5.处理程序:1.处分的提起;2.调查取证;3.本

16、人申诉;4.讨论决定;5.批准备案;6.通知本人及存档;7.处分的执行。 6.处分决定书基本内容:1.被处分人基本情况 2.违纪事由 3.处分依据 4.决定机关 5.处分种类 6.权利救济 7.处理机关(盖章)7.对处分的申诉: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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